“史上最嚴”私募監管辦法三個月後生效
- 發佈時間:2016-04-18 01:30: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正式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
中基協表示,從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兩年以來的行業治理實踐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規範和執業標準,越來越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和痛點。一方面,部分募集機構合規意識淡漠,公開宣傳、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售賣“飛單”、挪用募集資金等種種募集資金環節的行業亂象層出不窮、花樣翻新。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募集主體與管理主體權責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資者風險揭示和確認機制,基於契約、自律、行政監管、司法的多元有效約束和救濟機制缺失。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募集行為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産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為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募集行為辦法》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在資金管理方面,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産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産。在私募基金推介方面,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募集機構不得通過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進行募集。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7553隻,認繳規模5.70萬億元,實繳規模4.61萬億元。私募基金從業人員44.65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