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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私募監管辦法出臺 設三個月過渡期

  • 發佈時間:2016-04-17 09:42:5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喬宇

  規範私募基金的重頭戲來了!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基金業協會鄭重提示,自發佈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

  “這是‘史上最嚴’私募監管辦法,包括回訪確認、投資冷靜期、如何處理違規等諸多規定,都是首次出現。”北京一位大型私募公司總經理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管理辦法的出臺象徵著整個私募行業的監管將會越來越嚴格,對促進私募業健康發展意義深遠,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該辦法明確了3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該《募集行為辦法》規定私募募集必須進行“回訪確認”,要求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 “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談到《募集行為辦法》對私募機構的影響時,私募基金公司總經理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由於私募基金募集多靠私人銀行、代銷機構等渠道,公司自身募集的規模不是主流,因此,《募集行為辦法》對私募機構本身的影響不會太大。(記者 趙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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