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私募基金非法集資變相坑人
- 發佈時間:2015-03-16 03:34:57 來源:西寧晚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財富期貨有限公司是我省唯一一家期貨經營法人機構。公司始終秉承審慎合規經營、客戶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以繁榮我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整治非法期貨行為、凈化我省期貨市場環境為使命。借“3·15消費者權益日”的契機,公司提示廣大投資者提高警惕,防範以私募基金等變相形式非法集資和吸儲的違法犯罪活動。
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像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欺詐,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的最重要的原因。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像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要求的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的規模,比如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用收益,當然也共擔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非常有可能是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儲。
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可以清晰地認識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案情:2012年5月,陳某在上海市註冊成立國都公司,以“華貿易貨交易所”和“正格木業”等投資項目為名,組織業務員採用隨機撥打電話、銀行工作人員介紹、舉辦項目説明會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承諾年固定收益11%至14%,按季度或年度定期支付利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至2013年5月,共非法吸收60余名集資參與人資金6,831萬元。
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在不具有募集基金真實內容的情況下,以發售基金為名,通過召開推介會、撥打電話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6,000余萬元,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評析:陳某等人所發售的股權投資基金未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定手續,且不具有真實的投資內容,在募集説明書中誇大或者虛構基金的盈利能力及風險防控措施,並在募集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向投資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誘導投資者購買其産品。陳某等人還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其産品,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亦不作限制,所募集的資金亦未用於約定的用途,故其行為不符合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的相關要求,而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