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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行國內首支契約型私募基金

  • 發佈時間:2014-10-23 06:32:17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了給創業創新中小微科技企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近日,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發行國內首支契約型私募基金“深創1號”。該基金通過在投資者、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一紙契約”,不僅讓基金有較短的募集期、穩定的回報,更有完善的兌付保障。

  突破“50人”限制基金參與主體拓寬

  據了解,私募基金在組織形式上主要分為公司制基金、有限合夥基金和契約型基金三類。在2007年6月1日新《合夥企業法》實施前,國內大多數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採用的都是公司制的形式,比如設立一家投資公司或資産管理公司,成立公司制基金。

  隨著新《合夥企業法》實施,有限合夥式私募基金也逐漸開始受到歡迎。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投資管理公司和一部分合格投資者共同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基金主體,投資者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上述兩種類型,都是目前最主流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但隨著私募基金規模逐漸擴大,一些制約因素也逐漸顯現,其最主要的制約因素在於資金募集範圍受限、募資難度較高。”一名業內人士分析説,“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基金,必須遵循《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即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由於投資人數受限制,進而影響到資金的募集”。

  此次成立的“深創1號”科技品牌發展基金是國內首支契約式私募基金,並不受上述兩項法規的約束。根據今年8月21日證監會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契約型”私募基金可以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即:“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這一規定使得基金的參與主體大大增加,特別對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在做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使更多投資者收益。

  一紙契約聯繫三方節約成本縮短募集期

  據該基金髮行方介紹,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相比,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特點是用一紙契約聯繫投資者、委託人和受託人三方。由於契約法律關係無需註冊專門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投資公司,因而不必佔用獨佔性不動産、動産和人員的投入。“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正是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而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免於雙重徵稅。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採用的是契約方式設立,契約型私募基金正是借鑒了這一模式。

  記者了解到,“深創1號”科技品牌發展基金的募集規模為3000萬元,所募資金將支援“深創智慧停車場系統”項目的發展。該基金將採取“債權加股權”的投資方式,持有人在獲取穩定債權收益的同時,享有股權浮動收益。此外,與一般私募基金兩到三個月的募集期不同,“深創1號”的募集期僅為一個月,且通過不動産抵押、股權100%質押,多位自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等措施,對投資者的兌付進行保障。

  “與其他兩種類型的基金相比,契約型基金雖然具有不可能比擬的優勢,比如低成本運作、無雙重稅負、退出靈活、資金安全性等等。但是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並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其能否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還存在障礙。”業內人士分析稱,目前在二級市場,公募基金可以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種資金的集合,不能視為法人,在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時,是不能夠直接作為股東在工商局進行工商變更的。

  此外,相關部門對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目前也並不明確。“目前,國家對於公募基金有明確的稅收標準,管理也較為規範;對於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先分後稅’以及GP為自然人合夥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是較為明確的。但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稅收政策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南方日報記者 鄧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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