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亂與治”
- 發佈時間:2016-03-28 07: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在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的近2.6萬傢俬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規模的僅有8414家,佔32.4%;
2015年5月協會建立投訴登記制度以來,針對私募基金的投訴事項有495件,佔比高達85%;
2015年12月,協會啟動了對北京地區私募基金管理人入會申請資訊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過50%的機構登記備案資訊與事實有出入;
委派公司前臺出任會員代表、拒絕配合核查、所公示的辦公地址實際為美容院……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開閘兩年來,私募行業發展迅速,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不可或缺的力量;與此同時,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逐漸增多,嚴重損害了行業整體形象和市場公信力,引發社會關注。
對此,基金業協會近期多次釋放信號,要求加強私募自律管理、推動行業健康發展,並先後出臺了多項自律規則對行業行為予以規範。那麼,如何讓資管行業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不至於淪為一段空洞的口號,私募行業的亂象又該如何根治?本期週刊予以關注。
飛速發展背後的亂象
根據2013年6月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央編辦對證監會的授權,以及2013年底證監會對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授權,自2014年2月7日開始,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開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産品備案。
兩年來,私募基金髮展非常迅速,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截至2016年2月29日,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979家,備案私募基金26387隻,認繳規模5.5萬億元,實繳規模4.42萬億元,私募基金從業人員39.18萬人。
私募基金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資本市場融資能力,增強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服務功能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逐漸增多,嚴重損害了行業整體形象和市場公信力,引發社會關注。
例如,在協會已經登記的近2.6萬傢俬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規模的僅有8414家,佔32.4%;2015年5月協會建立投訴登記制度以來,針對私募基金的投訴事項有495件,佔比高達85%,主要集中在産品違約延期兌付、涉嫌非法集資、登記備案不實和私募基金違規募集。2015年12月,協會啟動了對北京地區私募基金管理人入會申請資訊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過50%的機構登記備案資訊與事實有出入。
基金業協會法律部主任鄧寰樂在一次專題講座上公開表示:“有的入會申請機構毫無自律意識和合規意識,亂象不斷。例如,委派公司前臺出任會員代表,拒絕配合核查,所公示的辦公地址實際為美容院等。”
“現在看來,私募基金行業當前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總結道:“一是濫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資訊,非法自我增信,甚至從事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私募基金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有些機構甚至不具備基本運營條件。三是有些機構法律意識淡薄、合規意識缺乏,沒有持續按規定履行私募基金資訊報告的義務。四是違法違規經營運作。”
“保殼是最大誤讀”
隨著行業問題和風險不斷凸顯,近期,基金業協會多次釋放信號,要求加強私募自律管理、推動行業健康發展,並先後出臺了多項自律規則對行業行為予以規範。
今年2月1日,協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控指引》,2月4日發佈《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2月5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其中《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較受市場關注。如前所述,在已登記的2.6萬傢俬募機構中,“空殼”私募——旗下沒有備案基金的私募卻佔到約70%,極大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
《公告》規定,新註冊的私募須在6個月內進行産品備案;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須在2016年5月1日前産品備案;已登記不滿12個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産品備案。逾期未進行備案的私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換言之,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産品,“空殼”私募將面臨被撤銷牌照的風險。
因此,隨著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市場上出現部分機構“臨時抱佛腳”的“保殼行為”,例如部分券商、期貨公司等機構給出“保殼”方案,最低100萬元就可以成立産品,滿足私募“保殼”要求。
對此,鄧寰樂表示,登記制度改革到位後,登記不再是一個孤零零的環節,而是納入整體監管的起點。基金業協會將建立健全涵蓋內控、資訊披露、募集、託管、合同、外包、投顧的自律規則體系,不斷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後查處。登記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始終保持合規經營,持續加強合規建設,付出相當的合規成本。如果沒有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保留登記得不償失,還有可能因在“保殼”中所發産品難以符合自律規則體系的要求,面臨嚴重紀律處分。提供所謂“保殼一條龍”服務的外包機構、券商、律師事務所,如果因為任何一個“保殼”項目“東窗事發”,不僅名譽掃地,還有可能面臨最高行業禁入的紀律處分。
鄧寰樂強調,一些所謂“倒賣牌照”的機構則不僅面臨行業禁入,還會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買殼”的機構也必須警醒。基金業協會已經在1月7日公開聲明,通過類似方式取得的登記無效。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為本。如果存在“買殼”行為,不論何時發現,不僅登記無效,基金業協會還會對主要負責人追加紀律處分,從而留下永久的污點。
監管核心是募集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只是對登記環節進行了改革,登記制度的整體性建立構建在登記環節之後的事中監管和事後查處,需要積極推進全面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要以募集為重點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
正如洪磊所説,對私募基金採取的是産品備案,監管核心是募集行為,也就是全面落實合格投資者制度。
根據《基金法》第九十二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在鄧寰樂看來,目前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距離《基金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導致一些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他們具有典型的‘散戶’特徵,易受蠱惑,輕信宣傳,在牛市時追逐明星産品進行‘秒殺’,在熊市時又急忙贖回導致基金‘清盤’,使得一些私募基金不僅沒有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反而成為流動性枯竭和股市異常波動的源頭。而且,違法募集行為模糊了私募與公募的根本界限,衝擊了公募基金的發展,打亂了資産管理行業和金融監管秩序,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淘汰格局,不利於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健康的買方資金來源。”
違法募集行為的普遍化既有制度缺失的原因,也有執法尺度的問題。據悉,經過長期審慎艱苦的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已經制定完成,通過了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的表決。
洪磊表示,上述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九點:一是明確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二是明確募集人承擔合格投資者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四是明確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宣傳産品和業績情況;五是明確私募基金産品宣傳必須面向特定對象,非特定對象轉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問卷調查和適當性匹配;六是明確要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即近三年年收入大於50萬元,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七是明確單個投資人購買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額必須不少於100萬元,禁止非法拆分轉讓;八是實行冷靜期制度,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九是實行回訪確認制度,冷靜期滿後募集機構由非銷售人員向投資人確認投資意願,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三方面推動行業自律監管
而從更加宏觀的角度,洪磊認為,私募基金自律監管就是要以註冊制為出發點,將市場與監管部門的博弈轉為市場主體之間的博弈,通過透明的註冊標準、明確的行業行為準則和有效的事中事後監測處罰,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環境,讓市場主體行為真正回歸市場,讓私募基金管理人關注的焦點從監管部門回到自身信用聲譽、客戶利益和實體經濟。
首先,要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真正發揮作用。要打破市場與監管博弈,建立市場化信用制衡機制,形成市場主體間有效博弈,讓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律師、會計師等市場仲介服務機構相互博弈、相互增信。
其次,要讓私募基金産品備案成為切實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戶有效博弈的機制。資訊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是要讓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客戶實現有效的互聯互通,最大限度減少資訊不對稱,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資訊要堅持“有利於投資人”原則,充分保護、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基金合同要讓投資人放心。投資人要依據合同厘清自己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責任,借助資訊披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最後,要讓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發揮買方作用,形成與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的買方賣方有效博弈格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充分行使定價權和投票權,促進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不斷優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競爭力,促使優秀的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公司不斷涌現,促成行業生産力的持續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激發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創造長期持續穩定增長的價值,幫助投資者分享實體經濟發展的成果,贏得投資者長期持續的投資,形成社會資本與實體經濟的平衡互哺,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配置資源。
洪磊表示,為推動行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在全面修訂《會員管理辦法》,加快7個自律管理辦法和2個指引的修訂與出臺。依託全面覆蓋登記備案、募集行為、投資顧問業務、資訊披露、內部控制、合同指引、託管業務、外包業務、從業人員管理的自律規則體系,協會的工作重心將從原來的事前登記備案逐步轉向事中事後監測檢查和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