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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 發佈時間:2015-06-01 01:09: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5月30日,多位專家在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北京市金融服務法學研究會、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服務法研究中心、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聯合主辦的“《證券法》修改專題研討會”上表示,《證券法》應當對調整的證券實行統一的發行制度,強調效率、安全並重。註冊審核時限和在網際網路環境下去仲介化的空間值得進一步探討。應明確仲介機構和發行人承擔的責任,使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明晰投資者保護的細則,推動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更大作用。

  建議統一發行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東方教授表示,應儘早結束證券發行註冊與核準雙軌制,《證券法》調整的證券應當實行統一的發行制度,註冊制應當適用於所有的證券品種。實際上,債券的風險小一些,但採用核準制,而股票風險大一些,將採用註冊制,這是一種制度的路徑依賴。要將當前的核準制改成註冊制,根本原因是追求《證券法》的效率性,強調效率、安全並重。註冊制的內核其實並非放鬆監管,而是監管的重點和時間段發生了變化。

  他認為,現在的註冊制改革方案考慮到了這個問題,採取交易所審核、證監會備案,實際上是一種審監分離,這是一種相互制約的模式,是將註冊制、核準制有機結合的證券發行審核模式。註冊制的制度設計重心應當立足於資訊公開監管,改良資訊披露的形式和程式,改革應與《證券法》的整體修改相協調,在證券的定義、資訊披露制度、投資者保護制度、退市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表示,在網際網路環境下,註冊制如何去成本化、去仲介化、實現網上註冊仍有待探討。建議將註冊審核的時間期限改成30天,對相關審核期限規定基本規則,並建立註冊審核利用網際網路的外部審核機制。

  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對於如何強化投資者保護,廈門大學法學院肖偉教授認為,在註冊制推動過程中,當投資者要做出決定時,需要依據真實、準確、完整的消息,這方面應當有相應的配套制度,確保仲介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有專家表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調控並不是隨意的、主觀的,發行股票必然受市場經濟規律調控。《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應明確仲介機構和發行人所要承擔的責任,除非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要承擔相對重的責任。

  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院長朱綿茂表示,目前很多人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股人,但沒有被列入控股股東。《證券法》在修法時除明確發行人的責任外,還應該明確使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明晰投資者保護的細則。

  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文莉表示,在投資者訴訟的問題上,目前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原告代表來參加代表人訴訟,但集團訴訟和代表人訴訟之間的差距較大,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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