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鴻祎談“雙創”:對眾籌股東數量應減少限制
- 發佈時間:2015-11-13 11: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紅衣教主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篇署名文章,原標題為《周鴻祎:沒有制度創新,“雙創”只能是一句口號》,周鴻祎主要在文章中談了兩件事,一是對股權眾籌希望能夠減少限制,尤其是法律中關於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的限制,第二是員工的期權稅太重,希望能夠減免。
以下為周鴻祎的發表文章全文:
清障搭臺、化繁為簡、簡政放權,都是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良好制度環境。目前,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等,存在一些不與時俱進的規定,這有可能成為“雙創”絆腳繩。比如,對股權眾籌股東數量的限制,對期權收入的個稅徵收等。
對眾籌股東數量應減少限制
初創企業融資難是一個老問題,第一筆資金往往來自父母和親朋好友,銀行不要指望,天使投資也不是那麼容易獲得。但有了網際網路以後,初創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平臺,讓很多素不相識的人知道創業者做的項目,可以從認同者那裏融資。如果一萬人願意投資這個項目,每個人一萬元,風險就不大。如果成功,回報率也很高。有了股權眾籌,普通人都能參與到創新創業中。
我們在開發360奇酷手機的時候,也有進行股權眾籌的想法。360公司投資20多億元成立了奇酷手機公司,從中切出一小部分股權,再限制一定的份額向普通人開放。他們既可以享受奇酷公司未來價值增長所帶來的回報,也可以根據一定折扣購買奇酷的産品。我們並不缺錢,對我們來説,股權眾籌是一種用戶策略和行銷策略,這些人購買了奇酷的股權,他們既是用戶,又是股東,會積極地向我們提出各種産品建議,同時也會熱情地向其他人宣傳産品。對我們來説,這批最鐵桿的用戶非常重要。
但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200人。與公司法相對應,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我理解公司法、證券法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出現非法集資,一旦集資人跑路,就會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但這樣的規定過於“一刀切”,與現實發展和需要有些脫節。首先,我們都已經投資了20多億元,根本不可能跑路。其次,我們對每份投資額都做了限定,即使出現風險,也不會導致投資者傾家蕩産。第三,我對自己的公司和産品充滿信心,我甚至願意以我個人的資産作為擔保。像這樣的設計,與非法集資根本不是一個概念。
因此,希望公司法、證券法與時俱進,根據今天技術發展和市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為網際網路創新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援。
對期權收入徵稅應給予優惠
對員工出售期權的收入徵收高額的個人所得稅,也值得商榷。
像360這樣的網際網路公司,基本實現了全員持有股票或期權。我認為他們不是員工,而是公司的合夥人,是創業者。他們有了股票,有了期權,有了主人翁意識,就會特別積極地為企業創造未來。網際網路公司發展迅速,原因是員工願意加班,願意勤奮地工作。如果沒有期權和股票作為激勵,員工不可能有這樣的自覺性和積極性,這個企業不可能發展很快。
初創企業要發展,必須要不斷引入高端人才、專業人才,但這些人才在大公司裏拿著豐厚的薪酬,初創企業根本給不起。這些高端人才降薪加入初創企業,授予期權或股票之後,他們將在幾年之內忍受這種低收入。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我國對企業員工出售期權所獲得的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來進行徵稅。如果這家初創公司發展到後來上市了,他們賣了期權賺一部分收入,國家是把期權收入和員工月工資收入加在一起,徵收可能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雖然員工一次性出售期權賺了不少錢,但他或許在前五年甚至十年內一直拿著低工資。
另外,企業授予員工股票和期權,都是具有限定條件的,就是説一年只能出售一部分,四五年才能出售完。如果公司股價跌了,員工賺不到什麼錢,之前長期的較低工資也算是白忍了。因此,希望國家對期權等遠期激勵收入適當給予支援,提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改革開放30多年,出現的幾波紅利都是因為當時國家的寬鬆政策環境,從1984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一個大的創業潮,出現了像聯想、華為、萬科這樣的著名企業,這也是制度改革帶來的紅利。1990年之後,我們這群搞網際網路的毛頭小夥子敢辭職下海,也是政策對待新生事物採取寬鬆和支援的態度。今天網際網路的繁榮局面,根本上講就是當時寬鬆的制度環境決定的。
那麼,今天的紅利在哪?我覺得仍然在強烈希望改變自己人生的年輕人身上,所謂軟實力,本質上是年輕人的創造力。但能不能真的産生紅利,就看制度環境,就看行政、法律等方面是如何地引導、激勵、扶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