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平臺套路解密
金交所産品為私募性質,但普通投資者僅通過簡單的線上風險測評,就能夠以1000元甚至更低的金額,在互金平臺上購買金交所産品,類似之前的信託、資管計劃等私募産品收益權拆分轉讓,如何防範其中風險,是個問題。
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灰色地帶再次引起關注,千元購買私募性質産品並不是一句玩笑。
這款引起廣泛關注的産品即騰訊理財通的“浙銀財富涌金錢包”,其採用“金交所+互金平臺”的模式,將一款實質上的私募性質産品包裝成類似“餘額寶”的低風險理財産品,認購門檻僅1000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調查發現,目前騰訊理財通上的這一系列産品已暫時下線。但這一模式並非個例,在行業內普遍存在。
此類産品受質疑的焦點在於權益拆分、規避200投資人上限等監管要求。多位互金平臺和金交所人士表示,上述監管要求之所以容易規避,核心在於其目前並無統一的監管規定,處於灰色地帶。
互金平臺和金交所都在迷茫中前行,亟待監管。
“涌金錢包”模式剖析
上周,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騰訊理財通上購買了一份定期理財産品“浙銀財富涌金錢包年年盈第44期”,預期年化收益率5.1%,1000元起購,封閉期364天。這款産品于6月5日開始募集,12日結束募集,14日成立,募集等待期間享受貨幣基金收益。
産品介紹資訊顯示,該産品是經天津金融資産登記結算公司核準並辦理登記,由發行方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浙銀匯智”)在天津金融資産交易所(簡稱“天金所”)掛牌發行,委託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産推介/管理的金融産品;按照相關交易規則,天金所通過騰訊理財通平臺徵集意向投資者。
華東某城商行資管部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稱,這類産品的具體業務模式可能是,浙銀匯智委託浙商銀行投資于某個項目,具體資産只有浙商銀行了解,發行人浙銀匯智擁有收益權,天金所同意收益權拆分,再通過騰訊理財通募集資金。
《涌金錢包不定期開放式系列産品産品説明書》顯示,該定向融資計劃發行總規模不超過人民幣500億元,單一金融資産交易所/中心發行總規模不超過人民幣100億元;發行對象為在金融資産交易所/中心註冊開戶的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會員;發行對象數量為每一批次不超過200名(含200名)。
不過,“浙銀財富涌金錢包年年盈第44期”産品並未顯示募集總金額和基礎資産等具體資訊,僅顯示“産品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債券、基金、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等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
天金所客服人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産品達到一定額度具備成立條件後即開始計息。每一期的募集金額都不一樣,因此説明書沒有披露,也不清楚具體金額。‘浙銀財富涌金錢包’産品只在理財通發售,在天金所上看不到。至於具體資産投向等問題,以産品説明書為準。”
6月12日,騰訊理財通顯示這款産品募集完成,資金已從貨幣基金轉入募集産品。但隨後,騰訊理財通上的這款産品已不見蹤影。天金所客服人員解釋:“因為項目問題,目前這款産品過一段時間才能上線,具體原因不太清楚。”
截至發稿,騰訊理財通方面沒有回復記者的採訪問題。
這類産品監管比較擔心的地方在於,是否涉嫌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變相突破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互金平臺能否對接金交所資産、合格投資者如何認定等。
其中,金交所産品為私募性質,但普通投資者僅通過簡單的線上風險測評,就能夠以1000元甚至更低的金額,在互金平臺上購買金交所産品,類似之前的信託、資管計劃等私募産品收益權拆分轉讓,如何防範其中風險,是個問題。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一方面,發行人在金交所發行定向融資計劃或投資收益權類産品,借助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流量優勢,募資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部分網貸平臺為了突破借款額度限制,會和金交所合作走一道流程,再將産品發佈在網貸平臺上,以此規避監管。
而“涌金錢包”這一系列産品的發行方浙銀匯智是一家資産管理公司,具有發行並管理私募産品的資格。但其能否通過在“天金所”發行産品後,再經由騰訊理財通面向普通大眾募集資金,值得商榷。另外,資金具體投向什麼資産,也不透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企業工商資料發現,浙江浙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浙銀資本”)持有浙銀匯智51%股份,而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浙銀資本80%股份。
儘管浙商銀行作為這款産品的推介、管理方,但從股權上來看,浙商銀行和浙銀資本並無直接關係。不過,工商登記資訊顯示,2015年10月14日,浙銀資本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由張長弓變更為陳瀟笑。公開資料顯示,張長弓現為浙商銀行副行長;2016年12月底,陳瀟笑出席某論壇,職務為浙商銀行總行資本市場部負責人。
浙商銀行內部人士表示,陳瀟笑已經離職。6月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函聯繫浙商銀行,一位工作人員稱,“浙商銀行和浙銀匯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
規避監管操作爭議
“也有地方金交所找過我,想要合作類似模式,我們內部爭議比較大,這個模式打了個擦邊球,深究還是有問題的,我們沒敢做。這類産品1000元起投,而銀行理財5萬元起投,私募産品100萬元起投。”上述城商行資管部負責人表示。
“金交所+互金平臺”模式並非個例,而是行業現象。
以開鑫金服為例,旗下擁有網貸平臺和金交所,即開鑫貸和江蘇開金網際網路金融資産交易中心(簡稱“開金中心”)。6月12日開鑫金服官網介紹的某款産品,是聯合國內大型金融機構及交易所持牌機構推出的金融資産交易産品,項目主要來源於江蘇開金網際網路金融資産交易中心,多數項目五萬元起投。
今年3月,“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簡稱“聯席會議”)下發《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清整聯辦〔2017〕31號),闡述了金交所的主要違規問題,比如,一是涉嫌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地方金融資産交易場所的産品對外發售過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標準化單位為認購起點並以其整數倍進行遞增”;二是變相突破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金融資産交易場所往往採取拆分銷售方式,將金額較大的産品拆分為若干金額較小的子産品分別銷售,實現化整為零。交易場所將實質上屬於同一發行方的同一發行産品拆分為多個融資項目、分散發行,或者分為多期發行”。
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開金中心的項目會穿透到底層資産,項目與資産對應,投資人數嚴格控制在200人以內。另外,根據底層資産的規模大小選擇合適的投資人,也有助於解決200人上限的問題。例如,金交所有服務較大型企業客戶的特性,一些規模較大的底層資産,可以對接給機構客戶;而一些較小額的資産對接給符合條件的高凈值個人客戶。”
“互金平臺+金交所”模式合規性之問
上海一家網貸平臺和金交所也有合作,其負責人也認為上述兩點要求容易規避,他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核心問題是互金平臺能否對接金交所産品,合格投資者如何認定,這方面尚無明確規定。”
而所謂合格投資者,互金平臺一般通過線上風險測評等方式認定,具體由互金平臺自行規定和操作。
周治翰認為:“金交所産品可以通過適當的網際網路渠道進行銷售,通過線上風險評測、設置起投門檻等方式向合格投資者提供服務。開鑫金服的金交所産品只向註冊成為平臺會員、符合條件的特定個人高凈值客戶開放。”
上述網貸平臺負責人坦言,6月初,上海金融監管部門人士在現場檢查時認為,網貸平臺不能對接金交所産品,目前正在整改,或成立新的網站銷售金交所産品,或乾脆放棄這塊業務。
今年3月底,北京的監管部門下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明確表示“資産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産品”為涉嫌違規行為。
周治翰認為:“該文件並非官方公開發佈,現有的描述過於籠統,其真實性和具體執行尺度應視北京地區監管部門與當地平臺具體溝通情況而定。而且這份通知規範的主體是網貸平臺。”
金交所在迷茫中前行
多位網貸平臺和金交所人士表示,兩類機構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金交所産品的投資門檻更高,一般萬元以上;且金交所由地方監管,各地標準不統一。
“去年10月,監管下發互金風險專項整治文件後,我們的産品就不在互金平臺上銷售了,因為投資門檻和人數不好把握。目前多數是線下銷售。”西南某金交所法律合規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互金平臺能否對接金交所産品,合格投資者認定、投資門檻等標準問題,均不明確。上述法律合規負責人表示:“比如,6月初監管部門來檢查我們公司,提出設想,現在你們的起購點是5萬或10萬,但80%的客戶投了20萬左右,能否將起購點調至20萬元?”
在資産端方面,金交所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資訊披露和監管能力等。
“各類資訊披露是否到位尚且存疑,而且金交所産品為私募性質,不能公開宣傳,原則上不能公開披露。至於如何監管發行人融資用途,我們一方面根據合同約定,不能涉及違法違規類用途;另一方面,後期檢查流水。但實際上金交所監管資金用途能力比較薄弱。”上述金交所法律合規負責人坦言,一般金交所只要自身不違規,發行人不違法,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上述金交所法律合規負責人表示:“我們在轉型業務,一方面和財政部門合作,探索建立PPP中心;另一方面和銀行合作,探索不良資産處置。”
也有金交所人士持不同看法。周治翰認為:“國務院的37、38號文,明確了省級金融辦的交易場所監管職責。只要明確了監管方,誰的孩子誰抱走,完全可以處理好金交所的監管問題。”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