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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保障借貸雙方“互聯”應是合規底線

  • 發佈時間:2015-12-24 10:17:44  來源:東方網  作者:李維  責任編輯:畢曉娟

  P2P平臺監管規則的意見徵求即將下發,而整個行業仍有諸多問題待解。

  據此前已公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指出,P2P平臺應定位於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但據筆者了解,國內大多數平臺仍然存在本息兜底普遍化、多重業務交叉化以及資訊披露不足等問題,這些現象也導致絕大多數P2P在業務實質上的“信用仲介化”。

  雖然監管邊界明確在即,但諸多前述症狀下,P2P踩雷、跑路和涉嫌違規經營被查的風險事件也在不斷增加。

  筆者認為,若要讓P2P行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資訊仲介化,並避免行業風險積聚系統性風險,監管方向或應在以下六點建議上有所關注:

  一、應禁止剛性兌付、規範外部增信

  目前落地的互金《意見》中,已要求P2P定位於“資訊仲介”,並禁止其提供增信服務;但據筆者觀察,諸多平臺在實踐過程中雖未承諾保障本息,但在宣傳暗示和實際操作中,仍然貫徹剛性兌付原則。

  剛性兌付作為“非正式制度”的廣泛存在將給行業帶來多重問題。一是債權風險實質積聚于平臺自身,將P2P異化為信用仲介;二是導致正常還款類債權與壞賬債權的投資結果趨同,扭曲風險定價;三是兜底預期將引發利率追高行為,不利於投資者培養風險意識,e租寶事件中利用高利率短時間吸收大量資金已是例證。因此,禁止剛性兌付勢在必行,否則P2P仍然無法擺脫風險經營模式,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訊仲介。

  此外,一些平臺將內部增信模式轉向平臺外部,即引入1-2家第三方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為債權標的提供還款保證,該模式的外部增信主體較為單一,將導致平颱風險積聚並傳導于外部實體,該類模式應當被予以關注和規範。

  二、應制定行業信披標準,保障借貸雙方“互聯”

  《意見》雖然將P2P定義于“資訊仲介”,但在多數平臺的資訊披露上,其實際壞賬率、貸方人詳細資訊、平臺資訊仲介費標準等要素仍然存在模糊化現象。

  事實上,“重風控、輕信披”的行業現象與P2P作為資訊仲介的監管定位已背道而馳,而保持資訊披露上的不對稱,正是讓多數P2P維繫“風險利差”盈利模式,並實現“信用仲介化”運營的主要籌碼。

  例如,在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確立後,多數平臺阻隔雙方資訊互通仍是普遍現象;當平臺出現壞賬,債權人卻也無法聯絡債務人時,會將平臺視為索償主體,加之剛性兌付潛規則的存在,平颱風險積聚也由此産生。

  因此,應針對P2P制定相應的資訊披露標準,並按照一定格式採取底線監管;其中,須保證借貸雙方關係建立後的“彼此互聯”成為平臺信披的底線要求,這也是操作中避免其成為信用仲介的主要方式。

  三、應引導平臺“去風控化”,明確權責邊界

  據筆者觀察,多數P2P平臺仍將所形成的債權資産視為風險資産經營,而在諸多P2P的口號中,仍在大肆宣傳其“風控能力”。

  而在實際操作中,多數平臺在融資項目受理時,除對債權真實性做出審核外,還進一步對債權的風險進行自主判斷與鑒別,進而成為實際的風控責任主體;同時部分平臺還對借貸雙方的資金收益、成本進行雙向報價,或將債權包裝成理財産品向投資者出售。

  P2P參與債權風控和資産定價,意味著平臺對債權資産的存在信用背書情節,而這也將導致平臺淪為信用仲介。

  應引導平臺“去風控化”,和“去資産定價化”,引導投資者“選資産、而非選平臺”;只有這樣,才能讓P2P債權潛在的信用背書身份得以化解。

  “去風控化”和“資訊仲介”也並不意味著P2P在債權風險暴露時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應當明確平臺方的權責,既要防止平臺逃避責任,也要避免其為壞賬“盲目擔責”。

  四、應強化對委託投資類業務的規範和清理

  除傳統債權業務外,多家主流P2P在推出“委託投資”等模式創新類業務,其中多數模式存在較大的合規爭議和監管空白。

  例如陸金所、網信金融等平台下設的“定向委託投資”業務就存在缺乏對口監管約束的問題,該業務以“委託定向投資”的名義,引導平台資金投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管計劃被拆分份額後的收益權;同時,人人貸等平臺也存在“自動投標”等委託投資類業務。

  其中,部分業務存在明顯的違規嫌疑,例如定向委託投資業務的對接標的為資管計劃,但其屬於私募産品,其收益權拆分和網際網路公開推介均已觸及私募監管邊界。

  該類創新活動還存在一定的監管障礙。一方面,資産管理是銀行、券商、基金、信託、保險所共有的全牌照業務,分業監管下,該業務所夾帶的監管套利和違規空間更容易滋生“無人守門”的公地悲劇現象;另一方面,互金《意見》也並未對“網際網路資管”的監管責任進行權屬劃分。

  因此,強化對P2P平臺委託投資類業務的規範和清理,避免行業亂象延續帶來監管成本進一步抬升,也顯得十分重要。

  五、可在凈資本監管下有序試點信用經營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針對P2P的監管應當遵循國情的特殊性,即在多數投資者缺乏鑒別資産優劣能力時,資産的風控、定價應當由P2P平臺“代勞”,並適當的實施“剛性兌付”本無可厚非。

  筆者也認為,在剛性兌付、信用仲介化運營普遍存在的如今,“一刀切”的敦促平臺放棄風險經營業務並不現實。出於折衷,可考慮對部分大型平臺開放信用風險經營業務,即試點信用仲介業務。

  不過,信用仲介的網貸試點應採取有條件放開的原則,且至少滿足兩類條件,一是採取牌照式監管,控制風險容積;二是效倣傳統金融機構建立凈資本管理機制,針對其業務規模提出相應的資本金、RWA、杠桿率等監管要求。

  六、改善ABS等金融品種創新和供給環境

  行業監管,疏勝於堵。

  當前P2P“信用經營”、“委託投資”等亂象存在的深層次原因,仍然源自於現行監管的制度約束下,定位於更高收益與風險偏好的公募類金融産品存在嚴重的創新供給不足。

  例如,公募基金僅可對場內整體風險較低的證券進行投資,而定位於私募的資管計劃,卻可配置收益水準更高的委託貸款和非標資産,但其同樣也面臨百萬元起的較高的投資門檻。

  金融産品根據公私募區分所呈現出的風險兩極化分佈,給了網際網路平臺的施展空間;當一些投資者不願接受公募品種的低收益,卻也無力支付100萬元起投的私募高門檻時,其無法被滿足的資産配置需求,必然會被P2P平臺所覬覦。

  同時,P2P平臺在債權業務的表現形式上,融資租賃債權對接、票據收益權轉讓以及傳統債權一對多的模式也呈現出“類資産證券化(下稱ABS)”的特點,而這也暴露了ABS需求與供給間存在較大矛盾。

  可想而知,在治理與規範P2P行業的同時,也應當優化低門檻金融産品的創新、供給環境。例如通過豐富資管産品分層、提速公募産品創新節奏、加大ABS業務鬆綁力度等手段,進一步滿足更多投資者的風險偏好,促使市場資金配置更加正規、透明的金融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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