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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P2P平臺?純仲介不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8-07 01:31:45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P2P借款,平臺該負多大的責任,現在有了明確説法。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民間貸款行為及主體作出明確界定。在業內人士看來,除了從之前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無效”,調整為“年利率超過36%以上無效”外,《規定》相較此前的司法內容最大的亮點在於,對於網際網路借貸平臺的責任作出明確解釋。

  明確網貸平臺擔責情形

  眾所週知,P2P很火,但是問題也很多。特別是很多平臺出事後,如何鑒定平臺責任一直缺乏相關規定。

  《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網路貸款平臺什麼情形下要承擔擔保責任。根據《規定》,如果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

  根據出借人的請求,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前幾個月最高院的專家調研組來廣州的時候,也討論過這個問題,沒有涉及到P2P,顯然是回去以後,結合目前的情況才做出了調整。”廣州市律師協會資訊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e貸監事長朱青山對記者透露,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級別的司法解釋中出現P2P。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曹軍表示,“P2P平臺”中的相關問題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列入其對全國各級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之中,説明在國家最高司法層面已經開始關注並試圖在審判的層面上規範網路借貸這個新生事物。雖然《規定》的出臺並不能馬上解決當前P2P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但這仍然是一個值得P2P行業重點關注的大事,含有P2P平臺內容的《規定》出臺的本身或多或少地表述了國家政策未來的某些趨勢,其積極的導向性值得行業期待。

  加速P2P去擔保

  朱青山認為,上述規定第一條強調P2P是不承擔擔保的仲介性行業,第二個條款是屬於例外條款,強調P2P自願地在P2P平臺表述,自願地承擔責任,在這個情況下才承擔擔保的責任,這樣更加凸顯與之前十部委對P2P仲介平臺的定位。

  民貸天下CEO劉軍對記者表示,網際網路借貸平臺需遵守自身的資訊仲介地位,如有違反,將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若P2P平臺在公開媒介表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且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訴求的,人民法院將予以支援。這對於不少對外鼓吹平臺擔保,但實質上卻不想承擔任何責任的平臺形成了有力約束,有利於整頓目前行業內的亂象,尤其是當投資人面對那些跑路、提現困難等平臺時,有了法律依據保障自身權益,維權之路將不再那麼艱辛。對於平臺而言,正規經營、提高平臺自身風控措施,將顯得格外重要。

  e路同心COO閆梓認為,最高法的規定,實際上與《指導意見》一脈相承,而且更落到實處。對於P2P而言,應謹記資訊仲介的定位。

  相關司法文件的出臺,是否加速P2P去擔保,從信用仲介轉向資訊仲介呢?對此,地標金融總裁劉俠風對記者表示,在現階段,P2P網貸平臺擔保責任或者説兜底承諾,更符合實情。隨著相關監管政策、法規的出臺,隨著P2P網貸平臺的日趨規範,隨著P2P網貸參與用戶的日漸成熟,去擔保化是對行業有利的。

  投資者要保存證據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表示,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臺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後將無法維權。更重要的一點是,你在投資的時候,如果這個平臺在網站上公開承諾或宣稱為你的錢提供本息擔保,記得保存好證據。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進一步建議,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註冊資本金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

  所以,一是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在進行網貸投資的時候,還是要綜合考慮風險因素,比如平臺實力、風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規等。南都記者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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