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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應找準創新與安全均衡點

  • 發佈時間:2015-08-03 10:19:1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習人

  央行7月31日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筆者注意到,去年央行曾就第三方網路支付出臺一個辦法,與這次徵求意見稿的基本精神一致。

  近年我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進行金融運作的電商企業、P2P網路借貸平臺,眾籌網路投資平臺,挖財類手機理財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風起雲湧,給民眾帶來了投資理財和金融服務方便。但由於相應監管措施不到位,第三方資金支付方式不透明,也出現不少資金斷鏈和關門跑路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埋下了金融風險隱患。為此,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出臺非銀行機構網路支付監管辦法亦在情理之中。只是,金融監管政策,必須以確保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為前提,以建立公平市場競爭規則與打破金融壟斷利益為核心。以此而論,這次央行的徵求意見稿,有三方面問題值得商榷。

  首先,徵求意見稿第八條“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實質等於將原來從事網際網路支付的相關企業排擠在支付大門之外,而目前我國有大約2000家P2P平臺,這條規定對大部分P2P網貸平臺都採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資金託管無疑將是致命一擊。如“一刀切”,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了通道型支付了,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第三方託管模式名存實亡。這是不利於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

  其次,網際網路支付比銀行服務快捷、方便,服務成本低,第三方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方式,使得它成了變相清算機構,方式相對方便簡單。這種支付方式贏得了民眾廣泛支援,並贏得了巨大發展市場。而徵求意見稿第15條第1款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取得客戶和銀行的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這實質上表明瞭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失去了“獨立的”資金劃轉權,一切要仰銀行鼻息,使銀行資金清算功能得到進一步加強。但是目前銀行之間交易則是通過央行統一清算機構清算,無論金額大小,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受到清算中心交易時間限制,銀行之間清算障礙較多,清算效率低。顯然,徵求意見稿無疑成了保護銀行落後支付結算方式和經營壟斷利益的又一道“護身符”,不利於營造公平、公正的網際網路金融競爭環境,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網際網路金融創新。

  復次,原來民眾參與網際網路金融交易與服務,在支付寶、微信支付註冊個賬戶程式簡單,而依據徵求意見稿第9條,非銀網路支付開戶,需由公安、工商、教育、財稅等管理部門出具文件。李克強總理對“證明你媽是你媽”的痛斥聲言猶在耳,真不知這依據的是什麼?而且,第三方支付5000元限額要求,無形中把消費者逼向使用網銀,也會使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難以擴大,發展受到極大限制,莫非真要使第三方支付機構成為一種擺設?

  尤其,原來通過第三方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資金進入虛擬賬戶,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裏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都屬支付公司內部交易,這種不涉及銀行網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很低。而依據徵求意見稿,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清算行為被明確壓制,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元的資金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的交易才能完成,這就産生了不小的支付費用,增加了業務成本。若以此遏制住網際網路金融的良好發展勢頭,豈不恰好給了正虎視眈眈覬覦我國市場的發達國家網際網路巨頭以追趕超越的機會麼?

  説一千,道一萬,《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應將其監管宗旨放在確保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均衡基點之上,併為現有銀行業、網銀機構與網際網路金融創造公平競爭機會。網路支付不完全,銀行網銀支付百分之百安全的思維定式是要不得的。從這一點出發,央行在非銀行機構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度、開戶對象、開戶條件等方面應進一步放開,消除對網際網路金融的過多限制,以免扼殺網際網路金融業創新活力,讓《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成為推動金融業改革與創新的“助燃器”,而不能助長金融業的新一輪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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