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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1日 星期二

P2P監管思路漸明 “證券化業務”或遭到禁止

  • 發佈時間:2015-05-11 17:29:49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新金融記者從多家P2P公司了解到,監管層內部上報的“有關網路借貸業務監管規定的草案稿”(下稱草案)已初步成型。在此之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召集多地金融辦、協會人士對P2P的監管思路進行了閉門討論。

  曾多次參加座談會的開鑫貸副總經理周治翰在接受新金融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監管文件正式下發之前,草案仍處於不斷修訂和變化之中。“我們之前了解到的情況現在發生了變化,比如之前提到的杠桿率要求,在最新草案中沒有提及。”周治翰説。

  自律監管

  根據銀監會最新的機構設置,P2P的監管職責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網貸研究處負責。據媒體報道,網貸研究處目前由三人構成。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網貸平臺達1819家。依靠僅三人編制的網貸研究處實行監管並不現實。目前看來,監管層主要思路是依靠各地網貸協會或金融辦資源建立統一、資訊共用的自律組織。監管層或將形成“銀監會+各省行業組織”的監管構架,以省為區域對網貸行業進行自律監管。“監管層把相關權限下放到省級自律組織進行備案制監管,一方面體現了市場化監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體現出鼓勵民間金融創新的態度。”盈燦集團副總裁、投之家CEO黃詩樵表示。

  其實,目前北上廣等網際網路金融發達的城市均成立了P2P行業自律協會,併發布了一系列關於P2P網貸的自律協議及章程。據網貸之家統計,北京市成立了網貸行業協會,以産品登記、資訊披露、資金託管三大原則為監管辦法,通過《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自律公約》落地實施。上海的P2P企業成立了上海市網路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發佈《網路信貸行業標準》推動行業自律。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成員單位簽署《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自律公約》。

  此次上報的草案擬定,自律組織將承擔較為具體的監管職責,例如推動行業交流、披露規定資訊、受理網貸相關方的糾紛調解,對違規機構採取監管措施等內容。周治翰認為,自律組織不僅起到了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更主要的是承擔監測、備案、資訊通報及發佈等工作。自律組織通常由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發起成立。一般情況下,自律組織會制定比較嚴格的入會標準,而自律組織的“背書”也會對企業有增信的作用。如果有會員單位出現問題,自律組織會公示公告,如果問題嚴重,問題企業可能會被清退。如果是非會員企業出現問題,自律組織將從行業引導的角度發揮作用。不過也有人認為,自律組織沒有行政權力,僅靠自律難以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

  銀行“託管”

  一直以來,市場關於P2P監管是實行“牌照制”還是“備案制”的猜測由來已久。草案擬定,各類網貸機構需向各省級自律組織實施備案登記,而自律組織則需要向符合備案條件的網貸機構發放統一的行業認證標識,並對備案資訊進行公示。不過,草案並未對備案的準入門檻提出註冊資本等財務指標要求。“取消註冊資本的限制,應該是考慮到不少已有的小平臺無法達標。”黃詩樵説。

  採訪中,多家P2P平臺負責人表示,相比于牌照制,備案制更加現實。此前監管部門到各地調研時透露出的監管口徑也多是以註冊備案為主。網路借貸行業業務創新較多,各個地方所表現出的模式千差萬別,很難“一刀切”地制定一個統一的行業標準。此外,“發牌照”對P2P企業有“背書”的含義,但目前P2P領域所蘊含的風險依然較大,牌照制可能會使監管陷入被動局面。

  此外,草案還對借款餘額做出了上限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臺)的單筆借款上限為500萬元,借款餘額上限則是2000萬元。“按照商業銀行的標準,3000萬元以下就算是中小企業貸款。我覺得上限3000萬元可能更好。”周治翰説。

  值得注意的是,在資金託管要求上,草案擬定網貸平臺在保證業務資金獨立性的同時,需選擇不具有關聯關係的銀行作為託管機構。目前,大多數P2P平臺都是與第三方支付公司達成資金“託管”合作。實際上,其中絕大部分“託管”只是一個通道業務,並非真正網關型託管。P2P平臺對資金操作的靈活度依舊很高。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設立P2P平臺,有關聯交易的可能性。或基於這些考慮,監管部門希望不具有關聯關係的銀行作為P2P公司資金託管機構,可以想像,銀行出於風險考慮可能會對P2P平臺提出較高的合作門檻,屆時或會有大批P2P無法達到要求。

  “如果有託管機構對風險進行把控,對整個網路借貸行業來説將是一個利好。現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接入網貸平臺的時候也會對其進行篩選。如果傳統的金融機構認同P2P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資訊安全,實際上對平臺有一定的增信作用。”周治翰説。

  “證券化業務”叫停

  草案中,“對相關項目進行資産證券化處理或發售理財産品”“將融資項目的收益權益與基礎資産相分離”等內容都被列為禁止行為,這意味著,融資項目利用網貸平臺實現變相資産證券化的業務模式或將遭到禁止。

  而在備受爭議的債權轉讓模式上,草案擬定網貸仲介在取得借貸雙方同意後,可對持有期超過30天以上的融資項目債權進行“一對一”的轉讓資訊服務。“一對一”的轉讓意味著之前一些平臺的“一標多拆”模式將被終結。這種方式也是在避免平臺以債權轉讓的名義搞期限、標的錯配的資金池管理。

  其實,目前很多平臺涉及類證券化、關聯方融資等業務,而且比重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話,短期內對平臺業務的衝擊可想而知。黃詩樵認為,資産證券化對提高金融資産安全性和流動性有非常大的貢獻,不建議現階段禁止。

  周治翰也表示,美國的網路借貸就是證券化模式,從發展趨勢看有這個先例。“證券化對於P2P資産可以更好地做到分類分級,對投資者資産配置也有一定的好處。其實,我們可以探討一種較為清晰的證券化模式,而不是以打包或者分拆的方式去做。對於證券化業務,我認為可以以比較開放的態度再看一看。”周治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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