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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6日 星期二

信託100團購門檻升至萬元 若違約投資者難獲賠付

  • 發佈時間:2014-11-26 08:31:2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近日,上證報記者發現信託100悄然上調了信託投資門檻,從100元升至1萬元,百元買信託的神話宣告破滅。無獨有偶,多盈理財昨日也推出1萬元購信託,雪山貸推出P2P行業首款1000元買信託産品。

  第三方理財、P2P紛紛打出普惠金融的旗號,將信託投資門檻從100萬元降至1萬元,通過拆分、代持收益權避開監管。

  不過,信託公司人士指出,代持收益權風險很高,由於參團的投資人未直接和信託公司簽訂合同,那麼在法律層面,投資者不是委託人,也不是信託受益人,萬一團購公司倒閉了,參團的投資人是不能向信託公司主張權利的。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類似做法打了“擦邊球”,按照證監會要求,超過200個人購買就是公募理財産品,産品性質不一樣,將高門檻的信託産品‘打散’以後賣,違背了當初設計信託産品的初衷。

  門檻上調告別百元

  記者發現,信託100推出的廈門信託-晨陽工貿1401號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用於向一家塗料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規模1.5億元,年化收益率10%,期限2年;多盈金融可供團購的是中原信託 - 安益293期遼寧省盤錦市盤錦鑫誠信託産品,主要用於回遷樓後續建設,規模1.3億元,年化收益率9%,期限12月,投資門檻1萬元。

  作為P2P平臺的雪山貸推出的是中江信託·金馬145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規模為5000萬,年化收益率為10%,期限2年,最低投資門檻為1000元。

  信託100網站合夥人傅佳欲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網站認購門檻的提高(從100元到10000元)主要出於兩個考慮。“我們根據用戶實際認購數據的分析,一個客戶單筆認購資金大都超過1萬;此外在投資者教育還沒達到一定程度的現實下,提高門檻對控制風險有其積極意義。”

  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指出,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産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産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很顯然,即使把門檻提高至1萬元,參團的投資人依然有可能達不到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門檻要求。

   若違約難獲賠付

  目前,信託團購網站往往通過拆分信託收益權的方法。即網站在交易中扮演了“代持者”的角色,將信託産品拆分,由網站來代持。

  以信託100為例,投資者在認購時,要與財商通簽署代理合同。網站會在上面説明,財商通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是投資者的。

  當資金募集完成後,由財商通以委託人身份與信託公司簽署合同,由於信託合同僅有1份,因此信託産品的合約由財商通代為持有,投資者可得到合同的電子複印件。

  “受會員委託購買的是信託産品收益權,而非受益權。信託産品由多盈金融代持,並且信託受益權與投資者持有的信託收益權一一掛鉤對應。多盈金融代持的信託産品資産及收益均歸參與的投資者所有。”多盈金融總裁方瑞典指出。

  不過,信託公司對這種拆分受益權的做法並不買賬,今年二、三季度安信、中泰、中航、川信和陸家嘴等多家信託公司紛紛在信託業協會上發表聲明撇清與信託100的關係,信託公司對團購的態度可見一斑。

  廈門信託相關負責人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産品被挂在信託100上銷售並不知情,並堅稱不會接受類似第三方、P2P通過團購得來的資金。

  “我們從未委託信託100銷售過産品。”該負責人表示,“我們建立了從事信託團購企業的黑名單,凡是黑名單內的企業資金我們拒不接受。”

  某長三角信託公司總經理指出:“即使投資者與上述信託團購企業簽訂了委託協議,由一家公司購買和代持。但從法律關係來看,委託代理這種形式並不能改變真正出錢人的構成,這些出錢的投資者都不能算是合格投資者。”

  另一信託公司法務告訴記者,由於參團的投資人未直接和信託公司簽訂合同,那麼在法律層面,投資者不是委託人,也不是信託受益人,萬一團購公司倒閉了,參團的投資人是不能向信託公司主張權利的。

   創新不等於可以逾越法規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指出,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不能和現有法律規定相衝突,不能逾越法規。

  “信託産品是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不是一個公募産品,而且對投資者有人數的限制,對購買金額也有相應的規定。”郭田勇説道,“這種做法是在打擦邊球。按照證監會要求,超過200個人購買就是公募理財産品,産品性質不一樣。將高門檻的信託産品‘打散’以後賣,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小投資者,但是這種做法跟當初設計信託産品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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