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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陽光化 關鍵在完善信披

  • 發佈時間:2016-03-22 10:27:00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目標從去年的“促進健康發展”變為“規範發展”,還增加了“紮緊制度籠子,整頓規範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的表述。

  縱觀去年的互聯金融行業,可謂大發展大繁榮。但發展過快,監管卻跟不上,導致非但沒有實現 “健康發展”,反而出現了不少類似e租寶這樣的金融詐騙、公司跑路等違法行為,一些新成立的網際網路公司(尤其是P2P)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實則行坑騙錢財的招數。紮緊制度籠子,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也就成了當務之急。

  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是金融,網際網路只是手段,因此,其監管也應該符合金融監管的大原則。隨著這幾年監管部門在簡政放權、轉變監管職能等方面的改進,各個金融領域的監管逐漸形成了備案制、負面清單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加強資訊披露等監管原則。對於網際網路金融來説,這些監管原則同樣適用。

  根據去年央行等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為便於監管機構掌握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基本運營情況,對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實行備案制,即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

  在負面清單方面,同樣對網際網路企業從事的具體業務有一定要求。以P2P網貸為例,不能設立資金池,客戶資金需由銀行進行存管;P2P平臺本身不能進行擔保等。

  上述兩項監管原則解決的是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入門和所能從事的業務範圍的問題,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加強資訊披露則是解決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在運營過程中的規範發展。實際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加強資訊披露有著極強的關聯性,可以説,只有讓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完善資訊披露制度,才能實現監管部門對其的事中事後監管。因此,建立建全資訊披露制度,成為互聯金融機構規範、健康運營的關鍵。

  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加強資訊披露,不僅利於監管部門規範監管職能,保護投資者利益,對於機構自身而言,也是發揮自身職責,優化行業環境的重要舉措。

  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雖然分為很多種,如有從事P2P網路借貸,有從事非公開股權融資,有從事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不論從事哪類業務,大部分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充當的是“資訊仲介”的身份。既然是資訊仲介,資訊披露就是網際網路機構的主要責任,甚至是首要責任。

  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要披露的資訊,不僅要包括自身機構的基本資訊,重點還應在項目資産的具體而詳盡的資訊,比如説P2P網路借貸,為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機構應該充分揭示貸款人的有關資訊,比如説借款人的基本身份資訊、借款用途的有關證明等。資訊不對稱是投資風險的一大來源,只有充分揭示資訊,才能讓投資者作出較為正確的風險評估和判斷,真正實現投資風險的“買者自負”。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兩會”新聞發佈會上曾説過,金融創新要堅持“三個有利於”,否則都是偽創新:一是要有利於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益,不能通過創新去躲避監管,或者進行監管套利,要服務實體經濟;二是要有利於降低金融風險,不能夠通過創新去積累風險,或者是把風險轉嫁給投資人或者借款人;三是要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完善的資訊披露制度,就是在降低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於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自身而言,充分清晰的資訊披露是自身實力的證明,可以贏得更多投資者的信任和青睞,這也是利人利己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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