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需要創新監管方式
- 發佈時間:2015-05-19 14:42:5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從長遠發展來看,適應“網際網路+金融”跨界發展挑戰,一方面,需要依靠金融大數據分析手段進行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設計;另一方面,要構建適應混業經營的綜合監管模式,緊緊圍繞著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創新監管方式,及時填補監管漏洞,設計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體制和機制,推進“大金融”格局下混業經營的金融監管創新
日前,國務院召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李克強總理強調,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網際網路+”等創新監管。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大潮中,“網際網路+金融”的實踐,正在讓越來越多的企業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務。
金融混業經營將以新形式出現
這種實踐就是用網際網路技術打破資訊壁壘、以數據跟蹤信用記錄,用方便快捷的支付平臺和低門檻高收益的理財服務吸引個人用戶,用融資服務吸引商戶,再通過對商戶的資金流、商品流、資訊流等大數據的分析,為這些中小企業提供靈活的線上融資服務,提高用戶黏度的同時,也節約了銀行自身的運營成本。可以預見的是:“十三五”時期“網際網路+金融”將繼續呈現雙向發展態勢:一方面,網際網路企業將更深地涉足金融業,另一方面,傳統金融企業的網際網路化運營也將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從而導致整個金融業態發生巨大變化,金融混業經營將以一種新形式出現:網際網路公司通過電子支付系統與各類金融産品供銷緊密銜接,從支付業務向理財業務、信貸業務、資産管理業務逐步滲透。“網際網路+金融”不再僅僅是不同金融牌照下業務的交叉和趨同問題,更多地表現為網際網路電商和金融服務業務之間的跨界經營,這種金融跨界經營在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拷問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水準和創新能力,同時,也對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帶來了新挑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快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
如何適應“網際網路+金融”跨界發展和混業經營的要求,制定適合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準則,如何創新監管方式,做到既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又能不阻礙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發展,這是“十三五”時期我國金融監管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大課題。
加快金融監管改革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重點改革應有三項:首先,要加快有關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對網際網路金融在業務準入和風險管理方面加強監管。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業務活動經常突破現有的監管邊界,進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甚至可能觸及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底線”。近兩年先後發生了淘金貸、優易網等P2P網路平臺的卷款逃跑和倒閉事件,給放貸人帶來很大的損失,影響了社會穩定。應抓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其中包括設計網際網路金融準入門檻,參照商業銀行的準入制度,制定業務準入監管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規範全國各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完善資訊披露制度和監管報送制度;按照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將網路融資平臺公司、網路貨幣交易商納入反洗錢監管;加強資訊安全管理,督促小貸公司及參與金融業務的網際網路公司,加強科技系統建設和災備體系,提高抵禦網路攻擊的能力,做好投資者敏感資訊的保護,提升投資者網上交易安全防護水準。
其次,運用大數據手段,建立金融綜合資訊監管平臺,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資訊共用和監管合作。大數據時代提供的高效分析手段及數據整合理念,使跨領域的數據合作與數據監管常態化,如果再結合諸如移動終端、電子商務平臺等産生的數據,將使監管部門能夠刻畫出一個主體完整的被監管主體行為活動圖,這將為網際網路金融跨界經營的監管帶來全新的平臺和一個嶄新的時代。
加快構建金融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第三,適應“網際網路+金融”跨界發展的新挑戰,加快構建綜合性混業金融監管的體制和機制。中國金融業發展與改革“十二五”規劃中曾明確提出構建健全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目標,但在目前“一行三會”監管框架下,沒有一家金融監管機構具備監控市場系統性風險所必需的資訊與權威,各監管部門也難以做到有效協調。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網際網路金融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金融機構業務創新與交叉融合不斷深化,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但金融監管機制與監管方式改革相對滯後,明顯不適應金融發展形勢的要求,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均面臨挑戰,監管的有效性存在許多質疑。
從長遠發展來看,適應“網際網路+金融”跨界發展挑戰,一方面,需要依靠金融大數據分析手段進行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設計;另一方面,要構建適應混業經營的綜合監管模式,緊緊圍繞著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創新監管方式,及時填補監管漏洞,設計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體制和機制,推進“大金融”格局下混業經營的金融監管創新。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從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監管方式以及金融産品監管方式三個方面推進改革,打破現有“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格局,儘快成立一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行使“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職能,實現從機構型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型統一監管模式轉變,提高金融監管的一致性、適應性與有效性,以適應網際網路金融跨界發展的需要。
(作者為同濟大學財經研究所所長、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