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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星: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變革

  • 發佈時間:2015-02-02 10:39:5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的推進,金融業務和金融風險出現跨業、跨市場的交叉與傳染,加強功能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這也反映了我國當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加強功能監管呼聲的背後,我們還缺乏一些冷靜和深入的思考,很多人都在談功能監管,但到底什麼是功能監管、它能解決哪些矛盾、如何定位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關係、功能監管是作為當前分業監管體制的補充還是取代分業監管和機構監管,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統一的認識。在筆者看來,發軔于20世紀90年代的功能監管理念、理論體系和國際監管實踐,對於我國當前綜合經營持續推進的大背景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應當在澄清認識、增強共識的基礎上,加強和改善功能監管,厘清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關係和定位,構建更為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為此,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們將首先梳理全球層面功能監管理念、理論體系和監管實踐的演變過程;進而討論綜合經營對現行監管體制提出的挑戰;最後探尋如何通過加強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促進金融穩定的同時,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功能監管的理論與實踐

  功能監管的概念最早源自於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默頓(Robert C. Merton)的一篇學術論文。1993年,默頓發表了《功能視角下的金融體系運營與監管》一文,提出儘管金融體系隨時間的演進和空間的不同而形態各異並不斷變化,但其執行的六項經濟功能卻是大體穩定的:一是支付清算功能;二是匯集資金功能;三是跨時、跨區、跨業配置資源功能;四是管理風險功能;五是價格發現功能;六是降低資訊不對稱成本的功能。而且,隨著技術的發展,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知識水準與習慣的改變,以及監管環境的變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上述功能的成本將會發生變化,成本最低的將在競爭中勝出,出現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替代,這也就是金融創新的過程。因此,在持續的金融創新中,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産品與服務的範圍實際上是不斷變化的,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邊界也是不斷變化的,傳統的機構監管者就會不斷面臨嚴重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共存的尷尬局面。因此,默頓認為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將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主張對發揮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機構所開展的類似業務與金融活動進行大體相同的監管。自此,功能監管的概念開始得到學術界和業界的關注。

  與功能監管非常相似但又有所區別的另一個概念是行為監管,由英國學者邁克爾·泰勒(Michael Taylor)在1995年的“雙峰監管”理論中提出。泰勒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並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微觀審慎)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宏觀審慎),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致力於提高金融效率的行為監管目標,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公平有效競爭、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誠信建設和減少金融犯罪五個方面。泰勒提出的行為監管與默頓提出的功能監管雖然名稱不同,角度不同,重點不同,但兩者都強調監管與效率的關係,並致力於提高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

  但是,默頓和泰勒的理論仍有較大的區別,這種區別更多反映了英美兩國不同的金融環境,雖然理論研究追求的是能夠適用全時空的普遍真理,但仍會受到現實的局限。默頓的功能監管理論針對的是美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環境,強調在不斷的金融創新下,限定金融機構業務範圍的機構監管理念與方式是低效和無效的,主張放鬆金融管制,提高金融活力。該理論也成為1999年美國出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重要推動因素之一。反觀英國和歐洲大陸的金融實踐,無論英國還是歐洲大陸,一直都是混業經營模式,商業銀行同時也是全能銀行,也就不存在限定經營範圍的機構監管理念。所以,泰勒“雙峰監管”理論的著眼點在於如何提高監管效能,主張將在監管目標、監管手段、專業技能等方面均有較大區別的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分開,由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承擔,一方面可以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避免利益衝突(金融穩定與金融效率有時不能兼得)。

  金融理論是對金融實踐的總結與提煉,但反過來又會對金融實踐産生重大影響。其中,泰勒的“雙峰監管”理論率先在英聯邦國家——澳大利亞得到應用。1998年,澳大利亞成立金融審慎監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負責原由央行承擔的對吸收存款機構、保險公司和養老金機構的審慎監管職責,同時將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交給澳大利亞證監會(ASC),並將其更名為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其監管職責進一步擴展至通過提高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信心,改善金融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實際上,ASIC已經承擔了金融行為監管的主要職責,形成了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的“雙峰監管”模式。本輪國際金融危機後,英國也遵循這一模式,于2011年6月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藍圖,將原來負責機構監管的金融服務局轉為英格蘭銀行下屬機構,成為具有一定獨立性的金融審慎監管局(PRA),同時成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而美國作為一個金融大國,其金融實踐的複雜程度和多樣性大大超出了理論模型的刻畫與設想。默頓的功能監管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美國金融體系從分業走向混業經營,但美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並未發生大的結構調整,也沒有出現默頓所預測的功能監管替代機構監管的現象。針對混業經營帶來的新挑戰,美國監管當局的應對策略是: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功能性監管(cooperative functional regulation)。

  美國的監管職責劃分是在上世紀30年代確立分業經營模式時確定的,其中,聯儲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貨幣監理署負責國民銀行的監管,聯儲和州銀行監管當局共同負責州註冊會員銀行的監管,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管當局負責州註冊非會員銀行的監管,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當局負責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州保險監管當局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強調每一家金融機構至少對應著一個監管當局,其中銀行類金融機構至少在聯邦政府層面有一家監管機構負責對其實施主監管職責。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頒布後,這一職責劃分體系沒有大的改變,只是聯儲的監管職責由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相應調整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1999年,美國在確立混業經營模式的同時設計了法人隔離的制度安排,即銀行、證券和保險類業務必須在不同的法人實體中經營,主要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實現混業經營,以期在獲得混業經營效益的同時,降低濫用存款保險等金融安全網保護的道德風險。同時明確,對一些兼具銀行、證券或保險性質的交叉業務放到哪類法人機構中,根據業務的協同效應和監管專業優勢確定。這樣,銀行、證券、保險法人機構的監管者同時也就成為“功能監管”當局。各“功能監管”當局與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並表監管的聯儲一起構成了美國特有的傘形監管結構。

  美國合作功能性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傘形監管結構下實施並表監管的聯儲和各“功能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協調與協作。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首先是清晰的職責劃分。聯儲的監管對象限于金融控股公司整體和未受“功能監管”當局監管的附屬機構,原則上不直接對金融控股公司附屬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法人實體實施具體監管。其次是暢通的監管資訊共用安排。各類機構監管當局的監管資訊應與聯儲共用,為避免加大金融機構的監管負擔,原則上由各類機構監管當局負責銀行、證券和保險法人實體的資訊收集。最後就是有效的監管政策協調和危機處理合作機制,主要由聯儲牽頭協調,儘量避免政策衝突和在危機處置過程中的不公正待遇。

  從上面對國際上功能監管理論與實踐的回顧可以看出,功能監管這一概念的背後蘊藏著較為豐富的內涵與外延。正因如此,大家在討論功能監管時,經常會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建議。特別在我國,經過英文到中文的翻譯後,對功能監管的概唸經常出現不同的理解,甚至發生混亂,需要借鑒國際實踐,結合中國實際情況,重新界定功能監管的內涵與外延。

  在筆者看來,功能監管是一種“橫向”的監管,是在混業經營環境中,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開展的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的標準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也就是説,功能監管的主要著眼點是防範監管套利,進而實現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平競爭等行為監管涵蓋的目標,同時也要符合默頓所主張的功能監管理念,即按照金融業務的功能(而不是機構)實施的監管。

  與功能監管相對應的是機構監管,筆者認為,在未來的監管框架中,機構監管將是一種“縱向”的監管,即對一家金融機構從生到死的全程監管。我們之所以要對一家金融機構實施全程的審慎監管,就是因為其倒閉破産會衝擊整個金融體系,所以我們要全程關注其風險狀況、損失吸收能力以及必要的風險處置預案。未來的機構監管應當建立在審慎監管理念基礎之上,既包括對單體金融機構穩健性的微觀審慎關注,也包括對該機構系統重要性影響的宏觀審慎監測,並依據系統重要性和風險狀況分配監管資源。

  特別需要説明的是,很多人一提到功能監管就會以美國為參照,但我們應當注意到美國的功能監管實際上有其特殊國情下的特殊安排,是對其國內雙層(聯邦—州)、多頭複雜監管體制妥協的産物,所以我們在討論中對美國的功能監管專門加了引號進行特殊標記。美國的傘形監管體制吸收了功能監管的一些理念,但其追求同一或類似業務接受同樣或類似監管的原則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特別是在不斷的金融創新中,銀行、證券、保險以及其他金融業務邊界日益模糊的情況下,傘形監管安排下的監管套利與監管真空也越來越突出。

  我國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探索

  在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下,我國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既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機構監管當局,同時也是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的功能監管當局,此時並沒有區分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必要。進入21世紀後,在實體經濟和金融業務多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驅動下,金融綜合經營探索不斷擴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之間的橫向業務合作、股權交叉投資和業務交叉經營越來越多,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風險暴露已經跨越了原有的傳統範圍和領域。隨著金融機構經營範圍的擴大,以機構為對象的監管範圍也開始擴大和交叉,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同時並存的問題更加突出,監管套利的空間明顯增加,單純的機構監管理念和架構已越來越不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面對新形勢新格局帶來的新挑戰,各監管當局也開始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功能監管理念,探索更為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機制。

  一是運用功能監管理念,探索對綜合經營的有效監管方式,努力減少監管套利空間。對於商業銀行經營實體直接開展的跨業經營合作(如代銷基金、保險和託管業務)或直接的跨業交叉經營(如債券承銷業務),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正在逐步探索和形成一套相對有效的監管職責劃分與協調合作的方式方法,暗合了功能監管理念的要求和做法。首先,在商業銀行代銷基金、保險的監管安排中,其代銷行為需要分別滿足證監會關於基金代銷和保監會關於保險代銷適用於包括商業銀行在內所有代銷商的有關規定,實現了對同一業務標準統一的功能監管,有效減少了監管套利空間。其次,在商業銀行開展債券承銷等交叉經營業務中,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需要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等市場監管當局的法規,雖然標準還不完全一致,但也體現了功能監管的理念。最後,對金融機構股權交叉投資的監管安排體現了功能監管為主的原則。我國監管職責的劃分是誰發牌照誰監管,以銀行的跨業股權投資為例,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險公司,由銀監會管“準出”(對外投資),由證監會或保監會分別管“準入”,並對其經營管理進行日常監管,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這樣就實現了整個基金業務或保險業務的準入和日常監管的標準一致性,符合功能監管的一般做法。

  二是強化審慎監管理念,提升機構監管的覆蓋範圍和監管有效性。面對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銀監會不斷強化審慎監管理念,將風險監管的覆蓋範圍擴大到銀行經營的各類業務,既包括傳統業務,也包括新興創新業務。首先,對商業銀行代銷基金和保險業務,銀監會曾多次進行風險提示,提出了一系列審慎監管要求,防範該代理行為帶來的包括聲譽風險在內的各類風險,督促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其次,銀監會還發佈了《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債券承銷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對商業銀行開展債券承銷等創新業務提出了防範風險的審慎監管要求。再次,在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中,銀監會制定了關於理財業務的相關行為規範,並要求商業銀行防範理財業務相關風險,計提相應的撥備和資本,實現穩健經營。最後,強化並表監管機制,將機構監管的外延擴展至商業銀行的對外股權投資及其風險傳染。銀監會通過商業銀行對其所投資的其他附屬金融機構進行並表監管,全面監測、度量包括附屬金融機構在內的整個銀行集團的風險情況。

  三是探索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努力減少監管套利與監管真空。首先,在銀監會內部探索了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有效協調機制。2005年,銀監會成立了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致力於統一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標準。近年來,各機構監管部門與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通過會簽制度、資訊共用等途徑不斷探索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之間的有效協調機制。最近,銀監會進行了內設機構調整,其中一個重要的改革思路就是在歸併功能監管事項,減少監管套利,提高專業水準與能力的同時,強化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其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國務院旬會、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等都是對有效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有益探索。最後,銀監會與保監會于2007年簽署了《關於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這種正式的監管合作安排對於提高監管協調有效性很有意義。

  我國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面臨的挑戰

  儘管我們對金融綜合經營下的機構與功能監管進行了一些探索,但總體而言,我國的監管安排與現階段及未來金融綜合經營的實踐還有很大的不適應,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與混合的綜合經營模式不適應。我國金融綜合經營兼有美國法人隔離模式和歐洲全能銀行模式的雙重特徵。到目前為止,我國仍未明確未來金融綜合經營的模式選擇,部分銀行機構的跨業業務,如保險、基金管理,是通過股權投資的法人隔離模式實現的;也有部分跨業業務,如理財、債券承銷,是在銀行內部實現的。這種錯綜複雜的金融體系結構,使得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難度更大,在完善監管體制的過程中,也需要統籌配套考慮我國未來的金融體系結構性改革。

  第二,對混合、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缺少明確的法律授權和清晰的監管職責劃分。現階段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機制主要依靠的是一種行政性安排,如上屆政府的金融旬會、“三會”的聯席監管會議,本屆政府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等,這些協作機制對於解決金融綜合經營帶來的新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缺少基礎的法律授權和監管職責劃分,當前協調機制的效率是需要進一步提高的。

  第三,還沒有建立系統、完整、及時、高效的監管資訊共用機制。雖然我國的金融綜合經營仍處於試點階段,但現在看來,在整個試點過程中,我們對監管資訊共用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的估計是不足的。好在現階段綜合經營業務的總體規模還不大,監管資訊共用、定期和不定期資訊交換機制的缺失對金融安全與效率的影響還不是非常突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綜合經營業務的規模不斷擴大,如果監管資訊共用機制不能儘快建立,潛在的風險還是非常巨大的。

  第四,分業監管規則的不一致帶來較大的跨業套利空間。現階段,我國有多個監管部門,除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人民銀行、財政部及發改委等部門也具有部分功能監管的職能,例如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都是債券市場和債券業務的監管者。這種多家監管部門分別制定和實施不同的監管標準規則,分別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必然會形成很多監管的不一致性,産生很多的監管交叉與真空,出現監管套利空間。

  第五,對高風險或危機金融機構的處置缺乏清晰、高效的責任與協調機制。現階段的監管協調機制,主要還是在資訊和政策溝通的層面上。在金融綜合經營的情況下,金融風險會跨行業、跨市場、跨機構傳染,易於引發區域性和系統性金融危機。因此,如何在責任清晰、協調高效的監管合作基礎上,構建在綜合經營複雜金融環境中的危機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對於阻斷危機傳染和維護市場信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需要加快建立。

  未來改革的思考

  到目前為止,我國金融綜合經營仍處於試點階段,在下一步的改革探索中,仍然需要處理好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之間的關係,審慎對待商業銀行的多元化經營,動態評判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治理體系和風險管控能力能否適應綜合經營複雜業務結構與管理模式的要求。同時,也要加快研究完善金融監管的架構,特別要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推進金融混業經營過程中所採用的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相關理念與做法,立足國情實際,提出科學和可操作的改革完善方案。這一方面是應對當前金融綜合經營挑戰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未來深化綜合經營的前提條件和必要基礎。金融機構需要在管理和治理能力上滿足綜合經營的需要,監管當局也要在監管能力和協調機制上做好準備,在此之前過快地推進綜合化、多元化經營有可能會帶來較大的風險,甚至系統性的危機。未來的監管體制改革與建設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要按照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並重的原則,打造縱橫交錯、經緯交織的“金融監管網”。在未來的監管體制中,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應當是同等重要的,是有效“金融監管網”的經、緯之綱要。其中,機構監管為“經”,通過對金融機構的全程縱向監管,提高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水準,進而提升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並要將機構監管延伸至問題金融機構有效處置,防範單體金融機構破産倒閉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而功能監管為“緯”,通過功能監管實現對同一或類似金融業務大體相當的監管,減少監管套利空間,維護市場效率和公平競爭。而且,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不是相互割裂的,應通過高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兩者之間的有機結合,使這張縱橫交錯、經緯交織的“金融監管網”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監管真空與套利,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第二,在“緯度”建設上,要堅持重點防範監管真空與監管套利的原則,探索加強功能監管的有效途徑。首先,需要在法律或國家授權的層面,明確功能監管的職責。在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下,多個部門具有功能監管的職責。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的開展,開始出現眾多的職責交叉和監管真空,應當明確某個監管當局專門負責或牽頭協調功能監管的職責。其次,功能監管的核心實質在於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因此監管職責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這一原則的實現。最後,不斷加強功能監管的專業化和獨立性。獨立性與專業化是相輔相成的,在金融創新加速發展的今天,這是監管能夠跟上創新步伐的必然選擇。

  第三,在“經度”建設上,要按照審慎監管的理念,進一步完善機構監管體系。未來監管體制中的機構監管雖同樣是以金融機構為對象的監管,但卻與當前分業監管體制有本質的不同。當前是按照法律授權劃定不變的監管範圍,而未來的機構監管不應如此,而是應當根據系統重要性來劃定監管範圍。例如,目前美國的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FSOC)就有權根據系統重要性程度將大型複雜非銀行金融機構列為美聯儲的監管對象。也就是説,未來的機構監管範圍應是依據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和系統重要性程度劃定的,並據此配置對該家金融機構的監管資源。此外,隨著未來金融安全形勢的日益複雜,機構監管之“經”也要儘快延伸至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上來,使整個金融體系能夠更為有效地隔離單體金融機構的破産傳染風險。

  第四,在“經緯結合”上,要按照法制化、機制化、常態化的原則,加強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協調與資訊共用。無論未來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組織框架如何設計,都會涉及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協調配合。而且,功能監管的專業化和獨立性程度越高,就越需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協調配合。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機構監管部門與功能監管部門之間清晰的職責劃分。二是高效、定期、頻繁、機制化的資訊共用安排。三是對於雙方監管範圍重疊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還要特別注意降低監管成本,明確雙方監管資訊收集的邊界,通過更有效的資訊共用和監管協調,兼顧了解掌握風險和降低監管負擔的平衡。四是通過監管協調減少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及衝突。五是監管當局之間還要建立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能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危機處置合作機制,一方面來防止風險的傳染和蔓延,另一方面也要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第五,要儘早明確金融綜合經營的隔火墻機制和相關的結構性改革思路,明晰“金融監管網”的制度基礎。從全球範圍看,開展金融綜合經營的模式大體有兩種:一是歐洲的全能銀行模式,即銀行機構可以經營各類金融業務;二是美國的法人隔離模式,即銀行法人機構只可以從事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而保險、證券跨業經營需要通過控股子公司或附屬公司開展。一般而言,不同的混業經營模式往往對應著不同的監管安排。本輪國際金融危機後,全球新的金融結構改革都強調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與其他金融業務的法人隔離,以防範金融混業經營下濫用金融安全網保護帶來的道德風險。因此,我國未來的金融結構改革也應順應這一大的歷史潮流,在金融綜合經營過程中,不斷總結評價金融實踐中包括事業部、專營機構等隔火墻機制的有效性,審慎確定包括法人隔離等在內的風險隔離機制,一方面降低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相應做好金融監管安排,這是簡化和清晰監管職責劃分、減少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的基礎。

  第六,在全面分析各種監管模式利弊的基礎上,從中國國情出發,審慎確定與我國綜合經營特點相適應的“金融監管網”的組織架構。面對綜合經營提出的一系列挑戰,如何實現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並重,不斷加強功能監管專業化和獨立性的理念與中國的具體國情有機結合,需要我們對未來監管體制的組織架構做一些前瞻性思考。從全球範圍看,一般有三種監管組織架構:一是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通過各監管當局內部的部門設置來強化功能監管的專業化與獨立性。銀監會正在進行的內設機構調整就屬於這一類型的有益探索。對我國而言,該組織形式的優勢在於不需要對現有監管體制做大的調整,改革的短期成本較低,但需要加強監管協調,才能解決功能監管標準一致性的問題,減少監管真空與監管套利。二是分設功能監管部門與機構監管部門,優點在於可以較好解決監管標準一致性的問題,有助於提高功能監管的專業化程度和獨立性,但協調成本較高,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需要作出較大調整,有一定的短期改革成本。三是只設一個綜合監管部門,實施綜合統一監管。優點在於協調成本較低,也能兼顧監管標準一致性的需要。但是,該方案的改革動作和衝擊較大,不利於保持監管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在結束本文的討論前,我們還需要做一點説明。本文針對金融綜合經營挑戰的監管改革設想,其出發點是積極應對綜合經營帶來的新風險、新問題,防患于未然。筆者一直強調,應審慎、穩妥推行金融綜合經營,特別是在許多金融機構法人治理不夠完善、擴張衝動較為強烈、風險管控水準還不高的情況下,過早過快推行綜合經營,很可能帶來新一輪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無序金融擴張,甚至可能出現“太大、太複雜而不能倒”的問題。在當前階段,我國金融機構還是應當立足於主業,精耕細作,在市場細分和差異化經營的基礎上,培育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在此基礎上,穩步開展綜合化、多元化經營,並遵循圍繞核心主業和發揮協同效應的原則,實現平衡、協調、穩健發展。■王兆星 作者係中國銀監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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