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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混業經營不得違規

  • 發佈時間:2014-11-27 00:29:2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26日,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支付清算與網際網路金融論壇上詳述了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思路,針對風險防控首次明確“要防範違規的混業經營”。

  “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必須防止跨金融風險傳導,要建立相應的防火牆機制,不能構成交叉違約。”王岩岫強調,“網際網路金融不能成為跨越監管套利後規避風險的通道,從事相應的業務門類,進入相應的金融行業都要取得相關資質和滿足有關的監管標準。”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也指出,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多樣性、差異性特徵明顯,但每項業務都要遵守一定的業務邊界,否則業務的性質可能會發生質的改變,甚至會觸及法律的底線。比如,在網路借貸領域,平臺本身不得搞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希望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進一步提升合規經營水準,在堅守底線的前提下拓展自身的發展空間。

  業內人士認為,大部分金融法規對網際網路金融不太適應,比如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監管手段,監管不能舊瓶裝新酒。另外,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過程中,涉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非法集資、保護客戶隱私等多方面問題,牽扯到很多法規和監管規則,因此,多個部委協同監管應該得到強化。

  今年初,國務院決定由銀監會來監管P2P行業,對於P2P行業的監管細則,銀監會也在多方調研和起草中。平安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判斷,未來一年,P2P行業可能發生的風險是期限錯配和資金池問題,很多P2P的平臺有資金期限錯配的問題。“不管未來監管怎麼樣,平臺做自己的做市商、平臺承諾回購或者承諾一定的流動性或者做期限錯配都不應該”。

  計葵生表示:“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至少是從2000家左右的P2P機構來看,最大的風險不是信用風險,而是業務模式的風險,如果整個業務模式沒有把風險估好,包括欺詐和流動性風險,其實出問題的可能性會很大。”

  王岩岫説,“網際網路金融要有符合條件的準入要求,包括資本金、公司治理、高管人員、風險防控、IT技術以及第三方資金管理,都要有基本的資金門檻和約束。有多大的資本做多大的業務,不能無限放大業務規模,或者抬高杠桿率。必須要有風險保障機制。”

  同時,“P2P平臺應該明確自身的風險地位,明確資訊仲介地位,不能非法集資、違規擔保,或者異化為承擔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的信用仲介,如果不是信用仲介,成為資訊仲介的話,那麼沒有做到資訊的完整披露,也還是要承擔責任的。”王岩岫表示。

  在即將出臺的網際網路監管體系中,一行三會都明確了適度、分類、協同和創新四大監管原則。王岩岫指出:“在分類監管方面,對於不同類型的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依據金融類別的屬性、業務複雜性、涉眾性,金融關聯性等方面實施差別化監管。對潛在風險越大,影響廣泛、涉眾廣泛的機構,需要承受的金融監管壓力和成本要提高;對於金額規模大、群眾多,有系統性影響的業務,應與正規金融機構監管體系相一致,強度也應該一致;對於涉及小微、特定人群,人數有限的,則要發揮自律性,降低監管成本。”

  在協同監管方面,他表示應該關注金融行為本質的屬性,包括存款、貸款、匯款、代理銷售等金融業務,不能因為處於網際網路環境改變性質本身。不同行業的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協作,提升監管效率,按照網際網路金融特點,推動監管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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