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裸條借貸曝光後,廣州竟有數百名大學生遭誆騙,飽受“培訓貸”之害。以校內公益講座的名義,吸引學生參加一對一免費的職業測試,其間,“導師”不斷遊説學生加入職業培訓班,許以美好願景,後讓學生通過第三方貸款公司無抵押貸款交學費。
那廂裸貸引發女生跳樓、農村大學生父親哀求私貸公司,這廂培訓貸又涌現到公眾的視線之中。近年來,校園貸及其衍生品作為一種新鮮事物,準入門檻低,監管混亂,引發各種亂象令人擔憂。
針對校園貸款亂象,除了嚴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以外,不少專家學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例如學校嚴格把關,提升大學生的自我防範意識和金融素養,另一方面想辦法滿足大學生正常舉債的合理訴求,有關監管部門要引導提供大學生創業、教育培訓的安全可靠貸款。銀監會4月21日召開的一季度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上,銀監會主席郭樹清亦對校園貸引發的惡性事件進行了反思,並提出正在研究如何讓銀行更好地為大學生提供貸款服務,“把正門打開”。
事實上大學生網貸等校園貸款確有剛需,單靠打擊難以奏效,自我防範和銀行等官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校園貸款當然是最理想的解決辦法之一。但前者是“慢郎中”,遠水難解近渴;後者談何容易,風險和收益不成正比。治理裸貸、培訓貸等校園貸款種種亂象,必須要釜底抽薪,對大學生實施“傾斜性保護”,從而加大供給側風險(即放貸公司),才能避免非法校園貸款帶來種種悲劇。
目前不少律師認為,除了涉及公佈裸照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高利貸超過法定保護部分不需承擔法律責任以外,大學生已經年滿18歲,作為具有民事責任的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貸款行為負法律責任。貸款公司也認為,合同真實有效。這其中存在嚴重的誤讀,校園貸款更適用於“國家對消費者實施特別保護”的原則,要對大學生實施“傾斜性保護”。
從法理學來看,現代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導致了一系列新型經濟關係的産生,使得傳統的民商法難以對經濟社會問題進行全面、有效的調整,因此必須由經濟法等現代法來彌補其不足。在近代,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傳統的民商法來實現,但到了現今,由於“資訊不對稱”過於強調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對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進行保護,從而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從現實法律地位上來看,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屬於平等的民事活動主體。但在實際生活中,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的過程中,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消費者是分散的個體,而經營者多數是有組織的經濟實體,而消費者經濟能力相對較弱又缺乏專業的辨別商品或服務的技術知識。在培訓貸等校園貸款中,大學生對金融知識匱乏,明顯處於弱勢地位。
校園貸款屬於一種典型的金融消費行為,相關部門還應按照金融監管原則—“審慎監管原則”進行管制,對於培訓貸等校園貸款的發放全過程進行風險監測、預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園貸款鏈條上的所有公司都須遵循週密而謹慎的經營規則,制定嚴格的把關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於消費者保護和金融監管原則,雖然大學生已經具備民事能力,但大學生沒有獨立、穩定的經濟能力,即還款能力,必須引入監護人的審查與把關甚至是擔保,否則就應由放貸公司承擔不利責任,對大學生進行“傾斜性保護”,只有這樣才會倒逼放貸公司遵循金融的“謹慎性原則”。
實事求是地説,自從女大學生“裸貸”風波暴露後,教育、銀監、公安部門在預防、打擊違法犯罪、風險防控等都下了不少功夫,對校園不良網貸等加大了監管和清理整頓的力度,但“裸貸”危機還沒有完全消除,又冒出培訓貸事件,這提示我們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須儘快確立對大學生實施“傾斜性保護”原則,從源頭上治理校園貸款亂象,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按下葫蘆浮起瓢”。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