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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14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升級 超36%才是高利貸

  • 發佈時間:2015-08-07 19:25: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企業為生産經營拆借資金受法律保護

  最高院的這個司法解釋,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不亞於當前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昨日有業內人士得知最高院出臺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時忍不住感慨。8月6日,最高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了P2P網路借貸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義範圍、事先未約定利率、逾期利率及複利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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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隔14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升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這也是最高法繼1991年8月13日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後,再次發佈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這也意味著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釋將正式被廢止。

  同時,從今年的9月1日起,新的適用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的審判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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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超過36%才算是“高利貸”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産、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産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司法解釋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比1991年版本,新的《規定》變化最大的地方即廢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説法。到底多少的民間借貸利息受法律保護?《規定》中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將原來最高的受司法保護的“四倍”的規定統一修改成了“不超過年利率24%”,且該24%包含了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等所有費用;同時《規定》第三十一條則規定了“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之後,在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已付利息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説。

  “這就明確意味著,原則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內的部分,已經支付了的部分,依舊是合法的。超過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貸,”昨日,廣州市律師協會資訊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e貸監事長朱青山在解讀《規定》時表示,最高法的這個明確規定其實是給當前包括P2P在內的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劃出了明確界限,“給行業從業者提供了一個很明確的標桿”。

  除了對於貸款利率上限的説法更改外,羊城晚報記者還留意到,新的《規定》對於民間借貸的主體也進行了拓寬,除了人對人的民間借貸,還可以是企業對企業之間。

  對此,杜萬華表示,這一改變主要是由於過去幾十年來民間借貸的主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前民間借貸的主體幾乎都是自然人,以前在計劃經濟時代很少有企業借貸的”,杜萬華表示在改革開放特別是1993年之後,借貸的主體逐漸的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主體變化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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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吸眼球,P2P平臺是否擔責“兩分法”

  除了與1991年的司法解釋相比,此次新的《規定》中最引人關注的則是對於P2P網貸借貸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解釋。

  近年來,中國內地的P2P企業進入野蠻生長的階段,與此同時,P2P平臺跑路等現象時有發生。據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佈的P2P網貸行業報告顯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運營平臺2136家,其中,新增問題平臺109家,而累計問題平臺達到895家。

  長期以來,P2P投資者最擔心的就是投資到問題平臺,行業內稱之為“踩雷”。根據新的《規定》的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也意味著,今後P2P行業生態中,既有純資訊仲介的存在,也會有擔保模式平臺的共存。

  “P2P平臺是否擔責終於有説法了”,昨日,融360的分析師張懿望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最高法的解釋,P2P平臺出了問題是分兩種情況討論的,因此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臺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後將無法維權。

  張懿望更直接建議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如果這個平臺在網站上公開承諾或宣稱為你的錢提供本息擔保,一定要截屏保存。

  除了投資人表示服下一顆定心丸外,P2P行業的從業者也頗感興奮,認為這是既央行發佈《關於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後,國家從法律層面上對於P2P借貸的一種認可。

  昨日,廣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會長陳寶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網貸平臺定位以及投資者保護都給予了明確規定,有利於促進P2P行業進一步合規、良性以及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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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種情況,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杜萬華表示,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利於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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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4種情況借款人可不還利息

  1、合同裏沒有寫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還。

  2、利息超過36%的,借款人可以不還。

  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説張三借給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麼張三借給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根據你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也就是説借款人提前還錢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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