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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P2P行業監管的基本邏輯與思考

  • 發佈時間:2016-02-17 17:0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文/ 中國工商銀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謝爾曼、中國工商銀行城市金融研究所黃旭 本文編輯/張英凱

  來源自《清華金融評論》

  本文試圖從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歷程和現狀入手,回答以下問題:明確我國P2P行業的監管細則,必要性何在?在我國當前的金融體系中,對於P2P行業的監管應遵循怎樣的邏輯?未來實施P2P行業監管的過程中,監管層面可能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2015年12月28日下午,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消息一齣,再一次引起了對我國P2P行業監管的熱議。應該説從2013年“網際網路金融元年”開始,P2P行業“監管落地”的消息已經傳出了數輪,在監管、業界、理論界和媒體的反覆探討之中,監管的邏輯和標準其實已經日漸清晰。

  一、P2P行業監管的必要性

  眾所週知,我國的P2P屬於舶來品,英國的Zopa、Funding Circle以及美國的Lending Club、Prosper被認為是這個行業的鼻祖和代表。以目前境外體量最大的Lending Club為例,這一平臺呈現出明顯的“去信用仲介”特質:平臺的職責在於向投資者提供儘量全面完整的借款資訊,在充分履行資訊披露責任的基礎上,平臺並不對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負責,因此,這一平臺充當了“資訊仲介”的角色。

  近兩年來,我國的P2P行業在“無行業標準、無進入門檻、無監管機構”的“三無”環境下,已在我國的金融體系中,以英美P2P這種以“資訊仲介”為核心特點的金融創新形態為基礎,自我演進、衍生出了一系列形態各異、特色鮮明、業務多樣的網際網路金融新業態。綜觀我國的P2P行業,無論是“類小貸公司”模式,還是“債權轉讓”模式;無論是個人貸款項目,還是企業貸款項目;無論是純信用貸款業務,還是抵押質押貸款業務;無論是供應鏈融資,還是融資租賃融資,都讓整個行業呈現出傳統金融機構的“信用仲介”特質,具有鮮明的本土特點。與英美原生的P2P業務模式相比,儘管我國的這一大類平臺都被稱作“P2P”,但其基本形態和運作模式都已産生了本質的變化。

  作為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相當一部分負責任的P2P平臺、個人徵信平臺,以“普惠金融”為自我定位,堅持資金小額化、資訊透明化,致力於服務小微、三農,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當前我國金融體系覆蓋面的缺失;各地也相繼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在行業服務標準、資訊共用、風險警示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嘗試,為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了有益貢獻。

  與此同時,在行業爆發期,也有一批缺乏金融服務風險意識的從業者盲目追求平臺業務的擴張,忽略金融業務最基本的風險控制和資訊安全管理,導致平臺出現經營問題,最終致使投資人的資金受損;更有甚者,一些機構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以金融欺詐的手段騙取投資人的資金,引起了極為不良的社會影響。這類平臺已經成為影響行業的健康發展的“害群之馬”,如不對其嚴加監管,就會影響廣大金融消費者對於P2P行業的信心,進而動搖網際網路金融的客戶基礎。也正因如此,無論是金融消費者、P2P機構,還是理論界,都期待監管機構能夠儘快出臺對P2P行業的監管細則,明確監管責任,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P2P行業健康穩健發展。

  二、我國P2P行業監管的基本邏輯

  從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對於P2P行業的監管,將遵循怎樣的邏輯呢?

  “讓子彈飛一會”≠“放任自流”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我國的監管部門傾向於採取“底線監管”的方針,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謹慎地給予金融創新力量以發展空間,在市場和行業逐步成熟的過程中,研究、論證監管方案,再經過多輪意見徵求和修訂,最終出臺體系化較強的監管細則。以第三方支付業務為例,支付寶在2003年底就已經線上上開展支付業務,而央行的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則是從2010年才開始發放的。可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讓子彈飛一會”,是我國監管對於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基本態度。但是,“底線監管”並不等於“無監管”,“讓子彈飛一會”也不等於長久地“放任自流”。由於網際網路金融具有創新産品多、更新速度快等特點,如果監管過於嚴格,金融創新的確會受到限制,但是金融業務的風險具有聚集性、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如果監管過於滯後,就會造成消費者利益受損,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這就要求金融監管必須能夠快速跟進,在風險聚集之前給予正確的引導。

  監管思路的傳承性

  我國監管機構對P2P行業的定位,可以追溯到2014年4月29日央行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中“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及監管”專題(以下簡稱專題)。《專題》不僅對網際網路金融的定義、概念、內涵進行了闡述,也對我國P2P行業的特點、國際監管經驗等方面進行了總結,並提出了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基本立場、五大原則以及P2P行業的監管“底線”。

  在闡述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基本立場時,《專題》指出,“一方面,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有利於發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場需求,應當給予積極支援,也應當佔有相應的市場份額。一切有利於服務實體經濟和促進創業增長的金融創新均應受到尊重和鼓勵。另一方面,對一些新的業務要留有觀察期,冷靜地分析總結,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網際網路金融的金融功能屬性和金融風險屬性,把失誤可能引發的風險控制在可預期、可承受的範圍內”,“需要堅持底線思維,加強規範管理,促進以創新為動力的這一新型金融服務業態在可持續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基於上述立場,《專題》提出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五大原則:“一是網際網路金融創新必須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合理把握創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應服從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總體要求;三是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五是要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關係,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對於P2P行業的監管“底線”,《專題》指出:“P2P和眾籌融資要堅持平臺功能,不得變相搞資金池,不得以網際網路金融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可見,早在2014年初,監管就已經明確了P2P平臺的“非信用仲介”定位。

  理解了《專題》的上述觀點,就不難理解2015年以來出臺的一系列法規、意見背後的監管邏輯。無論是十部委2015年7月18日發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印發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亦或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年8月12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都從不同的側面呼應了《專題》中所闡明的基本立場和原則,此次推出的方案,也是遵循《專題》背後的邏輯,實施“底線監管”。

  支撐“底線”的三大支柱

  透過上述文件和監管負責人的相關論述,不難總結出支撐監管“底線”的三大支柱。

  首先,服務實體經濟、提高金融體系活性是根本。金融的本源是實體經濟,脫離了實體經濟的金融創新是沒有生命力的。任何形式的P2P平臺,只要是以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為根本目的,就應當受到鼓勵;反之,促使資金脫離實體經濟、脫離金融監管而形成空轉的所謂創新,應當受到限制。應堅持普惠金融的發展方向,將支援個人和小微企業作為業務重點。

  其次,充分的資訊披露是基礎。國際P2P行業的監管經驗告訴我們,定位於“資訊仲介”的P2P平臺,其風險揭示和資訊披露至關重要。有效的風險揭示,是消費者自我保護的重要途徑;充分的資訊披露,是發揮網際網路資訊傳導優勢、進行市場監督的有效手段。這裡講的資訊披露,是以消除資訊不對稱作為最終目的和檢驗標準的,任何假借資訊披露的形式卻在實質上增加了資訊不對稱、甚至篡改、偽造相關資訊,是應絕對禁止的。

  第三,“資訊仲介”的身份是底線。所謂“資訊仲介”,就是要堅持“去信用仲介化”的發展路徑,將P2P平臺構建成以資訊無礙交流為核心的資金融通平臺。簡言之,不能直接或間接地構造資金池,不能自身做擔保,不能自融,不能發放貸款,不能對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同時,貸款人和投資人的資金要進行第三方託管,託管方要有明確的資質,不能以存管代替託管。自然地,基於“資訊仲介”的身份,就應採取不同於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思路,應對門檻、註冊資金等方面適度放鬆;同時,既然限定了P2P平臺不做借貸業務,杠桿倍數的監管也就沒有必要了。

  三、未來需要關注的問題

  迭代創新、迭代優化是網際網路行業的重要特點,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一個子領域,P2P行業的發展和監管,也具有類似的特質。可以預見,對於P2P行業的監管,不會一蹴而就,必然經歷多輪“發展——監管——發展”的迭代過程,其間有以下問題,需要關注。

  第一,要堅持機構與投資者一起“管”。這裡的“管”,有三層意思。對於合規的P2P機構,要堅持底線監管,在保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給予充分的創新空間,保證其享有公平穩定的成長環境;對於“觸底”的P2P機構,要依法嚴懲,給投資者和守法P2P同業以公正的交代;對於金融消費者,在做好投資者教育的同時,要鼓勵消費者對於可疑平臺進行群眾監督,發揮廣大消費者的監督力量,形成對非法P2P機構的高壓態勢,斷絕其生長土壤。

  第二,要管好基礎設施。做好監管,往往功夫在“管”之外,要在監管的同時做好行業基礎設施建設,發揮被監管機構的主觀能動性,形成合力。例如,對於P2P行業而言,借款者的信用評估結果不僅影響著投資者的決策,也影響著整個行業在消費者心目中的信用。因此,覆蓋面廣、評價準確的徵信體系是重要的基礎設施,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尚存差距,需要加快構建“政府+市場”的徵信體系,特別要做好P2P行業徵信對接的制度安排。

  第三,要協同多方力量,依法做好監管。管好P2P行業,僅靠一個監管機構努力是不夠的。例如,P2P平臺運營在網際網路上,就必須服從網路監管;P2P平臺涉及資金融通,就必須服從金融監管;P2P平臺的交易通過電子合同方式完成簽約,就必須服從相關法律。儘管十部委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明確了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但顯然這裡的“負責監管”不等於“其他部門沒有責任”,需要多方力量協同,形成合力。另外,只有將監管邏輯以法律的方式固化,才能真正實現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核心的“機構行為”監管。

  總之,規範發展的P2P行業有助於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金融體系包容性,發展普惠金融;而野蠻生長的P2P平臺則容易聚集風險、危害消費者權益。因此,P2P行業離不開兼顧安全與效率的監管,既不能任憑野蠻生長,以致傷害金融消費者,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金融體系穩定;也不能束縛過緊,使我國金融體系錯過這股新技術推動的發展熱潮。如何把P2P行業管好、管出活力,是對我國監管智慧的挑戰;同時,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監管義不容辭的責任,這就需要在控制風險和鼓勵創新之間做好權衡。監管細則明確之後,一方面,將從政策層面消除企業和投資者的觀望情緒,有利於業務的進一步推廣;另一方面,透明、受監管的借貸業務也將更陽光地服務資金需求者,從而有力地促進我國P2P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個人觀點不代表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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