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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為行業和市場主體的創新預留空間

  • 發佈時間:2016-01-04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歲末年初的一週裏(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3日),財經領域重磅監管政策頻出,令人注目。

  首先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出臺。早在5個月前,中國人民銀行就公佈了該辦法的徵求意見稿。當是時,各路觀點莫衷一是。而修改後的《辦法》,在吸收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其中一個突出亮點是,根據支付機構的分類評級情況和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採用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進一步激發支付機構創新動力。

  近年來,部分第三方支付不斷涉足大額、多元化業務,使得大量資金沉澱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賬戶上,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網路支付行業分類監管模式的推出,不僅激勵業務能力強的支付企業根據不同的賬戶類別,開發不同的支付場景和支付技術,實際上也給行業吃了一顆“定心丸”,便於其根據規定,重新定位業務方向,創新服務能力。

  而另外一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監管辦法,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這就是《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即P2P監管辦法。

  P2P領域一直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不僅因為行業的高成長性,以及較高的“死亡率”,更在於其涉及千千萬萬的投資者。根據徵求意見稿,P2P行業監管將採用負面清單制,還列出了P2P平臺不得進行的12項業務行為,其中包括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等。

  將12項不允許P2P涉足的行為提上臺面,就是為P2P行業發展劃出政策紅線。紅線之內的業務堅決不能觸碰,紅線之外的空間則鼓勵平臺探索。這有助於網貸行業明確目標方向,將更多的精力投向風控模式以及産品研發等領域的創新。

  不同於前兩個監管細則,另一政策對準的不是普通消費者或投資者,而是商業銀行。2015年12月29日晚間,央行宣佈從2016年起將現有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

  據了解,新監管體系從以往的關注狹義貸款轉向廣義信貸,將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産等納入其中,引導金融機構減少各類騰挪資産、規避信貸調控。同時,按每季度的數據進行事後評估,同時按月進行事中事後監測和引導,在操作上更多地發揮金融機構自身和自律機制的自我約束作用。

  如此,商業銀行可以不再局限于那幾道“硬杠杠”和時間節點,而能綜合考量監管要求和自己的風險水準,並根據自身特質,靈活地對自營投資、資金交易、資産管理等業務進行佈局和創新。

  可見,監管的要義不僅僅在於管住,更在通過科學的設計,為行業和市場主體的創新預留空間。(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孟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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