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30日電 (李海霞)根據三部法律所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近日發佈。在此《管理辦法》中,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並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納入責任主體範圍。
據央行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央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佈)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人民金融翻閱2006年發佈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舊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其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
而在剛剛發佈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對此,有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報標準的調整説明瞭金融機構反洗錢任務的迫切性。“從目前的經濟形勢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來看,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起點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機構反洗錢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條件,以增加甄別的數據量。犯罪分子化整為零的手段比較多。”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採訪時表示,從目前來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嚴格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也有現實需要。
然而,提高了監管標準,意味著將給金融機構增加許多工作。董希淼建議,“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嚴格履行監管要求,進行如實上報;另一方面要採用技術的手段,儘量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因此産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非銀支付機構首次被納入上報責任主體範圍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 的適用範圍,並表示《管理辦法》同樣適用於非銀行支付機構。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範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央行數據顯示,第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路支付業務440.28億筆,金額26.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6.83%和105.82%。根據易觀數據顯示,支付寶和財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錢包)分別佔據移動支付交易份額前兩位,兩者在2016年三季度的市場規模佔比分別為50.42%和38.12%。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責任主體擴容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很有必要。“就應該將物理網點和網路電子渠道都納入其中。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已經普遍,這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與2006年相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為修訂《管理辦法》的基礎,央行此舉大有深意。”董希淼説。
不僅如此,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産、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産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