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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司為何不對拍賣品保真?

  • 發佈時間:2015-06-05 08:40:00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季濤  責任編輯:胡愛善

  在文物藝術品市場上,藝術品的真假區分往往都是相對的,絕對的真假通常是難以拿出證據來的。將所謂相對真假進行量化實際上就是一個接近真品的百分比。也就是説,我們習慣上説某件作品是真的,是指其真實率或許達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而趨近於真。其緣由在於,判定藝術品的真偽,尤其是書畫作品,一般只能依靠鑒定者的眼睛進行辨別並與記憶中的真品標準件進行比較而得出結論。因此,鑒定常常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經驗主義,而難以有十分客觀的、量化的標準。

  對於當代藝術品的鑒定相對容易一些,只要藝術家還在世,人們去向本人諮詢一下就能搞明白。主要經營當代書畫拍賣的北京榮寶拍賣公司每次在圖錄上將已諮詢過畫家證實為真的拍賣品做以標記就是很好的方法。但畫家也有主觀或客觀上弄錯或記不清的時候;同時,古代、近現代書畫和古代器物就不會有這樣的機會了!

  一般而言,鑒定家對某位畫家的作品説真假,一定要看這位專家是不是公認的該畫家的研究者。國際上的藝術品鑒定專家,多只專攻于某一位畫家的作品,或某一畫派作品的學術研究和鑒定。一個人的經歷是有限的,很難在有生之年把什麼都搞通。比如,研究達芬奇的專家一般只分析鑒定達芬奇的作品,鑒定梵谷作品的人不會同時也去鑒定魯本斯。

  相比之下,國內文物藝術品鑒定市場就比較混亂了。內地盛行“萬金油”式的鑒定“專家”或説鑒定“雜家”,這種“萬金油式”鑒定在專業人士員缺乏和藝術品市場早期粗放式發展階段中曾起到過一定的推動作用。而20多年後的市場,已逐漸進入精工細作的時代,高倣贗品的水準越來越高,從而要求鑒定家的水準要更加精專。目前的狀況在於,首先,沒有公認的鑒定專家,專家與“磚家”難以區分;其次,所謂專家都信誓旦旦,説自己什麼都能看,古代書畫、現當代書畫都行,甚至瓷器古玉都能看,“萬金油式”專家遍地都是。即便中國藝術品市場二十多年發生了突飛猛進的進步,鑒定人才的培養速度可能超出國外,但博學到“什麼都行”的鑒定家,還是難以令人信服的;第三,社會上過於相信文物藝術品的絕對真偽,專家或“磚家”也如此給別人出證書,誤導了大眾,最終更加劇了文物藝術品市場的混亂。

  世界上大多數的拍賣行都奉行一條成文或不成文的慣例:對藝術品、古董及普通舊貨可以不保證其品質,即不擔保瑕疵,而以買家各自的眼光為準。一般而言,拍賣行不是拍賣品的主人,而文物藝術品的品質層次不齊、千變萬化,拍賣行無法真正了解他們的內在品質。拍賣行如果做出保真承諾反而會被認為是在愚弄別人。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拍賣行應該對文物藝術品保真,實際上就是沒弄明白文物藝術品的特性,也沒搞清藝術品真偽鑒定的難度和相對性。

  在拍賣場上,文物藝術品只能憑買家的經驗和需要來依質競價、隨行就市。拍賣可以較為真實地反映拍品的品質和價值,同一樣東西,大家都看真,都看好,價位自然容易競爭上去;相反,大家頗為看不好的贗品、劣質品就不會拍出好價。由此可見,拍賣確實是文物藝術品的最佳交易方式。

  我國《拍賣法》依據根據國際上的法律和慣例經驗和古玩舊貨的特點第61條規定了當拍賣企業無法確認拍品真偽及瑕疵時,可以聲明不承擔相關擔保責任。這樣的聲明免責是合理的,準確反映出文物藝術品和拍賣經營的特點。目前,由於《拍賣法》規定的還不夠細緻,也有讓拍賣行鑽空子而不去認真選擇拍品的情況。

  如果《拍賣法》有機會得到修改,可以更加細化有關條款,比如增補這樣一段文字:“但是拍賣企業、委託人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也可以在《拍賣法》第四章拍賣程式中增加一條,例如規定“拍賣人應在拍賣標的的介紹文件中,對每一件拍賣標的應説明已知的瑕疵,並聲明拍賣人是否能夠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如果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則拍賣標的介紹中就不應出現可能誤導別人為真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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