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古玉騙朋友 男子獲刑12年
- 發佈時間:2016-02-24 09:21: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田燕
男子劉某用四塊價值3200元的新倣工藝品,冒充戰漢時期的古玉,打著可以用古玉辦理銀行抵押貸款的幌子,劉某用這四塊倣品騙取了被害人梁女士60萬元,被人發現後索性開溜。因詐騙罪,劉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後其不服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三中院二審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忽悠老友後開溜
劉某與梁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已經相識十多年了,因劉某對玉器、字畫、瓷器有些研究,李先生曾讓劉某給他推薦些好的藏品。
被害人梁女士作證稱,2014年年初她因生意需要,向丈夫的朋友劉某借錢,可對方沒有同意直接借錢,而是建議讓她買下他的四塊“古玉”,還告訴梁女士可以拿這幾塊“古玉”到香港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在與劉某商定後,2014年7月梁女士以60萬元的價格,從劉某那裏購買了這四塊“古玉”。
梁女士看著這些“古玉”,心裏感覺有些不太踏實,便託人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一齣來,梁女士就傻了眼,這四塊所謂的“古玉”竟全是假貨。發現被騙後,梁女士找到劉某要求退錢,這時劉某耍起了無賴,稱自己手頭沒錢,一拖再拖之後索性跑了,梁女士急忙報警。2014年9月23日,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檢方以詐騙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案發後經北京市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四塊“古玉”均為新倣工藝品,評估公司給出的價格僅為3200元。
證據確鑿觸刑法
庭審中,劉某對檢方指控不認同。劉某稱,當初他與李先生是一起在潘家園的古玩城看到這四塊“古玉”的,此後李先生自己與攤主聯繫購買,他不認識攤主,也沒從中獲利。
對於劉某的辯解,檢方出具了一份梁女士及李先生與劉某談論“古玉”情況、並要求退還60萬元的通話錄音。根據鑒定,這份錄音中的説話人劉某與公安機關訊問錄影中的劉某為同一人。
在結合銀行交易記錄、銀行錄影等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12萬元,並責令劉某退賠60萬元發還被害人梁女士。
上訴被駁維原判
一審宣判後,劉某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三中院經查,根據被害人陳述、銀行卡交易記錄、錄音資料等證據,足以認定劉某騙取被害人錢款的事實。劉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因此法院均不予採納。
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是根據劉某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北京市三中院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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