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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與崔永元名譽權糾紛二審落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發佈時間:2015-12-25 10:5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5日訊 (記者 李萬祥) 方舟子與崔永元因微網志言論不和鬧上法庭,互相指責對方的侮辱、誹謗言論,並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此案一直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12月2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案中,方舟子認為崔永元在微網志上散佈謠言、侮辱、誹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譽權。崔永元亦認為方舟子的微網志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侵犯其名譽權,對方舟子提起了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均存在侮辱、貶損以及誹謗他人的故意,相關微網志構成名譽侵權,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方舟子、崔永元刪除法院認定的侵權微網志、向對方賠禮道歉,崔永元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5千元。方舟子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5千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

  一審判決後,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方舟子一方認為崔永元的微網志言論顯然全部構成侵權,網路用語的不規範不能成為其用語侵權的抗辯理由。方舟子的言論均有事實依據,即使用詞不當也是對崔永元侵權在先的合理回擊,不構成對崔永元的名譽侵權。同時,一審沒有公平公正適用法律原則,判決賠償的數額也過低。

  崔永元一方則認為其所有涉案微網志均有事實依據和證據佐證,而方舟子的不當言論卻沒有任何依據,一審法院未能公平的適用法律原則,且方舟子本人社會評價不高,崔永元所採用的言詞也都是網路用語,不會對其造成方舟子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網志均不構成名譽侵權。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所發佈的微網志內容是否構成侵權及原審判決對於具體侵權微網志的認定是否適當的問題。

  對於一審認定的崔永元的侵權微網志,二審法院認為,其微網志當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已經脫離了基於公共利益進行質疑、駁斥不同觀點的範疇,應認定構成侵權。同時其使用的侮辱性詞語,逾越了網路用語的合理邊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方舟子的部分微網志言論,二審法院認為,其雖主張該部分言論是為回應他人不當言論,但即便如此回擊亦應當遵守法律規範,回擊性言論是否構成侵權不能以對方言論的用語強度和主觀惡性作為“參照係”,因此該上訴理由不能作為方舟子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同時,方舟子的部分微網志使用了“誹謗成癮”、“瘋狗”等對崔永元的惡意侮辱的詞語,言論本身偏離了質疑批評性言論的軌道,因此亦應認定構成侵權。因此,雙方上訴認為所發微網志不構成侵權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雙方在上訴中均提出的原審判決在認定侵權微網志時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在判斷微網志言論的表達是否構成侵權時,言論所表述的真實意義不能專由某個詞語加以確定,而應縱觀微網志全文,綜合考慮上下文語境等多方面因素。縱觀本案糾紛的背景及雙方案涉微網志的具體內容,原審判決對雙方的侵權微網志作出具體認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適當的。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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