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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市場需要契約精神

  • 發佈時間:2015-10-08 09:46:04  來源:人民網  作者:賈廷峰  責任編輯:鄭夢琦

  上世紀90年代初,國內基本沒有什麼藝術市場,遠沒有如今的甚囂塵上和繁花似錦。那會兒的畫家一提起作品價格,就面露羞色,身上還保留著傳統手藝人的內斂謙遜。那時,國內也基本沒什麼像樣的畫廊,經紀人和畫家之間的關係也比較輕鬆,可以烹茶論藝、把酒言歡。合作賣畫大都基於私交隨便有個口頭協議,雙方互相遵守。一般來説,大抵是一次活動下來,視賣畫情況,經紀人從整個銷售中提取一些佣金留幾張作品而已。大家各算各的賬,雙方心知肚明,下次合作再講下次合作的事,一次一清。

  後來,隨著藝術市場逐漸紅火,國內以廣東、安徽、河南、山東、浙江、江蘇等省為代表雨後春筍般誕生了許多大小畫廊,究其實也基本屬於畫店而已。誰的畫在市場上好賣、有賣相,大家就一窩蜂去賣誰,作品在不斷地倒手中,市場也一天天地繁榮起來。再後來,畫家的身價也節節上漲,催生了一大批富豪畫家和畫商。鉅額財富帶來的眩暈感急速催化了自我物欲的膨脹,利益驅使下,道德底線、職業規則無節制地被打破,致使當時的藝術市場看似炙手可熱,實則亂象叢生。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畫廊剋扣藝術家作品,作品賣了不付賬”“畫家過河拆橋,單方面撕毀合約”等負面消息成了業界常態。在藝術市場遠不規範和成熟的時期,一切亂象都伴隨著成長。

  其實,通常意義上的合作,往往在雙方權利義務、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展開並細化,畫廊和藝術家各司其職即可。這種看似平等規範的協議,實際上過於簡單,並因過分看重雙方的短期利益,極易在分配過程中産生矛盾。

  基於此,筆者認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重視:

  首先,對藝術家的成長負責。除去畫廊簽約藝術家的常規義務(如展覽、博覽會、畫冊出版、媒體宣傳、研討會、文章撰寫、送拍)之外,畫廊需要為藝術家做一個長期的推廣計劃,包括創作過程中學術價值上的引導、銷售過程中與藏家的購藏約定。畫廊應嚴格把控市場價格,按藝術家的學術提升和宣傳推廣的深入,逐年穩步提高作品定價,不可忽高忽低,亦不可漲幅過大。

  其次,對藝術作品的品質負責。畫廊應要求藝術家在作品品質上嚴格把關,杜絕應酬作品的産生。在藝術家推廣計劃執行初期,有條件的畫廊,甚至需要花費鉅資來收購或者以高品質作品置換流通于市場中的劣質作品。同時藝術家應努力精進個人藝術水準,在保證品質的前提下,完成相應數量的作品交付。

  最後,對收藏家的利益負責。畫廊應做到出售給藏家的每一幅作品,都附有作品的展覽記錄、出版刊登、機構簽發的收藏證書,做到每一件作品流傳有序、身份清晰。培養和提高藏家的審美能力,為其定制專屬的收藏計劃,為降低藏家的消費門檻,可提供藝術品按揭服務。在鼓勵藏家自信方面,畫廊為維護藏家利益,可簽署回購協議書,如藏家需要轉售作品,畫廊應加價回購。

  建立在志同道合、情感友誼基礎之上的合作,是國人長久以來崇尚的優良傳承,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這種以人格和道義作為擔保的約定,顯得溫暖而富有人情味。但在現代社會,書面契約更有其不可替代之功能。古語雲:“先小人後君子”,做到一切有據可循,大家心中有底,互相信賴、互相約束才能共同發展,這樣也能給“良知”提供一個保駕護航的堅實壁壘。

  因此,藝術市場不只需要一紙契約的約束,更需要精神上的契約。尤其是目前,國內的藝術生態步入了深度調整期,在優勝劣汰的肅清風暴下,各類藝術機構和藝術家持續加強自身建設,端正從業態度,凈化內心,不斷提高自身的藝術鑒賞力,讓單純的藝術投資行為逐漸提升為藝術收藏行為,用契約約束行為,用道德規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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