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同居生4子女分手後歸誰 法院判各撫養2個
- 發佈時間:2016-03-10 09:45:44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廣州一對戀人同居生活11年,先後生下兩男兩女。分手後,因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不一致,女方將男方告上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各撫養兩個小孩。女方不服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1997年,17歲的謝某在花都獅嶺鎮打工時認識了比她年長7歲的老鄉鐘某。2001年5月,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期間,謝某先後生下兩男兩女四個孩子。
據謝某回憶,她和鐘某沒結婚,但同居後感情一直都不錯。不料,2012年7月,謝某發現鐘某與別的女人有不正當關係,從2012年7月15日起,鐘某就搬出兩人同居的居所,與別的女人公開同居至今。
謝某稱,為了侵吞雙方多年打拼積累的財産,鐘某多次對她大打出手。之前就因遭鐘某持刀追殺報過警。謝某帶著長女離開原同居住處,另外租房居住,其他三個子女有兩個在鐘某老家生活,長子隨鐘某仍舊生活在獅嶺。之後,謝某一紙訴狀將鐘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大女兒和小兒子隨她生活,大兒子及小女兒隨鐘某生活。
對於謝某與兒女,鐘某自認問心無愧。他表示,大兒子與小女兒都是大腦發育遲緩,智力低下。現在本應每人各撫養兩個孩子為宜,一個健康的、一個有缺陷的。讓謝某撫養兩個健康的孩子根本不合理。謝某一直對有缺陷的兩個孩子不聞不問。他擔心,即使法院判決兩個孩子歸謝某,謝某也不會管他們。因此,鐘某提出同意撫養一名健康的孩子以及兩個有缺陷的孩子,但要求謝某支付撫養費。
兩孩健康 兩孩有缺陷 雙方各養一半
法院審理後認為,謝某和鐘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屬同居關係,雖然法律不保護同居關係,但兩人因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四名子女雖然是同居關係期間的非婚生子女,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謝某和鐘某對他們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大兒子已滿10歲。法庭曾對他進行詢問“願意隨父還是隨母生活”,他沒有明確意思表示。其他三個孩子未滿10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尚不能自主表達願意隨父或隨母一起生活的意思。為此,從謝某和鐘某雙方實際撫養條件、雙方意願及小孩生活情況來看,應一人撫養兩個小孩,各一男一女為宜。最終,法院判決大兒子、大女兒由謝某撫養,小兒子、小女兒由鐘某撫養。(記者章程 通訊員周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