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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顧客自帶兩瓶酒被收百元“酒具清洗費”

  • 發佈時間:2015-11-02 10:33:42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吳柳鋒  責任編輯:張明江

成都顧客自帶兩瓶酒被收百元“酒具清洗費”

  黃先生出具的收費清單。

成都顧客自帶兩瓶酒被收百元“酒具清洗費”

  涉案酒家。

成都顧客自帶兩瓶酒被收百元“酒具清洗費”

  店內規定

  酒樓相關提示牌。但黃先生認為,酒具清洗費只會跟杯子的數量有關,而與其帶酒的瓶數無關。

  顧客狀告酒樓變相收“開瓶費”

  去年,全國首例“開瓶費”案在成都開審轟動一時。10月29日,武侯法院又受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但開瓶費已不叫開瓶費,而叫“酒具清洗費”。

  10月2日,成都市民黃先生因自帶兩瓶白酒,在卞氏菜根香旗艦店消費後被收取100元的“酒具清洗費”。之後,黃先生較了真,並委託律師對成都卞氏菜根香概念餐飲有限公司提起訴訟。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最高法院去年明確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屬霸王條款。新《消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去年的“開瓶費”,火鍋店退了,今年的“酒具清洗費”該不該收呢?武侯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遭遇

  自帶酒被收50元一瓶“酒具清洗費”

  10月2日晚,在成都武侯區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艦店的豪包內,黃先生和朋友已酒足飯飽。接過服務員遞上的帳單:1812元。黃先生正準備付錢,帳單中間的一行字引起了他的注意,“不對哦,包間費我認,但這100塊錢的酒具清洗費是個啥?”

  服務員解釋説:“這是自帶白酒收取的費用,點菜前曾給你提過。”黃先生這才想起,在點菜前,服務員確實提及過包間費和酒具清潔費,但那是在推薦他辦會員卡的時候説的,他並未在意。

  “服務員讓我辦會員卡,説是充3000元送350元,有了會員卡今後的包間費和酒具清洗費都可以免收。”黃先生説,他不常來這家店,因此婉拒了服務員的推薦。

  黃先生不想因為這100元掃興,要求服務員在帳單上蓋章,然後付賬。這已經是他第二次遇到這種酒具清潔費,但在上一家店,他提出這是變相的開瓶費後,對方取消了這筆費用。而這家店的服務員則堅持稱“這是我們店的規定”,而且事前已經告知。

  較真

  收費“不合情理”

  法院已立案受理

  這酒具清潔費到底在不在新消法明令禁止的範圍?黃先生較起了真,之後幾天他在網上搜索相關的新聞報道。“我發現以前有開瓶費,而且是消費者勝訴了。”黃先生説,酒具清洗費實際上就是商家巧立名目的“開瓶費”,既然有先例,他決定挑戰一下這個潛規則。

  隨後,黃先生找到重慶金牧(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丹幫他代理此案。黃丹認為,“酒具清潔費”實際就是變相的“開瓶費”,這有違新消法規定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應確認其無效。

  “何況他是每瓶酒都收50元,很顯然不合情理。”黃先生補充説,一次就餐,不管我帶多少瓶酒,也只是使用了一次酒具。酒具清洗費只會跟杯子的數量有關,而與我帶酒的瓶數無關。

  10月21日,黃先生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雙方之間形成的消費合同中收取酒具清洗費的部分無效;判令酒樓返還酒具清洗費人民幣100元。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經過審核,決定正式登記立案。

  探/訪/酒/樓

  這費已收了多年

  多數人沒有異議

  10月30日10時,記者先以顧客身份來到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艦店。客戶經理唐春梅把記者帶到一個普通標間,在餐桌上,記者看到了一個呼叫器,上面寫著“溫馨提示顧客”,內容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10%收取酒具清洗費,最高不超過50元/瓶。白酒50元/瓶,紅酒、洋酒20元/瓶,啤酒20元/件,飲料免收。

  “這是大堂的收費標準,如果使用包間每一項還得多收10元。”唐經理建議記者辦一張會員卡,以後就可以免除“包間費”和“酒具清洗費”。記者離開前,唐經理説,“定了早點給我打電話,到時候包間費和酒具清洗費我可以給你少算點。”

  半小時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該店營業部曲經理稱還不知道因為“酒具清潔費”已成被告。“這項費用我們都收了好多年。”曲經理説,他們店裏賣白酒是要比外面貴一兩百元,如果每一個到店的顧客都自帶酒水,利潤就會很薄。

  “不過我們都會告知消費者。”曲經理説,以前也遇到過消費者不理解,但更多的消費者對交這筆錢沒有異議。“洗杯子,我們也需要人力和物力成本。”

  案/例/説/法

  火鍋店退“開瓶費”

  曾入選十大維權案

  今年3月15日前,成都中院曾發佈消費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錦江法院審理的“開瓶費”就在之列。2014年2月16日,何某某帶著自購的酒水到張某經營的錦江區某火鍋店的包間就餐。結賬時,某火鍋店以何某某選擇在包間消費並自帶酒水為由,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執意收取了50元“包間費”和30元“開瓶費”。後何某某起訴張某,要求退還“包間費”及“開瓶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飲行業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並以事先聲明為由,要求消費者支付自帶酒水的“開瓶費”,該行為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故在消費者與餐飲店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中,收取“開瓶費”的部分無效。遂判決張某退還何某某“開瓶費”30元。

  10月31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實,他認為,酒具清洗費確實就是變相的“開瓶費”。但酒樓確實盡到了告知義務,而且如果不收“開瓶費”,商家會以提高菜品價格的方式,轉嫁給不帶酒水的顧客身上,這對其他顧客也會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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