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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帶飲食”真的好嗎

  • 發佈時間:2015-07-30 09:32:1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吐不快

  □ 胡立彪

  近日,南京一位女士想帶薯條和漢堡進影院卻被檢票人員攔住不讓進,因而發生爭吵,媒體關注此事後,引發輿論熱議。從新聞跟帖看,網友多是站在作為消費者的觀眾這一邊,反對影院“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視之為“霸王條款”。

  不過,儘管這算是民意,但人多不一定管用。北京曾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李先生到一家影城看電影,在檢票時因自帶飲料而被影城方面拒絕入場,雙方爭執不下,而李先生因此未能看成電影。李先生一氣之下,將該影城告上法院。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任何一個商業服務者都有著也必定享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行業慣例而制定經營規則與管理秩序的權利,只要該規則與秩序不為法律所禁止”,並最終判定該影城阻止李先生攜帶外購飲料入場觀看電影的行為不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

  這樣的判決曾引起廣泛爭議。有反對者認為,餐館飯店謝絕顧客自帶酒水,怕影響了自家生意,好歹還説得過去,但仍引發民怨,現在被當作霸王條款逐漸被扔進歷史的垃圾堆了;相比餐飲業,影城的“謝絕”理由就更難服眾了,如今卻還在影城門口霸著,個別法院還支援這種行為,而支援的理由竟跟多年前支援餐飲業霸王條款的理由毫無二致,這實在是一種悲哀。

  的確,企業有權制定經營規則,但這樣的“規則”不能違背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來説,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消費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觀眾作為消費者與影城之間建立的是以影視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合同。影城一方面並不禁止觀眾在觀影時進食,一方面卻禁止觀眾自帶飲食,這屬於限制觀眾自由選擇的權利,明顯違反了消法的規定;影院禁止觀眾自帶卻高價銷售自家的飲食,這種行為屬於濫用自己的地位,強迫消費者高價購買商品,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選擇權,當視為霸王條款。

  誠所謂“燈不拔不亮,理不辨不明”,影院禁止觀眾自帶飲食的“行業慣例”,其依據者,其實並不是什麼國家法律法規,説白了,只有一個“利”字。觀眾為什麼要自帶食物飲料進入影院?原因很簡單:一是因為影院提供的飲食種類有限,不能滿足其需求;二是因為這些飲食價格太高,宰人太狠。媒體調查發現,超市標價1元的礦泉水,在影院最高會賣到5元錢;超市標價3元的茶飲料或碳酸飲料,在影城的銷售價格都會高出一倍,甚者達到10元的高價。至於影院爆米花,那就更是影院的賺錢利器了。數據顯示,萬達院線2014年的營收超過53億元,而僅爆米花一項的收入就達到4.5億元,其毛利率高達近70%。

  有了這個“利”字,影院所謂“自帶飲食的特殊氣味、聲音等會影響其他觀眾觀影效果及影院衛生”“自帶飲食無法保證衛生安全”等,就顯得沒有什麼説服力了。或許是意識到“禁止自帶飲食”並不合理合法,更可能是擔心失掉人氣人心,現在越來越多的影院開始放鬆對這條“行業慣例”的堅守,或“部分禁止”“指定禁止”(比如有影院只“謝絕攜帶榴蓮、雪糕、餃子等易溶類、油炸、油膩類以及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進入影廳”),或有規定卻不實際執行,睜一眼閉一眼,或乾脆“百無禁忌”,吃的喝的觀眾愛帶什麼帶什麼。

  還是一位律師説的好:在法律手段維權不可取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只能通過市場競爭來調節,只有市場競爭達到一定程度了,這種情況才能得到徹底根治。的確,不是有“用腳投票”這一説麼,消費者可以通過自身的選擇來表明自己的態度,如果不滿意某一影院可以選擇不光顧。久而久之,影院會為了利,為了生存,向消費者投降。事實上,現在國外許多影院為了討好觀眾,都開始免費贈送飲料、爆米花和其他小零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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