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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6700萬買理財全虧 稱合同被篡改訴信託公司

  • 發佈時間:2015-11-02 08:42:58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思佳  責任編輯:田燕

  老人花6700萬買理財血本無還

  稱合同有假 提出做筆跡鑒定 被告公司稱屬於理財失敗

  60多歲的王老太向新時代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信託)支付6700萬元,購買信託産品,到期後血本無歸。10月28日,王老太訴新時代信託不當得利案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王老太要求後者返還6700萬及利息。被告認為,此案是因老人投資失敗造成的,屬於合同糾紛。

  王老太自稱,信託産品是某銀行北京國際大廈支行員工原某推薦給她的,雙方合作多年,她很信任對方。她當時購買的産品名稱為“鑫風1號”,但合同被人偷竊並篡改,變成了“13博瑞格”。

  原告經鑒定合同簽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點,王老太訴新時代信託不當得利一案在內蒙古高級人法院二審開庭。王老太因身體原因沒有參加庭審。

  據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王老太一方認為新時代信託不正當得利,要求對方返款6700萬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稱合同上的簽名並非自己簽署,要求進行鑒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實查明與鑒定事項無關聯”,駁回起訴及鑒定申請。王老太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

  王老太的代理律師稱,王老太有意購買新時代信託發行的信託産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將6700萬元匯入了新時代信託的賬戶。但現有的王老太與新時代信託簽署的購買“13博瑞格”信託産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簽字並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簽寫,所以是虛假合同,“雙方並沒有任何合同關係,請求新時代信託返還不當得利6700萬元。”

  律師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時代信託購買的信託産品是“鑫風1號”,當時簽署的購買該産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後到了産品該兌付的時候,有人從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風1號’的所有文件,之後王老太被告知她購買的‘13博瑞格’出現兌付問題,無法兌付。王老太從來不知道‘13博瑞格’這個産品,雖然新時代信託提供了有王老太簽字的購買‘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説她沒有在這些文件上簽過字。我們也找專家鑒定過,這些文件上的簽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簽的,那麼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偽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資失敗造成的

  新時代信託的代理律師稱,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時代信託賬戶匯款,且是向一個單一信託賬號匯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且在知道産品出現兌付問題後還曾派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故沒有必要對合同上的簽字進行司法鑒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資失敗之後造成的,投資是有風險的,雙方之間確有合同關係,‘鑫風1號’並不存在。”律師説,對於“13博瑞格”信託産品,新時代信託只是做了一個通道業務,收到錢後已將錢轉往信達證券。該方出示證據中的轉賬憑證顯示,新時代信託在2013年4月18日,將6700萬轉到了信達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賬號上,信達證券是“13博瑞格”信託産品的承銷商。

  焦點合同糾紛還是不當得利

  庭審中,雙方對王老太將6700萬匯入新時代信託專用單一信託賬號,且至今沒有收到兌付款無異議。

  雙方爭議焦點在於該案屬於合同糾紛還是不正當得利,以及是否應該對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雙方均沒有對簽約過程提供證據。

  該案最終沒有當庭宣判。法官當庭表示,是否要對合同上王老太的簽名進行鑒定還需商定。

  庭審結束後,記者對新時代信託的負責人提出採訪要求,該負責人表示具體問題律師已經在庭上講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自述理財經歷

  信任銀行員工才敢出手

  王老太已經年過六旬,她的老伴王先生今年84歲。據王先生説,買理財産品的6000萬本金是兒子給的養老錢,通過原某介紹的銀行理財賺了700萬。他本打算賺了錢後,把本金還給兒子,用賺的錢養老。

  王老太説,2009年,她和丈夫認識了在某銀行北京國際大廈支行工作的理財經理原某。此後,原某一直幫他們理財,沒有出過任何問題。之所以敢投入這麼大,完全是出於對銀行理財經理的信任。

  王老太向記者出示了一張電匯憑證,上面顯示,2013年4月3日,在某銀行北京國際大廈支行,從王老太的賬戶匯到新時代信託6700萬。王老太説,這筆錢是原某匯的,“他知道我們賬戶的密碼。”

  王老太説,在2012年,他們曾在原某的推薦下購買過新時代信託的一款産品,2013年4月3日按期拿到了本金及收益。拿到收益的當天,在某銀行北京國際大廈支行的VIP理財室,原某向王老太又推薦了新時代信託的另一款産品“鑫風1號”。當場確定購買後,她就簽了字,購買金額為6700萬,時限為1年。

  王先生説,購買了“鑫風1號”後的一年時間,他們沒有過問過這個産品。

  指理財經理到府偷合同

  王老太説,2014年4月7日,“鑫風1號”到期後,原某來到她家中,稱要看之前購買的另一個理財産品的委託書。之後,原某又説要看“鑫風1號”的合同。王老太説,當時她有警覺,“我就説這個錢我們還沒有拿到,不能把合同給你。”

  第二天,原某又來到王老太家中。當時,家中只有王先生在,王先生稱,自己中了“調虎離山計”,指責是原某偷走了合同。

  王先生説,原某走之後就發現文件少了,發現不對就去追,但沒追上,給原某打電話一直不接。王先生去家附近的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建議他去銀行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之後,王先生打算先去銀行了解情況,再去派出所報案。他説,銀行負責人説影響不好讓先不要報案,“他們説一定幫忙把合同要回來。我認為銀行一定會給我們解決問題,所以就沒有去報案,一直等消息。”

  此後,王先生再去找銀行,相關負責人稱,這事與銀行沒關係,原某已經被開除。王老太説,合同是和原某在銀行的理財室簽的,還是在工作時間,怎麼跟銀行沒關係呢!

  苦於對遭遇拿不出證據

  王老太説,她曾到新時代信託公司包頭總部,調取出自己購買信託産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發現她購買的産品變成了“13博瑞格”,恰恰就是這款産品出現兌付問題。

  據了解,“13博瑞格”由信達證券承銷、山東博瑞格生物資源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博瑞格生物”)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因違約不能按時兌付利息。

  記者查詢得知,2014年11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博瑞格生物及時任總經理予以通報批評。通報中稱,經查明,博瑞格生物在資訊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未就私募債券募集資金違規轉移事項進行披露;“13博瑞格”完成發行後,大部分資金被轉移至債券擔保人關聯單位,未全部用於博瑞格公司經營。

  “我根本不知道這個産品,也從來沒在這些文件上簽字,這上面的簽字不是我寫的。”王老太説。但王老太夫婦並無證據證明原某偷走了合同。事後,王老太夫婦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

  記者曾就此事聯繫某銀行北京國際大廈支行,工作人員稱並不了解情況,需向相關領導了解情況後給予答覆,直至發稿前記者並未接到回復。記者多次撥打原某電話,一直無人接聽。隨後,記者聯繫了信達證券的債券發行部門,一名工作人員稱他並不清楚“13博瑞格”,記者表明瞭採訪意圖,該工作人員稱他是新來的,相關領導均不在,不能給予答覆。

  投資信託産品先查公司信譽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副所長邢成表示,銀行員工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理財産品被稱為“飛單”。若此案真如老人所説,那就涉及刑事犯罪,老人發現合同被偷後應該馬上去報警。

  邢成説:“在投資信託産品時,産品不重要,收益高低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選好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很多投資人看産品也看不懂,不知道哪個産品的風險高。”基於委託人對市場情況的不了解,一定要對信託公司的專業性、信譽、經營業績、誠信記錄等進行了解。信託公司每年的4月30日之前要披露年報,可以通過年報了解信託公司的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針對理財經理“飛單”屬不屬於職務行為的問題,如果是銀行知情下導致,銀行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是工作人員瞞著銀行,只能追究這名工作人員的責任。投資人不能因為推薦理財産品的人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就徹底相信,一定要看該工作人員的業務範圍是否是在銀行的授權範圍之內,“銀行理財室的工作人員有些可能是信託公司的人。”銀行和信託公司被銀監會監管,券商被證監會監管,那麼銀監會、證監會等相關部門之間應該消除監管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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