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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場地被惡意潑機油 廣場舞引發矛盾何時終結

  • 發佈時間:2015-07-14 08:40:0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潘從武  責任編輯:劉波

  廣場舞是市民鍛鍊身體的健身項目,是我國群眾文化的一大特色,但因跳廣場舞産生的音樂噪聲,卻讓周圍居民苦不堪言。

  近日,因無法忍受噪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小區反對廣場舞的居民,使用潑機油、撒玻璃碴子、垃圾等破壞公共設施的極端行為制止和阻撓廣場舞,使得雙方間暗流涌動的矛盾一再升溫。

  那麼,廣場舞産生的噪聲究竟多大才算擾民?這種行為是否觸犯法律?反對者採取的極端方式是否違法?在互相理解和包容的基礎上,有哪些有效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可以使用?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阻止大媽廣場健身

  場地被惡意潑機油

  6月25日一早,位於烏市克拉瑪依西路的盛大花園小區,當例行晨練的大媽們走向小區唯一的健身場所——小遊園時,眼前的一幕讓她們大吃一驚,石凳上、地上四處潑著機油,滿地的玻璃碴讓她們無處下腳。“這是最近最嚴重的一次,以前都是扔垃圾、砸爛啤酒瓶,現在我們已經把音響聲音放小了,有什麼不滿可以説出來,為啥要這樣做呢?”參加晨練的周大媽氣憤地説。

  在廣場舞愛好者吳阿姨看來,年輕人應該對廣場舞多些理解和包容,很多空巢老人在家非常孤獨,出來活動筋骨的同時找人嘮嘮嗑,也是種精神寄託。“周圍小區就這麼塊兒地方,你不讓我們到這裡跳,我們能去哪兒?”

  採訪中,烏市騎馬山片區管委會兒童村社區書記米釗雄告訴記者,原來在社區管委會旁邊有一塊空地,面積挺大,但因為長期開放,跳廣場舞的人越來越多,出於安全考慮,社區封閉了這塊場地。“老人們只好到小遊園內去活動,而距離遊園最近的盛大花園小區41號樓的居民卻受到了影響,也找社區反映過情況,但沒想到此次矛盾如此激烈。”

  別看小區小遊園地方不大,卻是幾個小區老人喜愛的寶地。“每天早上7點我們開始跳健身操,8點準時有其他小區打劍的老人們過來,兩種活動都需要音樂,這擾民的事兒究竟算誰的呢?”社區居民段大媽建議,可以立個牌子規定幾點以後不許喧嘩,或者對鍛鍊身體的時間有規定,“最好是把雙方組織在一起協商一下,這樣矛盾就會少了”。

  米釗雄表示,就晨練噪聲擾民一事,社區正加緊做協調工作,“但潑機油、砸酒瓶,是嚴重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我們通過社區民警進行監控調取,但因為所在位置較為隱蔽,監控中無法查證,以後會每天安排警力在此處巡邏加強防範”。

  據新疆律師趙雲峰介紹,按照刑法規定,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多次損壞公私財物的,或者多人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已經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屬於重處範疇。

  廣場舞音樂擾民

  反對者不堪其擾

  “我們都是上班族,早上7點就被音樂聲吵醒,尤其是週末想睡個懶覺,可是廣場舞按時上演,一天都不會落下!”長期遭受廣場舞音樂的侵擾,盛大花園小區41號樓居民王超明感到非常無奈。

  住在小遊園附近住宅的張悅女士説:“家裏有老人,本來睡眠就不好,現在更是被噪聲弄得神經衰弱。”

  7月2日晚8時20分許,記者在位於該小區小遊園約30米的距離,可清楚聽見廣場舞音樂的旋律,而小遊園距離小區41號樓直線距離不到10米。

  據了解,噪聲污染是環境污染的一種,通過損害人的聽覺系統,進而影響大腦中樞神經,從而誘導和導致各種疾病,已與水污染、大氣污染被公認為危害人類健康的三大公害。

  依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以居住為主的區域,白天不能超過55分貝,夜間不能超過45分貝,而社會生活噪聲的管轄、查處主體是公安機關。

  據小區轄區的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分局騎馬山路派出所民警介紹,若廣場舞分貝超出這一標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有關部門完全可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化解糾紛尚需立法支援

  城市應配文化活動場地

  “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些矛盾,在法律上有很簡單清晰的界定,理論上説,本來是不應該出現的。跳廣場舞和抵制廣場舞的居民是兩個不同的利益群體,前者的訴求是健身,後者的訴求是安靜,兩種訴求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出現了矛盾,一定是有一方逾越了自身法定利益的界限。”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律治理學博士趙麗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無論是廣場舞噪聲擾民還是反對者的行為,都是公民公共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趙麗莉介紹,在國外,如果噪聲擾民,跳舞者就會被警方帶走,因為法律規定公民有享受寧靜的權利,一旦感到聽覺遭到污染,就可以選擇報警,警察也必須作出行動。但在我國,往往將噪聲污染定義為生活糾紛,多半採取勸導和説服的方式。“這其實是‘法不責眾’的思想在作怪,執法者認為像廣場舞、闖紅燈這樣的群體行為,即便有不合理性,也不好進行處罰。對於日益突出的廣場舞噪聲擾民等矛盾,應更多地採取法律手段”。

  “通過法律來規範廣場舞,哪可以跳廣場舞,音樂聲多大才算噪聲等將會有規可依,既可以約束跳舞者的行為,也能達到保護跳舞者的利益,有利於解決和化解廣場舞引發的矛盾。”趙麗莉説,道德和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標準,如果道德已經無法約束一些越界行為的時候,這就需要法律及時跟上。同時,她也強調,一旦考慮到立法層面,那麼由政府主導及社會力量廣泛介入的體育場館建設、公共活動場地免費開放等工作也必須同時推進,地方政府還應該在城市建設中配備必要的公共娛樂和文化廣場等公共設施,同時,既要擴大每人平均廣場面積,也要注意地點佈局。

  “隨著我國全面進入老齡化社會,老人需要相應的健身與娛樂。要考慮到老人並非是故意去廣場跳舞擾民,而是迫於活動場地奇缺的現實。只有從根本上解決場地的問題,廣場舞噪聲擾民的問題或許才能真正迎刃而解。”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楊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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