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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業主訴小區停車費高 物業稱收費標準符合國家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3-04 14:03: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一個地面停車位每月收費480元,業主認為地面停車不該收費,每月480實在太高;物業公司則強調,收費標準已經調整,符合國家規定。《天天315》本期聚焦:小區停車費到底應該怎麼收?

  央廣網財經3月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現在有車的家庭越來越多,有點家庭甚至一家有兩輛甚至三輛,車有車帶來的煩惱也就隨著越來越多起來。首先是車位,其次是停車費車子該停在哪,怎麼停,怎麼收費,越來越成為大家很關心也很鬧心的事情。比如,路邊停車該不該收費,該怎麼收費?小區地面停車該不該收費,怎麼收?等等。今天我們就以江西贛州于都縣“楓葉花園”小區業主的投訴為例,來討論一下小區停車費到底該怎麼收的問題。

  江西省贛州于都縣“楓葉花園”小區是一個新小區,業主們搬進新居之後面臨的也是自己的車子停在哪,費用怎麼收的問題。

  小區業主周先生給我們講述了他對小區停車收費的看法。

  周先生:我們這邊正常的水準最高的地方,平常的縣城是一個月120,我們是這裡的業主是480一個月。我們説參照一下當地的水準,然後他們就不同意。意思就是參照物價局批准的臨時停車收費,外面的臨時停車收費,是一個小時兩塊錢增長的, 16塊錢封頂,他就要參照那個收費。

  同住一個小區的業主鍾先生也向我們投訴李相關的情況。

  鍾先生:我們的小區是新小區,是3月1號就開始收費了,停車費是由我們的縣城獨一無二一家,停車費收的特別高,每天按16塊錢封頂,計時是2塊錢一小時,我們是露天停車場,露天停車場是不能收費的。

  而鍾先生在向我們講述業主和小區物業就停車費問題産生糾紛的時候也提到李物業派人砸車的事。

  鍾先生:那天們很多業主都比較衝動,開發商叫了當地的混混過來,冒充這邊的業主,把我們的車砸壞了兩輛。

  周先生説,小區的業主們在和物業公司不斷協商之後,物業方面提出一個新的收費標準,但是,業主們對此還是不滿意,認為費用並沒有調整到位。

  周先生:到昨天晚上,50、60號人一起去找物業,物業就是説降低一點,降低240,我們這裡面的人都説參照了浙江廣州的標準都還高,當時他們就説200塊錢,但是我們業主還是到240,看到240之後大家還是不同意,不同意説他們再準備材料,看看怎麼處理。

  而另一位向我們投訴的小區業主鍾先生則認為,于都縣其他的小區地面停車大多不收費,所以“楓葉花園小區”也應該對地面停車不收取費用。

  記者:你們認為應該怎麼收費呢?

  鍾先生:適當收一些管理費是應該的,我們也不是完全不繳費的,可以收管理費用,但是按我們縣城我們幹的事來講,收這麼高的費用是第一家,我們縣城所有的小區都諮詢過了,他們小區是不收費的,我們這是第一家。

  記者:就是縣城其他的小區停車是不收費的。

  鍾先生:所有都不收費的。

  記者:地上還是地下?

  鍾先生:地上。

  對於小區為什麼對地面停車收取昂貴的停車費的原因,周先生和鍾先生都認為,是因為這個小區建有地下停車場,而地面停車高收費的根源是希望業主們購買地下車位。

  周先生:這裡面的原因,因為它有地下車庫,地下車庫是屬於車位,不是車庫,沒有賣掉,它們為了賣這個車位,因為車位比較貴,為了賣掉車位,它就強求要求上面收這麼貴,意思車位賣掉以後的它就上面再怎麼收就不管了。

  鍾先生:現在老闆的意思就是説,故意把這個價錢抬高,意思買地下車庫,把它賣出去,而且地下車位賣的特別貴,要賣9萬塊錢一個地下車位。

  記者:九萬塊錢一個是嗎?

  鍾先生:對,因為現在屬於貧困縣,我們買這麼高的,現在所有的基本上都是它們開發商物業説的算,它們説多少就是多少。

  了解完業主的投訴之後,我們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天天315》欄目記者的名義致電“楓葉花園”小區的“天天向上”物業核實情況。以下是我們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對話。

  記者:天天向上物業公司嗎?楓葉花園的你好,我是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是這樣我們這邊收到你們那邊的業主跟我們的反映停車費的問題,我想對你們這個問題核實一下。

  工作人員:您説。

  記者:業主反映説你們這邊停車費用大概是收的每個月480塊錢是吧?跟你們的于都縣其他的物業高很多,大概是這樣一個標準嗎?

  工作人員:現在你如果沒有車位臨時停車的話,是按照辦月卡,月卡現在是車地佔用費是200塊錢,再就是一個月30塊錢的管理費。

  記者:200塊錢再加上一個月30塊錢的管理費。

  工作人員:對。

  記者:這個是什麼時間確定下來的這個數目?

  工作人員:昨天晚上。

  記者:我再問一下你們這邊是因為跟業主的停車費用的問題,就是涉及到扣留了業主的車,或者砸壞了業主的車這樣的事情嗎?

  工作人員:沒有,我們這邊肯定不會的,我們是物業公司,怎麼回去砸業主的車是嗎?之前前兩天有發生這樣的事情,那是因為業主和 業主之間,它們停車放在那裏自己砸的,跟我們沒有關係。

  記者:是業主和業主之間發生的衝突,不是物業公司做的是嗎?

  工作人員:對,這個不是我們物業公司做的,是業主和業主之間發生的衝突,我們也沒辦法。

  記者:那你現在的這個標準是每個月管理費30塊錢,然後真地費用是30塊錢,按照于都縣的物價管理方面的規定,你們這個跟它們的規定符合嗎?

  工作人員:符合。這個于都縣規定的管理費,物價局有發這個通知,我們有審批下來,一個月的管理費像這個小車60塊錢一個月管理費,我們現在只收了30,再加上你一個場地佔用費的話,那個是我們這邊定的200塊錢一個月,但是它物價局有規定,它是轎車小車150塊錢一個月,但是它這個的話是要你租50年以上才有這個優惠價格的,你一年都是按照200塊錢來的。

  以下有請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胡鋼律師就停車費該怎麼收的問題進行點評。

  包華表示,小區的地面停車費是應該收費的,它的前提是因為地面停車位的資源是非常稀缺的。在稀缺的情況之下,需要通過經濟杠桿的方式,提高使用價值,降低不必要的這樣一些成本的付出,能夠讓更多的業主公平使用到停車位的資源。但是在定下來收費這件事情之後,我們要明確兩件事情,第一個收多少,第二個收給誰。現在的問題,經常會糾結于收多還是收少,但是潛臺詞都是這個費用就應該歸物業公司,或者歸開發商,這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分析和探討的,也就是説我們現在收的錢收給誰,可能直接決定了收多少或者怎麼收。

  地上停車費到底是該收還是不該收,胡鋼指出,有一個大的背景是,今年年底國家發改委關於放了一個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其中要放開基價,已經具備服務條件的服務價格,其中第七項就是住宅小區的停車服務,其中規定就是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接受委託,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當然這個通知還要求各省的價格主管部門要抓緊履行程式放開價格。

  楓葉花園小區的物業收取的200元叫做佔地費,30元叫做管理費,一共每個月收取230元。這個費用收的合理嗎?

  包華表示就這個項目的設置來説是合理的。停車費上有兩個費用的産生,第一個費用就是這個車位本身使用的價格,叫佔地費用。還有就是進行停車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管理性費用,包括地面的平整、道路的劃線、人員巡查,包括車輛意外保險的購置這都是管理費用。這兩個費用設置是對的,但是有一個大前提,這個案例中好像大家都沒有關注,地面停車這些停車位到底是誰的,因為在物權法上規定,如果佔有公共綠地進行停車的,這些車位應該歸全體業主的,歸全體業主的情況下,收上來的費用扣除了我們管理公司的成本以及管理公司的佣金,其盈餘部分應歸還給全體業主。但如果是規劃的車位車庫,可能歸開發商的,或者歸車位的購買人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管理公司在出它的成本和佣金之外應該把它的收益歸給我們的車位所有人。所以實際上車位歸屬給誰它的收益就會歸屬於誰,這就是剛才我們談到的車位車庫的錢應該給誰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説是全體業主的車位、車庫,那麼有車的業主把錢花了之後,這些錢可以歸給全業主的情況下,沒有車的業主,也可以享受這樣一個利益,這是公平的,否則就變成了不公平。

  包華指出地方政府的規則制定方面多做引導。比如北京市地方規定要求,每一年物業公司要對公共區域,公共經營收益要進行相應的公示,告訴大家你這一年做了哪些事情,你掙了多少錢,有多少錢的結余,要讓業主知道。這是在地方政府在制定規則的時候,完全可以做的到的。希望像剛才所談到這樣的小區,所在的當地政府或者其他的當地政府,都應該努力在這方面,讓業主享有更多的知情權。

  業主到底應該怎麼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胡鋼律師有以下建議。第一建議廣大的業主儘快的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因為相關的物業服務標準收費內容等等都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來決定,這是業主的權利。只有這種的組織化的維權,才是最有效的維權。其次在所謂的前期活動中,造成了相關的財産和人身的傷害,該向也許方面投訴舉報的,比如公安機關,該舉報的要舉報。同時應該盡可能蒐集整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説相關的視頻、手機的一些介入的資訊等,包括認證物證等,儘快把案情查清,使違法者付出應有的成本。其次對於具體的收費標準,也可以向我們的于都縣所在的工商或者物價主管部門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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