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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離婚:青春損失費按年計算一次賠18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7-13 09:44:1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譚秋明  責任編輯:張明江

  青春損失費按年計算一次賠180萬元 不能搬家、不準移民、孩子不準改姓

  “男方婚內出軌,按結婚年限一次性賠償女方青春損失費,每年10萬元人民幣,共計180萬元。”

  “離婚後,兒子xx交由女方撫養,女方應向男方承諾不搬家、不移民。如女方日後再婚,xx不改姓。”......

  離婚之際,有些怨偶寫下了不符常情、與法律相悖的奇葩離婚協議。而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協議,往往最先交由婚登員審讀。

  日前,記者深入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採訪資深婚登員,發現不同年齡段的人,結束婚姻的原因和主要特點各有不同。

  “通過離婚協議,往往能判斷一對夫妻對家庭和雙方關係的態度。”一位從業近10年的婚登員這樣分析,那些協議寫得滴水不漏的夫妻,很可能是技術性離婚,如果他們還是手牽手、笑呵呵走進婚登處的,“就八九不離十了”。

  索償型

  結婚18年

  “埋單”180萬元

  “男方婚內出軌,按結婚年限一次性賠償女方青春損失費,每年10萬元人民幣,共計180萬元。”一天,一對衣著入時的中年夫妻來到婚登處辦理離婚,針對離婚協議書中的青春損失費一項,婚登員指出,這和《婚姻法》等法律要求不相符,請雙方協商。

  “他必須為我逝去的青春埋單。”女子當即柳眉倒豎,堅持這條協議不能取消。四十齣頭的她,唇紅齒白,身材苗條,風韻猶存。“當年不是我放棄一切,陪你打拼,(你)會有今天的日子嗎?”她質問一旁滿臉無奈的丈夫。

  初識時,他們都是從外省到南方打拼的打工仔、打工妹,惺惺相識,悄悄相戀。她為了支援他的事業,放棄自己的前途,“我那時已經當領班了,他還是一個普通業務員。”他們的婚戀故事,和那些發跡以後棄糟糠的電視劇如出一轍,從女兒12歲起,他開始以忙為藉口夜不歸家。她風聞他外面家外又有了新家,卻不敢追究。“因為那時女兒還小,要有人養,我已經脫離社會太久,沒有能力。”

  今年,女兒16歲,出國留學了,她覺得:“想重新過自己的人生。”於是提出離婚。

  “他從頭到尾沒説幾句話,有一句説得挺不中聽的,‘我玩歸玩,知道家門在哪兒!’女方一聽,情緒更激動,又哭又罵。”接待他們的婚登員回憶稱,雙方因為這一條協議在婚登處磨了整整一個上午,之後,又來了一兩次,離婚還是沒辦成,原因是女方堅持索要青春損失費。

  婚登員:高額賠償多因男方背叛

  多位受訪的婚登員不約而同地指出,發現丈夫背叛婚姻的女子,在協議離婚時,往往會提出“青春損失”這一項賠償,計算方式五花八門,“有的按相識、結婚年限計算,有的按男方年薪計算”,而且,索償數額都偏高。

  “這一項約定,與有關法律不符。有些丈夫明知自己有過錯會答應,即使最終沒有寫入協議,但給付了賠償。大多數時候,雙方會為這一項協議爭執不休。”有婚登員表示,也曾發生因這一約定不能寫入協議,雙方口頭商定後,辦妥離婚,男方反悔,女方到婚登處求説法的個案。

  律師: “青春損失費”于法無據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部主任、資深婚姻家事專業律師李小非指出,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並無所謂“青春損失費”的概念,夫妻雙方如在離婚協議中如此書寫當然是無法過關的。對此,可依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如係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以上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如已就補償金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為“精神損害賠償金”;至於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標準,目前法律框架下並沒有硬性的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對該標準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同時要求支付賠償金的一方亦應考慮到未來協議執行的可行性因素,不建議盲目地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此外,在有些案例中,考慮到日後子女的接受程度等問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也可在協議中隱去賠償金的提法,而僅約明數額。

  離婚看三觀

  70後 凈身出戶多

  受訪的婚登員都認為,“70後”的婚姻多數走過了“七年之癢”,激情褪盡。據了解,近年“70後”的離婚以發生婚外情和婆媳關係為主要原因。值得關注的是,“70後”離婚時,男方願意給女方更多的經濟利益,甚至有相當比例的男方選擇凈身出戶。

  80後 都別佔便宜

  “‘80後’為了一碗剩飯這麼雞毛蒜皮的事情也會鬧離婚。”一位從業多年的婚登員説。“80後”離婚呈現“兩多”:一是結婚不到1年就鬧離婚的多,二是孩子出生1~2年內鬧離婚的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多數抱著“誰也別想佔誰的便宜”態度。

  90後 “裸婚”又“裸離”

  “90後”則是“裸婚”又“裸離”,如果有了孩子,誰都不想要。“90後”離婚時,經濟糾葛相對少,“有房有車的‘90後’,房、車很多都還是父母的,還未轉到他們名下就已經鬧離婚了。”孩子則是誰都不要,有“90後”在離婚協議中寫道:“哪一方空余時間多,交由哪一方帶”。

  限制型

  高管離婚

  明確“三不準”

  “雙方自願離婚,離婚後,兒子xx交由女方撫養,女方應向男方承諾不搬家,不移民。如女方日後再婚,xx不改姓。”這是一位公司老總和他的高管太太擬訂的離婚協議。即使婚登員一再解釋,該條協議既有悖情理,又于法不合,但男方頑固堅持説:“我叫律師來,幫你們補習下法律知識。”

  這對精英夫妻的離婚原因很簡單——性格不合。“一是大家都忙,二是任何事都商量不過來。”女方向婚登員吐露,他的為人就跟這一條“三不準”協議一樣強硬。

  而辦理期間,男方曾悄悄走開,在走廊上打電話搬救兵。“他應該是找親朋好友來勸和。”婚登員觀察,男方其實不想離婚。

  趁其妻出去接電話的間隙,他跟婚登員説明:“一定要保留這條,她堅持離婚,就是想帶著我兒子去外國發展。我還懷疑她在外面亂搞呢。”“夫妻雙方最忌猜疑,你們應該加強溝通。”婚登員規勸,他卻不容置疑地説:“我不會錯的!”

  “女方很冷靜,這是較為少見的。”婚登員回憶稱,雙方都屬於“三高”人士,學歷高、收入高、社會地位高,因為當場談不攏,女方轉而諮詢婚登員説:“能不能請個律師過來代辦?”她還説:“我不想上法庭,去那裏能拿到的贍養費很有限。”

  婚登員:針對孩子的限制最多

  婚登員普遍反映,針對孩子探視問題的限制型協議最常見。雖然婚登員一再申明這樣的協議嚴重違背《婚姻法》等相關法律,但撫養方,一般是女方,都會較為堅持。

  據了解,限制型協議中,陳詞最決絕的是:“今後不準見面”“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孩子”,還有一些限定嚴格、陳述週密的,如:“每週約定xxx(時間)見面,每次不超過2小時”“每週通1次電話,每次不超過10分鐘。”“不準xxx(孩子)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與xxx(第三者姓名)見面接觸。”

  律師: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李小非分析,上述案例中出現的限制性條款,如不準搬家、移民,禁止與第三者接觸等均明顯地反映出協議雙方其實是將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映射在了孩子的問題上,背離了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李小非指出,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如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只能訴諸法院解決。但法院在判決處理該類問題的時候,只能依照慣常的、劃一的標準進行裁判,因此判決的結果往往不能體現個案中當事人的特殊要求,比如雙方輪流撫養孩子,較高的撫養費或教育費等。因此,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的問題上,應當盡可能以協商為主,同時以孩子利益為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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