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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飛機上拒關手機被拘留 不服處罰起訴警方

  • 發佈時間:2015-07-09 08:21:10  來源:新京報  作者:李禹潼  責任編輯:張明江

  飛機在起飛滑行過程中,乘客范先生拒不關閉手機,並與空姐發生爭執,南苑機場公安分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范先生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昨日,此案在豐臺法院開庭。

  乘客

  將手機給了空姐 拘留處罰沒依據

  范先生今年59歲,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昨天上午9點半,他走進法庭,為自己辯護。

  范先生訴稱,2015年1月6日,其坐飛機從呼和浩特飛往北京南苑機場。上飛機後,飛機開動前,其左邊座位上的男子要求他關閉手機。“他説自己是安全員,我沒看到他穿工裝,也沒有工牌。”范先生説,上飛機前他喝了酒,和對方説了幾句便爭執起來。隨後,乘務長來到座位前,要求范先生關閉手機。

  “空姐的態度很惡劣。”范先生稱,他起身與對方理論,但為了配合航班的工作,他還是將手機交給了空姐,空姐將手機關閉後還給自己。

  飛機在北京南苑機場降落後,范先生被帶去派出所接受訊問,後南苑機場公安分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理由是在飛機起飛滑行過程中拒不關閉手機且不聽勸阻。

  范先生認為,當時飛機還沒有起飛滑行,其也將手機交給了空姐幫忙關閉,南苑機場公安分局的處罰理由沒有依據。

  公安

  當時飛機已加速 行政處罰合法

  庭審中,南苑機場公安分局一方表示,范先生拒絕關閉手機,並與乘務長髮生爭執,在乘務長一再要求的情況下,其將未關機的手機直接交給了空姐。空姐在檢查時發現手機未關閉才強行關閉,而這時飛機已經加速準備起飛。據此,給予范先生行政處罰合法。

  南苑機場公安分局還出示了空乘證人證言等數十組證據。在其出具的警方訊問筆錄中,范先生曾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稱“幸虧這事兒發生在起飛之前,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我知道我違規了”。

  對筆錄中的內容,范先生當庭提出異議,稱自己到派出所時處於醉酒狀態,民警做酒精測試數值100多,這種情況下做出的筆錄應屬無效。

  本案未當庭宣判。另據了解,因范先生不服處罰決定,3天行政拘留的處罰至今尚未履行。

  ■ 專家説法

  拒關手機可處五日以下拘留

  航空專家張起淮介紹,對在飛機起飛時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民航部門有專門規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規定,乘客不得使用主動發射電磁信號、可能干擾航空器電子系統的攜帶型電子設備。在起飛、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應當關閉所有攜帶型電子設備。”

  該條例同時規定,乘客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第2款規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張起淮表示,雖然在飛機上偶爾也有乘客不及時關閉手機的情形,但通常都會在機組人員的勸阻下及時改正,因此不會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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