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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暴力案件頻發 年齡不夠成施暴少年免罰護身符

  • 發佈時間:2015-07-02 08:43:17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下跪的孩子,施暴的少年,這樣的場景令人不寒而慄。

  少年暴力案件頻發

  6月21日傍晚,一段“浙江慶元初中生暴打殘害一小學生”視頻在網上曝光,引發網路瘋轉和評論。視頻顯示,至少有兩名年紀稍大男生毆打一名矮個小男孩,其中一人甚至將點燃的煙頭丟進小男孩上衣裏。

  23日,慶元縣通報事件調查情況,被打小男孩小毛係一年級小學生,5月初和兩名小夥伴偷冷飲時被發現,其中一人被抓住,並謊稱是一個姓陳的孩子(拍視頻者)提議來偷的。陳姓孩子得知被誣陷,叫上大吳、小吳找到小毛,三人將小毛帶到一間廢棄簡易房內毆打。由於施暴的幾個孩子均未滿14周歲,故均不負刑事責任。

  6月22日,又一起名為“網曝江西永新縣女初中生打架”的視頻在微網志廣泛傳播,幾個女孩用腳踹打下跪女孩。打人的劉某一方共有9人參與,起因係被打女生黃某身為學生會幹部,因在校管理與劉某發生矛盾。目前,涉案人員有7人接受了調查,2人在逃,其中年滿16歲的劉某被刑拘。

  6月24日,@江南都市報V微網志發佈了一段視頻,曝光江西省南豐縣初二女生暴打初三學生。視頻顯示,被打女生一直低頭,旁邊幾個女生圍著看,不時發出笑聲。

  本月曝光的第四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更為觸目驚心。6月10日,廣東深圳學生小韓被打,導致脾破裂並出血。24日,警方通報稱,涉案學生蔣某(15歲)、鄧某(14歲)、許某(14歲)被抓獲,蔣某被刑拘。

  近期發生的多起少年暴力事件出現這樣的情節:辱罵毆打、強迫脫衣、拍攝裸照、持刀威脅……人們很難將這些觸目驚心的場景和未成年學生聯繫在一起。他們為何要如此暴力地對待同學呢?他們應該為此付出怎樣的代價?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總數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佔到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年齡不夠成施暴少年免罰“護身符”

  2013年11月,在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主辦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論壇”上,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路琦介紹,在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佔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

  2014年5月29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公訴廳廳長陳國慶介紹,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現犯罪年齡趨於低齡化、文化程度較低、外來未成年人所佔比重較高、所犯罪名比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點。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

  針對學齡期(7至18歲)少年暴力事件頻發現象,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對2015年1月至5月媒體曝光的40起校園暴力事件進行了分析統計:有75%發生在中學生之間,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別佔比42.5%、32.5%,前者比後者高出10個百分點。初中生一般處於13歲至15歲,高中生16歲至18歲,這一階段未成年人多處於易衝動的叛逆期,缺少基本的罪惡感與罪責感。從對暴力事件的處置結果看,因嚴重危害社會最終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到三成,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罪名判罰居多。

  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議

  面對少年暴力事件頻發,有人提出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增強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對可能誤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認為,降低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會擴大打擊範圍,將會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視線。

  6月24日,江蘇省睢寧縣檢察院檢察官王威在本報刊文認為,無論是建國前還是建國後至刑法頒布前,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並不統一,12歲、13歲都有,現行是14歲,爭議由來已久。我國首部刑法典頒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身體發育明顯“早熟”。據初步測算,青少年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繼續以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顯然不合適了。”

  “贊成。目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懲處乏力,違法成本低。”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在微網志轉机發王威文章並表明自己觀點。

  曾任湖南省株洲市檢察院檢察官的張繼寶研究認為,“13歲犯罪”現象當前非常突出,一些學生甚至形成“14歲前殺人放火都沒事”的錯誤觀念,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不斷發生,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法律頑疾。

  張繼寶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至13歲,勢在必行”。他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國際刑法的輕緩化發展趨勢並不相悖,本身就是為了懲罰犯罪,防衛社會,如果因為所謂的刑法輕緩化而將一些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無罪化,將會導致刑法虛無問題。

  “我國一貫政策是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但過度的寬容難免成為放縱。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固然重要,但萬萬不可眼看著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嚴重。”陜西省潼關縣法院法官吳博撰文強調。防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頻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急需改革,發揮刑法的功能。

  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也不少。廣西樂業縣法院的黃啟永研究認為,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義性,但是,順應世界刑法的發展趨勢,一個文明的國度不應喪失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應擴大對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懲罰,“不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我堅決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長期從事預防青少年犯罪問題專家、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説。他認為,我國確定了現在的14周歲,經過了一個較長時間過程,是有科學依據的。

  “14歲已經很低了,這是世界潮流。降到十二三歲,不人道。”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沈海平表示擔憂。他認為,刑罰具有標簽化,小孩放到監獄裏改造,可能會因為交叉感染而適得其反。特別是當前,國家正在加大力度保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處理從輕從緩,刑事訴訟法中已經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程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屬從嚴處理,逆勢而行。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曾在專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中指出:降低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責任能力和刑罰的目的,有悖于中國處理少年兒童危害行為的一貫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對穩定的要求。

  亟待建立保護處分制度

  行為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因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對這類“熊孩子”怎麼辦?

  姚建龍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惡”,而是“錯”,這既是“事實”也是一種“觀念”。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思想觀念未定型,法律應該為他們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機會,這就需要加強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破解“寬容即縱容”的難題。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一個硬傷,形式上有寬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寬了之後又沒有防止縱容的制度設計,那就是“一放了之”。“現狀是,要麼‘一放了之’,要麼刑罰懲罰,陷入兩個極端。”姚建龍説。

  他介紹,國外少年司法制度有一個價值趨向——寬容而不縱容。寬容指刑法寬容,不縱容就是要用刑罰替代措施管教,這就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價值空間。刑事責任年齡往上提,下面的空間交給少年司法管,用“保護處分措施”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處分措施”既不是懲罰,更不是刑罰。我國目前亟待建立保護處分制度。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沈海平據此指出,犯罪少年多數是留守兒童、父母離婚、單親家庭等,缺少家庭管教。國家應制定兒童福利法,從生活、情感、教育等方面加大對兒童的關愛力度。

  ■正方

  可以適當降低

  黃致遠(河南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團夥化、惡性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十分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符合我國少年兒童的成長現狀。當前,整個社會現實與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時相比,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兒童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能力的生理年齡漸趨下降。

  第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有利於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錯行為的未成年人。對於低齡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嚴厲懲罰,從某種程度上勝過和顏悅色的説服教育。未成年人從小就應知曉,人人都應為其行為所産生的後果負責,從而迫使其學會有效約束自我。同時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從法律寬容中放鬆對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違背人道主義原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指出:“考慮一個兒童是否達到負刑事責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據孩子本人的辨別和理解力來決定其是否能對本質上反社會的行為負責……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這一規則説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決定於未成年人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非年齡本身。從世界範圍看,有的國家刑事責任年齡很低,如墨西哥規定為已滿9周歲。

  (記者黨小學採訪整理)

  陳裏(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

  從去年以來,屢屢有校園暴力視頻上傳到網上,通過網際網路傳播,影響極其惡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校園暴力事件上升的勢頭要遏制住。應該當機立斷,我建議,政法機關、學校、共青團等部門,在全國中小學開展一次阻止校園暴力的宣傳教育活動。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校園暴力的制約和打擊過於落後和偏輕,從美國的經驗來看,校園暴力重到可以判終身監禁。

  對於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懲戒,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是14周歲以下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現在的孩子成熟得比較早,建議刑事責任年齡提前,現在的孩子十二三歲什麼都知道。

  ■反方

  不應輕易降低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刑事責任年齡屬於法律擬制。所謂法律擬制,就是法律劃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在哪個界線,就以那個界線為準。立法者劃定刑事責任年齡界線通常有兩個考慮:

  一是自然因素。即刑事責任年齡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有沒有常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如果認為有,就意味著可以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反之,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一個國家的法律在作出這種擬制時,應當對人們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作普遍的調研考察。

  二是政策因素。即一個國家的刑法處罰,刑事責任的譴責施加於多大年齡的人?從事實的角度講,多大年齡的人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既有量變的區間,也有個體的差異。有的國家規定7歲、12歲負刑責,有的規定15歲、16歲才負刑責,不一而足。

  政策因素考慮給予多大年齡的人刑事譴責?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多次討論,79刑法典制定時討論就很熱烈。而且,但凡發生一起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下惡性案件,就會引發一次刑事責任年齡討論。

  那麼,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必要降低?

  我國在制定刑法典時,參照了國外的法律,也結合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劃定了目前的年齡線。目前,我國與世界各國劃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線基本保持一致。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只能管普遍現象,不應對偶然的、罕見的個案作過於敏感的反應,從而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學生暴打學生,因為生活瑣事報復,乃至以此取樂,讓人看了確實慘烈、痛心,甚至憤怒。對肇事未成年人如何處理,這不是刑罰懲罰的問題,而是家長、學校、社會管教的問題。我們常講“子不教,父之過”。沒有管教好孩子,是不是應當懲罰家長、懲罰老師、懲罰我們這個社會呢?

  公眾對個案暴露出的少年行兇者的行為感到震驚、擔心,但更可怕的是孩子扭曲了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如果在這樣的三觀指引下,他們將會發展成長成什麼樣的人?這才是問題的本質。我們應當反思的是,對孩子的培養、教育是不是出了問題,而不應因公眾的反應輕易改變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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