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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公司被指多收流量費 法院判決其違約應退錢

  • 發佈時間:2015-06-15 14:03: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張衡  責任編輯:張明江

  歐陽先生在申訴中要求移動公司出示合同但未得到回應,其對移動公司的處理表示不滿

  歐陽先生手中的合同上寫有相關約定但未得到移動公司認可

  獲贈上網流量月底卻多花12元 要求退費因“業務沒開通”未果 法院認定為用戶開通是商家義務 移動多收上網費被判退錢

  江西萍鄉市的歐陽先生在與移動公司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5元30M”的上網流量,但之後被額外多收取了費用。

  儘管當地電視臺予以曝光,但中國移動江西有限公司萍鄉分公司仍然不肯退費。其理由是:光約定了不行,手機用戶還要再另行去“開通”這個“5元30M”業務,否則後果自擔。

  雙方最終鬧上法院。萍鄉市安源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依合同為原告開通5元上網流量是移動公司的義務,其以“原告沒開通”作辯解,法院不認可。

  最終,法院判決移動公司違約,應將多收取的上網流量費返還。

  移動公司被指多收流量費

  2013年5月17日,江西萍鄉市的歐陽先生在當地的中國移動營業廳參加了“購手機送話費”行銷活動。

  活動須知上有歐陽先生的簽字和移動公司加蓋的公章。活動須知上約定:“送天語C6666t手機,贈品為7寸平板(8G),每月最低消費128元,每月劃撥45元,共1080元,開通5元上網流量+我愛我家(此5元包含在128以內),合約期24個月。”

  “這是移動公司搞的活動,協議上附加約定的這些內容都是手寫的。”歐陽先生的代理人、江西一純律師事務所楊宇明律師告訴記者。

  根據約定,歐陽先生每月最低消費128元, 5元30M的上網流量包含在128元內。

  楊宇明律師説,2014年5月,歐陽先生又開通了10元70M的上網流量升檔包。

  然而當年6月份,歐陽先生使用上網流量87M,被移動公司收費27元。

  按照歐陽先生理解,5元30M加上10元70M的上網流量升檔包,自己一共在上網流量方面付費15元,可以一共使用上網流量100M。

  也就是説,對於87M的上網流量,移動公司應收費15元,不應該收費27元。

  協商後不退費 起訴討12元

  歐陽先生稱,為了移動公司多收的12元,他多次到當地移動公司處反映並要求退費,但不被理會。

  歐陽先生非常不滿意。在2014年7月20日的移動公司客戶申訴受理單上,“客戶回復情況”一欄赫然顯示著“回復很不滿意”六個大字。

  “他去移動公司那裏理論,沒想到接待他的人態度不是很好,搞僵了。” 楊宇明説。

  歐陽先生把事情反映到當地電視臺。當地電視臺對此事進行過連續報道。

  但當地電視臺的報道,還是沒能觸動移動公司,讓問題得到解決。

  於是,歐陽先生將中國移動江西有限公司萍鄉分公司訴至萍鄉市安源區法院,要求移動公司歸還2014年6月份多收取的上網流量費12元。

  楊宇明告訴記者,由於訴訟標的太小,歐陽先生剛向法院起訴時沒請律師。

  後來,楊宇明通過一個偶然的機會了解到這個案子,看了材料之後,決定幫歐陽先生打官司。

  庭審中,中國移動萍鄉分公司對原被告之間已建立購手機送話費的合同關係無異議,但對合同上另行文字記載的內容不予認可。

  移動公司還認為,合同約定原告要按約開通相關業務,否則由原告承擔相應的後果。故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萍鄉移動公司辯稱,其收取原告2014年6月的流量費27元是合理合法的,不算是多收費。

  另外,“購機協議上有約定5元上網流量,但原告並沒有到被告處開通,原告也沒有使用。”

  楊宇明律師介紹説,在法庭上,移動公司對手寫的部分不認可。“我説這是第二聯,請移動公司把第一聯拿出來,可以相互印證,但他們拿不出。另外,移動公司説歐陽先生應去開通5元30M的業務,這是爭議比較激烈的地方。”

  法院:無證據否認約定 應履行開通義務

  萍鄉市安源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歐陽先生與中國移動江西有限公司萍鄉分公司簽訂的“購手機送話費”行銷活動須知,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其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法院認為,移動公司對原告提供的由其蓋章確認的活動須知上附加的內容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其自行保留的該合同附件予以佐證,不能證實歐陽先生提供的活動須知附加的內容是事後添加,且原告按約交納了購買手機的費用、領取附加內容約定的手機、禮品,並按約一直使用。

  移動公司應為原告提供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內容,其中包括依約為原告開通5元上網流量的義務。移動公司以“購手機送話費的協議雖有約定5元上網流量,但原告並沒有到被告處開通”為由予以辯解,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同時,2014年5月歐陽先生在移動公司處開通10元70兆的上網流量包,按照流量包疊加的原則,其每月支付15元享有100兆的上網流量使用權。

  因此,歐陽先生2014年6月上網流量使用87兆,其正常收費應為15元,但被告在該月多收取費用的行為係違約行為,應予以返還。

  2015年2月,法院一審判決中國移動江西有限公司萍鄉分公司返還歐陽先生上網流量費12元。一審宣判後,中國移動江西有限公司萍鄉分公司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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