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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維權遭遇“三重門”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31:1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15是消費者維權日,但是一些A股的投資者發現,在投資過程遭遇“偽劣”産品時,並不比普通的消費維權容易。

  2年過去了,*ST超日已更名*ST整合了,顧曉波的“維權戰鬥”還沒有開始。

  他曾是“超日債”的債民,2012年底以104元的成本買入後不久,超日公司很快業績變臉,被爆出一系列財務醜聞,債券一度停牌。2013年3月復牌之後,超日債的價格大跌,顧曉波以79元的價格將債券全部出手,共計損失24萬多元。

  時至今日,由於證監會遲遲未能做出對超日公司的行政處罰,對於顧曉波的起訴,法院始終不予受理。

  遭遇維權困境的,還有股民柯先生。在投資紫鑫藥業之後,上市公司爆出了資訊披露違規事件,與超日公司的情況不同,儘管證監會已經對紫鑫藥業進行了行政處罰,但柯先生對上市公司的索賠要求卻同樣無法立案。

  “資訊披露違規是2011年,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是2014年,但現在已經到了2015年,法院還是不立案。”柯先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我真是完全沒想到,維權竟然有這麼難。”

  國內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頻發的當下,股民和債民作為投資者,維權常常遭遇這樣那樣的尷尬。行政處罰慢、法院立案難、損失認定方法不統一等等,成為國內投資者維權當中常見的幾類問題。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夏立軍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應該包括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但目前司法部門在監督上市公司方面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這也意味著國內證券市場監管的大框架尚有不足。

  “一重門”:行政處罰慢

  *ST超日已更名 行政處罰仍未下

  自2015年3月9日起,“超日太陽”變更為“協鑫整合”,由於公司目前仍處於退市風險警示階段,公司簡稱暫為“*ST整合”,公司已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於近日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的《營業執照》。證監會2013年1月開始的對超日太陽調查仍未開出“罰單”。顧曉波的維權戰鬥仍未開始。

  顧曉波曾是“11超日債”的投資者,半年不到的時間,他的這一筆投資就損失了24萬多元。

  “2012年三季報發佈的時候,公司還是一片利好。”顧曉波告訴新京報:“但到了12月底,公司就爆出了很多問題,董事長去國外,全年可能巨虧等等,這之後債券就停牌了。”

  回頭看當時的公告,超日太陽曾在2013年1月發佈“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宣佈修正後公司預計凈利潤虧損9億元-11億元,上年同期虧損5478.88萬元,而公司在三季報中卻曾預計2012年度會扭虧為盈,凈利潤為1000萬元到3500萬元。

  停牌之後,顧曉波和不少投資者開始積極維權,所幸幾個月後債券恢復了交易,顧曉波在2013年2月把手中持有的“11超日債”全部拋售了,出售的價格在79元左右,整體算下來虧了24萬多元,損失20%。

  在顧曉波看來,自己的損失是因為超日太陽的資訊披露等問題造成的,理應獲得賠償。在2013年1月,證監會也曾宣佈對超日太陽立案調查,但直到如今,監管部門依然未對超日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上海市東方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對新京報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法院立案的前置條件,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如果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遲遲未能下達,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股民的維權訴訟。

  事實上,這樣的前置條件遭業界詬病已久。此前接受新京報採訪時,上海交通大學教授夏立軍就曾表示,對於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規行為,如果沒有行政處罰,投資者很難通過民事訴訟挽回損失,這樣的前置條件,就要求必須有一個非常強大的證監會,但現在的監管還沒那麼強大。

  “心有餘而力不足,監管瘸腿很明顯。”有業內人士分析。

  上海市德尚律師事務所律師甘國龍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司法部門要看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才立案,但問題是,誰來監督證監會呢?

  吳立駿表示,之所以遲遲沒有行政處罰,可能是監管部門考慮到超日公司正在進行破産重整,希望破産重整能順利完成。

  資料顯示,2014年10月23日,*ST超日的重組投票會議最終通過了重整方案,江蘇協鑫能源有限公司等9家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成為重整案的管理投資人。江蘇協鑫將在完成投資後成為超日太陽的股東。

  事實上,此前國內就有類似的案例,證監會對於山東海龍的調查結果,就是一直等到這家公司的破産重整完成之後才下達。由於此時山東海龍已變為恒天海龍,公司從實際控制人到高管都變了,這也導致了監管部門並沒有直接處罰上市公司,而只是處罰了此前上市公司的相關高管。

  吳立駿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些高管並沒有足夠的財力進行賠償,股民的索賠就會變得更加艱難。

  “二重門”:法院立案難

  紫鑫藥業已被處罰,眾投資者遇立案難

  柯先生是上海的一名IT工程師,自認是一名“價值投資者”。

  2011年上半年,他以20元左右的成本買入5000多股紫鑫藥業,“當初買紫鑫藥業就是看中這是一家高成長公司,並且市盈率也不算高,應該是家好公司。”當年8月,紫鑫藥業被媒體爆出自買自賣人參産品,虛構財務數據,公司隨後停牌,證監會介入調查。

  復牌之後,紫鑫藥業的股價連續4個跌停板,柯先生在跌停板打開之後第一時間賣出了,每股13元的價格,相較于成本,共計損失了3萬多元。

  “我一開始就想到了起訴公司,因為我的損失完全是公司財務造假造成的。”柯先生説,但他諮詢律師之後發現,必須等到證監會對紫鑫藥業做出行政處罰,法院才有可能受理。

  一直等到2014年2月,證監會終於對紫鑫藥業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這距離紫鑫藥業的財務醜聞爆發已兩年半。當年3月,柯先生委託了律師進行訴訟。然而截至目前,柯先生的起訴依然沒能獲得立案。

  他的代理律師吳立駿告訴新京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股民訴紫鑫藥業的案件都要在長春起訴,早在2014年3月,長春市中院曾對個別股民訴紫鑫藥業虛假陳述的索賠案進行了立案,但這些案件隨後一直沒有開庭審理。

  不僅如此,在對少量案件進行立案之後,隨後同樣案由的案件,幾乎都沒能立案。

  吳立駿表示,類似的情況在多個上市公司的索賠案件中都有發生。之前對五糧液的訴訟就有類似的情況。

  他表示,法院這樣做,可能是擔心一個案子完成索賠之後,大量投資者會蜂擁而至再進行訴訟。

  北京律師郝俊波曾幫助不少美股投資者在美國進行集體訴訟,他對新京報表示,美國的證券訴訟制度與國內不同,在美國,針對同一家上市公司、同一個案由的訴訟基本都會選出一個首席原告作為訴訟代表,最終可能只有一個案子。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都可以參照法院的判決來獲得賠償。

  但在中國,前面的投資者即便打贏了官司,後面的投資者也需要再走一遍法律程式,這樣不僅讓投資者維權非常繁瑣,也消耗了更多司法資源。

  目前,國內的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嘗試對相同案由的上市公司索賠案進行並案處理,例如佛山照明的股民維權案,法院一次就對900多人提起的訴訟進行了判決,但對於未被並案的訴訟,今後仍面臨重新開庭的困局。

  對於紫鑫藥業曾經的投資者柯先生來説,長期無法立案,索賠遙遙無期,曾一度讓“自認為價值投資者”的他對A股喪失了信心。“紫鑫藥業的事情之後,我幾年都沒碰股市,就是覺得股市太黑了。”柯先生説:“感覺這個市場像賭博一樣。”

  “三重門”:損失認定難

  佛山照明投資者損失獲賠50%

  2014年,佛山照明的股民維權訴訟創下了一個紀錄,這可能是國內迄今為止參與人數最多,獲賠現金最多的維權案件。根據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訊,目前已判決的索賠金額已在6000多萬元,另外還有大量索賠仍在司法程式當中,未來全國的索賠可能會超過1億元。

  但有些遺憾的是,對此案進行判決的廣州市中院,一審判決只支援了股民索賠額度的50%左右。

  律師吳立駿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這背後是各地司法機關對賠償標準的不同理解。一方面,廣州市中院參照了深證成指在同一時期的走勢,將股民的損失中剔除了股指下跌的因素,相比之下,上海的類似判決,並未考慮大盤的走勢,兩地的做法存在差異。

  另一方面,廣州市中院對於投資成本的認定採用了“移動加權平均法”。所謂“移動加權平均法”,比較類似于“先進先出”。舉例來説,假設投資者在20元買入1000股,又在10元買入1000股,隨後又以9元的價格賣出1000股,對於剩餘的1000股,投資成本如何認定,各地的方法不同。

  根據廣州市中院的演算法,由於此前曾有過賣出行為,以20元買入的1000股會被認為已經先行賣出了,有機會獲賠的1000股,投資成本會被認定為10元,而在上海的同類案件中,法院大多是採用“加權平均法”,這1000股投資成本會認定為15元。

  正是受到這兩個因素的影響,佛山照明一案,法院最終支援了投資者提出損失額的大約50%。恰恰是因為計算方法不同,也導致了一些股民最終未能獲得期望的賠償。

  □新京報記者 鄭道森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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