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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起訴個人財産“被國有”達16年 索賠1.8億

  • 發佈時間:2015-04-12 07:36:04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楊琳  責任編輯:孫毅

  法庭外平靜的侯瑞昌,在宣讀起訴書時出了一身汗,甚至哽咽無法出聲。讓侯瑞昌情緒如此波動的是已經“折騰”了他16年的案件。本週五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侯瑞昌訴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以下簡稱建設處)侵佔自己財産的案件。侯瑞昌要求建設處賠償自己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億元左右。這個案子經歷了一審、二審、申訴、再審、再申訴……至今已16年。

  起訴書讀了兩個多小時

  “我希望法院能讓我把起訴書念完。”在北京市高院審判庭內,侯瑞昌高聲誦讀著數十頁的起訴書,這與他開庭前的從容判若兩人。法庭內溫度並不高,但侯瑞昌讀了近一個小時後,匆忙脫下自己的外套,胡亂地塞在後背與座椅之間。不一會兒又邊讀邊將套頭衫脫下,上身僅余一件襯衣。從上午10點到中午12點,他足足念了兩個多小時,念到激動處喘著粗氣,聲音哽咽,甚至雙手掩面,無法控制情緒。為了讓他平復情緒,律師代替他不緊不慢地將起訴書的最後部分讀完。

  這起讓侯瑞昌在法庭內情緒激動的官司已經打了足足16年,1999年侯瑞昌起訴建設處侵佔他的個人財産,要求返還個人財産400萬元及賠償400萬元。十幾年來,侯瑞昌要求返還的財産從1000多萬元增至1.8億元左右,被告也從一開始的建設處變成建設處、民政局和建安公司三方。他先後五次被市二中院或市高院駁回上訴或再審申請,2次向最高院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1次市高院和2次市中院的裁定被撤銷。

  長達16年的訴訟官司

  雙方的“恩怨”源於上世紀80年代末,侯瑞昌説,1987年他投資成立了一支私人工程隊,很快工程隊便擁有80多人、12萬元資産。但在當時的歷史客觀背景下,有些領域不允許私人進入,只有公有制局級單位才能辦理施工資質。鋻於國家號召企業間進行經濟聯合且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侯瑞昌為了拿到營業資質,便選擇與民政局建設處“橫向聯合”,成立了形式上是公有企業但實質是私人企業的公司。當時他“挂靠”在建設處下屬的民政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建安公司),以建安公司四處的名義做工程。

  根據侯瑞昌的説法,“橫向聯合”後,公司一切事宜都由他負責,建設處不做任何投資,但提供辦理執照的資質。他每年向建設處繳納一定數額的橫向聯合管理費,至1995年共繳納管理費213萬元。上世紀90年代中期,民營企業工商註冊放開,兩者之間的合作出現了“裂縫”。1995年8月,建設處免除了侯瑞昌職務,並宣稱四處資産全部是公有財産。

  1999年,感覺自己“凈身出戶”的侯瑞昌開始了漫長的上訴之路。不過對於他的説法,民政局建設處對事實則有著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侯瑞昌係調入建安公司的幹部,因此資産並非他個人所有。此外,侯瑞昌與建設處之間並沒有達成“橫向聯合”。

  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

  去年12月,二中院對該案進行判決。法院認為侯瑞昌係幹部的説法缺乏依據,建設處與侯瑞昌達成“橫向聯合”協議可以證實。但侯瑞昌主張四處及下轄三産的資産及公司管理資料歸其個人所有的依據不足。鋻於侯瑞昌因與建設處的“橫向聯合”協議而將自有資金、材料、人員、設備註入四處,使得四處逐漸發展壯大,二中院判決建設處賠償侯瑞昌500萬元。但是判決後,侯瑞昌與建設處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本週五上午,北京高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上訴書中,侯瑞昌要求撤銷北京市二中院的判決書,並希望判決被告返還所侵佔私有資産,以及可得利益損失等共計1.8億余元,此外還要歸還四處的三産。

  北京市民政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原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也對二中院判罰不服,同樣提起上訴。事務中心認為,在沒有認定上訴人存在過錯的前提下,判決上訴人承擔500萬元的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務中心還堅持認為,侯瑞昌係調入建設處的國家幹部,侯瑞昌與建設處之間不存在橫向聯合,建安公司的努力是四處資産形成的真正原因。

  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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