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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一天之內連發五文為金融機構“鬆綁”

  • 發佈時間:2015-04-11 11:07:2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傅蘇穎  責任編輯:朱苑楨

  分析人士認為,此次監管的改革將為金融市場的創新發展預留出空間

  4月10日,銀監會一口氣連發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從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以及下放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入手,為金融機構“鬆綁”,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

  據悉,銀監會近期組織修訂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並起草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正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取消或放鬆外資銀行準入條件,包括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此次修訂還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經營型支行行長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著低於管理型支行行長,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有利於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對經營型支行行長進行交流選任,激發市場活力。

  此次修訂還進一步下放了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範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是此次單獨起草的。

  上述負責人表示,2015年初,銀監會進行監管架構改革,新成立信託監督管理部,以加強信託機構監管,提升監管專業化水準,引導信託行業健康發展。為確保信託監管工作特別是準入工作順利開展,需要單獨制定《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明確權責、明晰流程,適應信託業監管和發展的需要。

  分析人士認為,簡政放權、金融改革對未來經濟增長和銀行業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講,此次監管的改革將為金融市場的創新發展預留出空間。可以説,在經濟新常態下,促進提高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提高銀行業在國際國內的整體競爭力,也是監管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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