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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置換地方債每季至多發行30%規模

  • 發佈時間:2016-01-29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包興安  責任編輯:劉波

  

  改善地方債流動性,推進地方債投資主體多元化

  財政部昨日發佈通知,要求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發行工作。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對此,民生證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組負責人李奇霖表示,債務置換一季度即開始,全年供給波動會有所控制。置換債務的發行原則上要求每季度置換量控制在當年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相比于2015年5月份才啟動的債務置換,2016年的地方債供給相對更加平穩,有利於弱化供給衝擊。

  通知規定,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債務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債券發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則,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對於新增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應項目資金需求、庫款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發行進度安排。

  財政部表示,改善地方債流動性,推進地方債投資主體多元化。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本地區承銷團成員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鼓勵承銷團成員之間在回購等業務中接受地方債作為抵(質)押品。地方財政部門開展承銷團組建和管理相關工作時,應當將相關金融機構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情況作為重要參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債試點工作,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地方債發行,積極探索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鼓勵地方財政部門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

  財政部要求,2016年地方債通過公開發行和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在地方債發行中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擴大地方債資訊披露內容範圍,在2015年財政部對地方債資訊披露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更新有關資訊,並增加披露近三年(2014年-2016年)政府預決算數據以及債務數據。

  李奇霖表示,資訊披露完善,地方債公開發行更加規範化、市場化。地方政府財政實力、債務壓力將更清晰呈現給資本市場,推動地方債發行的市場化定價。

  此外,財政部指出,積極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應積極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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