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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文推進銀行間債市擴容 註冊制將成常態

  • 發佈時間:2015-06-09 09:32:30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近期,央行發佈“9號文”,發改委發佈“1327號文”。有分析師指出,通過債市供給擴容,這兩項政策旨在分別解決經濟的長期與短期問題。惠譽評級則表示,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最近的監管動向表明,中國政府正在切實推動企業進入債務資本市場,尤其是信用債市場融資,從而降低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

  過去十年中,信用債市場以53%的複合年均增長率擴張,截至2015年4月30日,餘額已達12.2萬億元。惠譽指出,日漸成熟的信用債市場可以為企業,特別是那些以前不易獲得銀行貸款的非國有企業提供其他融資手段,同時幫助政府緩解經濟下行壓力。

  長期:註冊制將成常態

  央行近日發佈9號文,宣佈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審批。各類債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等)在完成債權債務關係確立並登記完畢後,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9號文提高債券發行效率。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資訊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辦理債券交易流通手續。華泰證券指出,這“較之前央行20日內的審批時間大幅縮短”。

  此外,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在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資訊,主要包括:證券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發行總額、證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計息方式、付息頻率、發行日、起息日、債權債務登記日、交易流通終止日、兌付日、發行價格、債項評級、主體評級、評級機構、含權資訊、提前還本資訊、浮息債資訊以及其他必須的資訊。

  國泰君安指出,9號文還加強資訊披露,因為“對於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發生重大債務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發行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託管、停業、申請破産的),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向市場參與者公告”,而且“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並進行資訊披露”。

  國泰君安還指出,9號文放開交易限制,放寬關聯交易,擴大債券質押範圍,因為“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債券回購交易”、“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債券交易”、“資産管理人的自營賬戶與其資産管理賬戶進行債券交易”、“同一資産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賬戶之間進行債券交易”等情形皆被允許出現。

  “9號文允許發行人提前贖回自己發行的債券,但現券交易仍被禁止。”華泰證券指出。根據9號文,“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不得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現券交易,但發行人根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

  目前,銀行間市場企業債的發行仍需發改委審批,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則按註冊制發行。惠譽預計,儘管市場仍然可能受政府政策的干預,但中長期來看,註冊制將成為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債券發行的常態。

  華泰證券指出,從長遠看,債券市場的“註冊制”順應了市場擴容的需要,有利於債券市場的深化。“經濟下行期銀行風險偏好收縮導致間接融資市場不暢,貨幣政策受到桎梏,這也是經濟的長期問題。資本市場急需承擔對實體經濟投資的渠道作用,在這一點上我們與相對成熟的金融市場仍存在差距。”華泰證券稱,“發行債券審批的取消將與股市公開發行註冊制、利率市場化改革等舉措一起推進金融抑制的去化,優化資源配置,最終利好經濟體的長期發展。”

  短期:發債條件放鬆

  發改委近日發佈《關於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援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在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償債保障、嚴格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更加有效地發揮企業債券的直接融資功能,科學設置發債條件,簡化發債審核審批程式,擴大企業債券融資規模,大力支援市場化運營、資産真實有效的企業以自身信用為基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支援企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支援企業以各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

  1327號文鼓勵優質企業發債用於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融資。對於債項信用等級為AAA級、或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擔保、或使用有效資産進行抵質押擔保使債項級別達到AA+及以上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七大類重大投資工程包、六大領域消費工程項目融資,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發行戰略性新興産業、養老産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停車場建設、創新創業示範基地建設、電網改造等重點領域專項債券,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同時,縣域企業發行用於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的優質企業債和專項債券,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1327號文科學設置企業債券發行條件:首先,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産經營類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産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65%和75%;主體評級AA+的,相應資産負債率要求放寬至70%和80%;主體評級AAA的,相應資産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5%。其次,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可按照“凈利潤”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孰高者測算凈利潤指標。再次,將債券募集資金佔項目總投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70%(原為60%)。

  此外,符合43號文精神,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企業發行債券,不與地方政府債務率和地方財政公共預算收入掛鉤。本區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餘額一般不超過上年度GDP8%的預警線提高到12%。

  中信建投認為,1327號文對企業債發行條件放鬆,主要是對2014年發改委出臺的“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的函”進行矯正。第一創業也認為,此次發文直接放鬆了發改委前期發文的審批條件。

  中信建投在表示1327號文有利於一些接近發行條件的債券發行之餘指出,對於大多數城投企業而言,發行條件並沒有明顯放鬆。“今年3月以來,發改委一直強調企業債需要強制擔保,而1327號文並未對此條件放鬆,只是對區域發行條件(佔GDP之比)、企業資産負債率,以及企業投向放鬆。”中信建投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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