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銀行間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強化資訊披露
- 發佈時間:2015-05-27 08:30:18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大幅度提高發行效率,之前央行審批,材料提交完整後央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目前下放交易中心後,可以在收到完整材料後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流程,最快在登記日就可以上市。”孫海波認為,這將意味著在國內長期存在一級半市場大幅度萎縮甚至消失,因為從發行到上市的時間將大幅度縮短。
5月26日晚間,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文件(下稱“9號文”),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記者了解到,央行9號文共有18條規定,早在上周,文件的部分內容便在市場流傳。
文件稱,依法發行的各類債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等),完成債權債務關係確立並登記完畢後,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取消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此前,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發行人申請其發行的債券交易流通,除了符合“債券依法公開發行”和“債權債務關係確立並登記完畢”的條件外,還有“具有較完善的治理結構和機制,申請前兩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單個投資人持有量不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 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交易流通的申請報告等諸多文件。
2009年1月9日,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號文件,取消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發行規模不低於5億元的限制條件,但依然有諸多約束。
“9號文僅保留依法發行和完成債權債務關係確立兩個條件,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只需及時向同業拆借中心進行資訊披露,不再是交易流通的發行條件。”民生證券宏觀研究員李奇霖對記者表示,本次發行條件大幅放鬆。
金融監管政策研究人士孫海波表示:“落實簡政放權,取消債券交易流通審批。《通知》(央行9號文)明確債券依法發行後均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債(包括二級資本債)發行環節仍然需要央行金融市場司審批。其他債券類型因為發行環境本身就無需央行審批,所以取消交易流通審批後就可以全程市場化運作,無監管審批流程。”
“從影響來看,取消債券交易流通審批不會有實質性影響。實際上在調整前,人民銀行對於銀行間市場債券的交易流通審批主要是程式上的步驟,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債券的交易流通審批已逐漸採取自動化方式。”中債資信政策研究部總經理楊勤宇告訴記者,此次9號文明確要求債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在登記日以電子化方式將債券資訊傳輸至交易系統。總體來看,此次人民銀行公告進一步促進了債券發行後上市交易流通效率的提高,也是適應銀行間債券市場不斷擴容、發行量不斷提高的重要舉措。
其中,文件的第六條規定: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資訊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要求辦理債券交易流通手續。
而此前,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發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大幅度提高發行效率,之前央行審批,材料提交完整後央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目前下放交易中心後,可以在收到完成材料後一個工作日內完整流程,最快在登記日就可以上市。”孫海波認為,這將意味著在國內長期存在一級半市場大幅度萎縮甚至消失,因為從發行到上市的時間將大幅度縮短。
放開交易限制
央行9號文規定:“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投資者應及時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進行資訊披露:(一)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債券回購交易;(二)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債券交易;(三)資産管理人的自營賬戶與其資産管理賬戶進行債券交易;(四)同一資産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賬戶之間進行債券交易;(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説,以上債券交易可以進行,不過投資者應及時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進行資訊披露。
即上述投資者只要及時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進行資訊披露,即可進行債券交易。
但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不得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債券交易,但發行人依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
李奇霖告訴記者:“放開交易限制,強化資訊披露。放開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債券回購交易許可權,只需向同業拆借中心資訊披露,而此前發行人禁止擅自或變相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債券交易。同時,放開與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以及自營賬戶與其資産管理賬戶進行債券交易許可權,僅強調資訊披露。”
此外,文件還規定了資訊披露要求。例如,對於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向市場參與者公告。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並進行資訊披露;等。
同時,文件廢止了包括《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在內的多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