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收益將更匹配
- 發佈時間:2015-02-06 00:43:24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2015年一開年,就發生了中小企業私募債“12東飛01”未能按時兌付本息的事件,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風險和未來發展前景再次引發了人們的審視。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證監會于2012年6月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産、金融類的公司制企業,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並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均可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但在之後的兩年時間裏,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發展仍較為坎坷。由於中小企業本身資産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在宏觀經濟呈現調結構和低增長的背景下,中小企業私募債並未受到市場的認可。2013年,受監管機構限制地方融資平臺債務規模、加強商業銀行信貸流向控制並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管理的推動,市場上出現了由地方融資平臺為中小企業私募債做擔保,而募集資金由平臺公司使用的平臺類中小企業私募債和由券商設計中小企業私募債併發起融資項目,銀行以理財資金投資該私募債的通道類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這兩類中小企業私募債均違背了監管機構當初進行試點的初衷。
2014年,“11超日債”、“12華特斯”、“13中森債”、“12金泰債”、“12津天聯”、“13華珠債”、“11常州中小債”和“13常德SMECNII001”等多只債券發生了違約風險事件,市場上對信用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更是避之不及。據Wind統計,截至2014年末,交易所存量中小企業私募債共631隻,存續規模為912.34億元,具有信用評級的債券只數僅佔發行總只數的10%,且均在BBB-—AA-之間。另外存量平臺擔保類中小企業私募債只數約佔總只數的50%,規模約佔總規模的60%。整體看中小企業私募債發展仍較為緩慢且信用風險較高。
然而2015年1月,證監會發佈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辦法》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及合格投資者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相關法規中首次比較正式地進行這種區分,雖然沒有正式引入私募債券的概念,但一般的解讀是非公開發行可以視為私募的基本方式,如此則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試點就可以結束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管理可以直接採用非公開發行債券的有關規定。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能面臨重大的轉折。這包括中小企業發債的權利更加充分,發行的核準備案程式更加簡單明晰,信用等級的過度約束基本取消,投資者要自我承擔債券的投資風險等。因此,我們相信,中小企業發債將邁入新的常態,原有試點中的一些不規範的做法將大大減少,中小企業債券的風險收益特徵將更加對稱合理,中小企業發債籌資的環境將顯著改善。
另外,為促進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未來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放開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如取消投資者不超過200人的限制(《證券法》對非公開發行債券的要求);二是降低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三是發展專項投資基金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四是加強發行市場、交易場所的制度建設,如建立統一的私募債券交易資訊監測平臺,以便能夠掌握全面的資訊,更好地進行風險防範和管理;五是加強對中小企業私募債信用評級的要求,運用專業性的第三方機構去揭示風險有利於投資者更好地認識和了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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