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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PPP 倒逼地方債陽光化發行

  • 發佈時間:2014-11-03 06: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徐 科  責任編輯:孫毅

   專家表示,要充分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情況,防止項目風險最終轉變為財政風險

  今年以來,地方償債進入高峰期,債務風險聚集,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作為創新的償債方式被明確提出,無疑是由於這一模式能引入更多民營資本,倒逼地方債進一步陽光化。

  國務院辦公廳10月份下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將PPP模式列入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之中;不久前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明確規定“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可見對其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的功用寄予厚望。

  “在當前地方急缺建設資金、地方政府傳統的融資平臺和融資模式即將結束的背景下,各級政府部門對PPP的推廣有著極大的積極性,然而PPP模式絕非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的靈丹妙藥,推廣PPP一定要吸取地方債的教訓。”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趙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強調,通過PPP化解債務,需要針對具體項目選擇適合化解債務的PPP具體運作模式。

  除了引入社會資本,通過PPP模式化解部分債務外,甄別辦法還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統計本級政府可償債財力、可變現資産等情況,使地方掌握的資産也作為地方償債的來源。

  趙曉表示,PPP模式要充分考慮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情況量力而行,防止部分項目風險最終轉變為財政風險。同時要防止部分地方將沒有條件的項目也採用PPP模式。

  “財政部出臺債務甄別辦法固然必要,但最重要的還是應賦予地方政府新的造血功能。”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室主任劉劍文建議,未來應從“根”上阻止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資行為,對具體投資項目,進行甄別核實,防止重復建設、産能過剩等現象捲土重來。

  “國內PPP模式的頂層設計,還需要不斷探索完善。”專家認為,從國際經驗看,推廣PPP模式往往需要國家層面設立管理機構,協調各部門創新機制,以及必然的財政約束,以控制PPP項目中的財政承諾,實行總體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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