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兩者的關係是業界討論的永恒話題。近年來,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態不斷豐富、金融科技迅猛發展,給金融監管增加了難度、帶來了挑戰。
21日召開的“2017陸家嘴論壇”上,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指出,對不同形式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應差異化應對,如對違反監管規定的所謂金融創新,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進行取締;對確有創新價值的,應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施加統一的監管規則;對暫難以準確定位的金融創新,可以考慮借鑒國際上沙箱監管的嘗試,監管者要有預判、有預案。
差異化監管應對不同形式創新
徐忠指出,監管要有效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最近一次的全球性金融危機表明,如果金融創新缺乏完善的制度環境,則容易脫離實體經濟,走上盲目擴張、盲目發展的道路。
“過去國內金融更多地關注促進發展,去年以來,整個監管思路發生變化,更多關注的是如何建立基礎的、防範風險的體系,真正回歸監管本位。”年利達律師事務所中國區管理合夥人方健在論壇間隙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指出,我國的制度基礎還需要進一步夯實,只有在整個監管風險控制體系健全的基礎上,才能談創新。
“為了創新而創新,游離于實體經濟之外的‘概念化、泡沫化’金融創新,終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只是曇花一現。浮華褪去之後,不僅不能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反而給金融業和實體經濟帶來巨大的災難。”徐忠直言。
他指出,作為支援金融創新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金融監管應該對五種不同形式的金融創新採取差異化的應對。
一是首先要區分審慎監管與非審慎監管,對原本應是非審慎監管的業務和機構,從事了應審慎監管的銀行業務,對這種屬於違反監管規定的所謂金融創新,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進行取締,比如近年來部分P2P平臺以金融創新的名義發展的資金池業務。
二是對明顯屬於規避監管、監管套利的金融産品,金融監管也應主動打擊,比如部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産品名為發展直接融資,實際是走樣的信貸替代産品,資金投向限制性領域。
三是對確有創新價值,且功能屬性與現有金融業務和産品相同的金融創新,應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施加統一的監管規則,比如目前的資管産品。
四是對暫難以準確定位的金融創新,可以考慮借鑒國際上沙箱監管的嘗試,監管者應提高風險警覺性,不能只在出現問題後才採取行動,要有預判、有預案。
五是基於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區域屬性日益弱化,應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的監管關係,確保中央監管部門與地方監管部門高效協調運轉,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上海保險交易所董事長曾于瑾認為,隨著市場日益複雜,監管自身也需要創新,隨著時代而進步。現階段需要提高監管者的能力和水準,提高監管技術,提高監管有效性。
“不要事情沒有搞清楚就一刀下去了,要學會甄別創新,不是所有的創新都會帶來風險,有些創新是有利於降低風險的。”曾于瑾表示。
在方健看來,金融監管還需在三方面加強:一是建立頂層制度體系,要有明確的監管思路和長期指導方向;二是有效地執行法律,在出現違規行為的時候,違規者受到應有懲罰;三是集中相對分離的監管機構,形成完整的體系,協調一行三會對金融所有風險點進行全覆蓋式監管。
科技發展為金融監管帶來更多挑戰
近年來,金融科技迅猛發展,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這些技術層出不窮。銀監會信託部主任鄧智毅指出,金融科技對於資管行業的影響越來越廣,降低了資訊不對稱,提高了信用違約的成本,降低了行業的壁壘,改變了資源配置效率,重構資管生態鏈。
但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帶來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鄧智毅表示,從機構層面上來看,金融科技發展影響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增加資訊科技的操作風險,並有可能提高整體風險水準,且對突發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從系統層面,金融科技增加了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金融體系的複雜性,有可能導致風險在金融業、科技企業和市場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乃至整個體系之間進行傳導。同時,金融科技很可能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增強風險波動和順週期性。
這種情況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鄧智毅表示,這對監管的專業能力形成挑戰,同時增加了風險監測和管控的難度,也使得監管體系和秩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監事會主席王和稱,科技為金融創新、保險創新提供了無限的想像力,但是就像所有技術一樣,都是“雙刃劍”,“所以我們認為,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要把風險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
“在技術和金融高度融合的背景下,要從兩方面著手,做好監管和創新的平衡。”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秘書長陸書春表示,其一,監管要適應市場。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普惠的特點。通過近一段時間以來的專項整治,市場整體趨於理性,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數量在不斷下降,但是市場需求的熱度並沒有降低,參與人數和交易量持續上升,因此監管要從這個角度適應市場的需求。
其二,監管平衡度在於風險可控。監管科技要與金融科技的發展同步起來,未來要讓監管做到有數據、有標準、有規則、有手段、有路徑。(記者金嘉捷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