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鬼擅轉鉅款 客戶起訴返還本息
北京一家公司在銀行開立賬戶後,近千萬元資金被銀行行長擅自轉出用於償還高利貸,造成資金損失。事發後,這家公司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給付存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近日,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根據該院發佈的《金融審判白皮書》顯示,金融領域存在的內部風險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組織、金融創新領域外部監管不力,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不足,金融機構業務開展不規範等四大問題導致金融風險增加。
案情 支行長侵佔存款被抓獲
2011年10月24日,佳人遞賀卡(北京)有限公司在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利路支行開立了銀行賬戶,分兩次匯入1000萬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銀行郵寄的對帳單,發現997.24萬元存款被非法轉出,餘額僅剩2.8萬餘元。
案發後,該支行行長劉維寧被抓獲。刑事判決書認定,劉維寧指使該支行營業部主任曲某將公司預留印鑒偷蓋在空白支票上,私設賬戶密碼,將款項轉入其個人控制的賬戶。
經查,劉維寧2009年7月在辦理房屋貸款時認識了王氏兄妹,從二人手裏陸續借了大量高利貸用於其個人公司經營,截至2011年10月借款本金累計達1億余元。同月中旬,王氏兄妹二人多次催要借款,但劉維寧無力償還。
擅轉八千萬償還高利貸
此後,王女士先後聯繫了包括陳先生在內的三人到勝利路支行以公司名義開立了賬戶,並分別存入2600萬元、3000萬元和1000萬元,其中陳先生擔任法人的佳人遞公司存入1000萬元。
劉維寧利用為三家公司辦理開戶手續,製作預留印鑒卡之機,指使該行營業部主任曲某將三家公司的印鑒,偷蓋在提前購買的空白支票上,並指使曲某私設了賬戶密碼。此後,劉維寧將三家公司賬戶內錢款分別轉入其個人控制的賬戶。
2012年1月,劉維寧又利用私刻的另一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指使曲某加蓋在空白轉賬支票上,將該公司賬戶內1800萬元轉至其控制的賬戶。劉維寧擅自侵佔上述四家公司款項達8397.24萬元,其中8300.3萬元用於償還王氏兄妹的高利貸,餘款自用。
涉及三罪被判無期徒刑
為了防止事情敗露,劉維寧還指使曲某修改了被挪用資金的幾家公司的通信地址,將對帳單寄至自己經營的一家公司內,並指使該公司會計利用私刻的假印章加蓋在對帳單上之後再寄回煙臺銀行。劉維寧于2012年1月31日逃匿,同年2月7日被抓獲。
到案後,劉維寧還被查出其他犯罪事實。最終,劉維寧因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銀行人員也獲刑。
事發後,佳人遞公司未能追回錢款。公司認為,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作為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故起訴要求銀行給付存款本金1000萬元並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給付利息。
原告被指串通他人謀利
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説,原告法人代表陳先生是通過王氏兄妹介紹到該銀行存款的。王氏兄妹二人自稱與銀行關係很熟,如果拉客戶去存款會有獎勵,他們私下可以把相應的利息支付給他。考慮到將錢存入銀行安全,同時也貪圖利息,陳先生同意到被告銀行開戶並存款,但後來才知道支行行長劉維寧將其錢款侵佔。
被告銀行承認“銀行內鬼”劉維寧將原告公司的錢款轉出,但指出,原告與他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了損害銀行利益的非法行為,雙方之間形成的存款合同應屬無效。
按照銀行的説法,原告存款是為了將錢借給王氏兄妹以賺取高息,並將風險轉嫁給銀行,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劉維寧曾供述稱,自2009年起,他以月息4.5%至5.5%向王某兄妹借款共計1億余元。由於無法按約定還款,於是就和兄妹倆商定,由二人聯繫資金存入銀行,再由劉維寧將錢款轉給他們。王氏兄妹二人拉陳先生去存款後,按月息2.5%向他支付利息。
陳先生收取了11個月的利息後,直至2012年12月底王氏兄妹再未支付,這才向警方報案,並到法院起訴對方。
銀行認為,對於基於虛假意思而實施的存款行為,佳人遞公司具有重大過錯,對款項被犯罪分子轉移的法律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原告曾書面聲明放棄對銀行享有的1000萬元的債權,並已送達支行發生法律效力。據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據原告律師介紹,劉維寧轉走的另外兩家公司的錢款,在相關公司起訴銀行後,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銀行同意返還本金和利息。
原告願調解被銀行拒絕
佳人遞公司否認惡意串通之説,稱刑事判決書最終並未認定王氏兄妹與劉維寧存在共謀侵佔資金的行為。王氏兄妹每月支付給陳先生的錢款並非利息,而是之前二人之間就有債務關係。事發後,陳先生的第一反應是王氏兄妹騙了他,所以報案。此後王氏兄妹稱,因存款是他介紹的,如果給銀行寫聲明書放棄追究存款,他可以先行給付,所以簽訂了該聲明書。因原告未拿到王氏兄妹的錢,所以才起訴銀行。
佳人遞公司還表示,客戶將錢款存于銀行與銀行將錢款貸出是兩種行為,客戶的錢款存入銀行後,被銀行貸給何人用於何處,跟客戶沒有關係。
“若是正常存款,陳先生不會恐慌。他出於恐慌才簽訂協議讓王氏兄妹承擔,只有這樣才能明哲保身。若不放棄對銀行的追究,警方會繼續追查。”銀行代理人稱。庭審最後,原告方同意調解,但銀行不同意。該案將擇日宣判。
爭議 被告:銀行擔責將會縱容犯罪
庭審後,被告銀行代理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此案涉及的串通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被稱為“活扒款”,即這筆錢名義上存入銀行後,銀行犯罪分子再把錢轉給實際用款人,用款人支付所謂的債權人高額利息。“一旦出事,債權人就可以説,我把錢存到銀行,銀行沒能保證資金安全。實際上,他們目的一致,借款人有利、出借人也有利,目的就是把責任轉嫁給銀行。”被告代理人説,作為受害者的銀行無需擔責。如果承擔責任,無疑會縱容放高利貸者找銀行工作人員以高息為誘惑,實施犯罪行為,引發金融風險。
原告:銀行員工失當無關儲戶
陳先生的代理律師楊濤認為,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銀行因天然的信用值得信賴。不管原告與中間人之間有何約定,他去銀行存款,就與銀行建立起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只要錢打到銀行賬戶裏,銀行就應該負責保護它的安全。如果銀行內部管理失當或工作人員喪失了職業操守,予以侵佔或挪用,銀行首先應當保障儲戶的利益。
而且在劉維寧生效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贓款繼續追繳,發還銀行。銀行作為受害人得到了相應救濟,那麼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應當毫無條件地支付客戶,否則商業銀行的誠信和擔當從何談起。
分析 四問題導致金融風險增加
案件審理當天,朝陽法院發佈了《金融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近幾年,涉訴銀行數量持續大幅增長,從2012年的12家增長到2016年的195家,涵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金融領域存在的內部風險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組織、金融創新領域外部監管不力,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不足,金融機構業務開展不規範等四大問題導致金融風險增加。
朝陽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王麗英介紹説,一些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管理鬆散、業務專用章使用隨意,致使出現非法挪用資金,誘騙投資者投資非本機構産品的情況發生。部分金融機構片面追求高業績,在客戶資信,合同簽訂、擔保等審核方面存在疏漏,冒簽字、代簽字的情況普遍存在,增大了潛在的壞賬風險。
白皮書建議銀行強化風險意識,從風險預防、預警和應對等多方面健全完善風控機制;嚴格對合同簽訂、擔保資質的審核,防止他人冒簽、代簽情況發生,在抵押登記等各環節提高合規意識,避免履約不善引發風險;加強人員職責、業務流程、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內部監督管理,強化對金融從業人員風險防範、合規操作、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對違規操作人員予以有力懲戒,充分發揮風險警示作用。
此外,白皮書還建議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權利義務等內容予以細化,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對風險保障機制的調研和推廣,比如針對銀行卡盜刷風險集中引入保險制度,有效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責任編輯:張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