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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成功關鍵在於挑選合適企業

  • 發佈時間:2016-05-04 02:30:5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寧靈 黃琨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寧靈 黃琨 宋珺

  債轉股是一種現實代價較小的債務重組方案,有利於在較短時間內取得解決銀行和國有企業債務癥結的成效。不過,債轉股並非萬能藥,若濫用,結局只是風險暴露的延遲。

  此輪債轉股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微觀經濟層面的雙重需要。從宏觀調控角度看,當下中國經濟正處於三期疊加的關鍵時期,實體企業債務負擔較重,經營壓力較大,幫助企業去杠桿、降成本已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之一。通過債轉股,商業銀行債權變股權,沒有簡單勾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係改變成不需還本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還債負擔,銀行也獲得了管理權。這是一種現實代價最小的債務重組方案,有利於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解決國家銀行和國有企業債務癥結的成效。

  從微觀經濟角度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規模和不良率持續上升。另外,很多企業由於債務壓力大,經營暫時出現困難,銀行通過催收、處置抵押品、訴訟等常規方法均已難以收回貸款,需要借助外力去強制性“修繕”企業,才能使企業經營有所好轉。不良債權轉股權對於商業銀行和企業來説,在眼前的局勢下是雙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從而為重組整合贏得時間;對銀行而言,如果陷入困境的企業直接破産清算,債權人回收的比例很低,而如果通過減免債務並展期,或者債轉股的方式讓企業維持生存,銀行將來可能獲得更高收益。

  如何債轉股,國內外均有案例可循。我國1999年首次實施了由政府主導實施的集中式債轉股,成立四大資管公司進行不良資産處置,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國際上,美國企業債轉股採用的是破産式債轉股,即當負債企業無力清償債務面臨破産時,債權人可選擇進入破産清算程式,或將債權轉為股權,進行企業重組。此類債轉股要求市場具備完善的債權定價機制和賠償要求權的二級市場流通的交易機制。

  我國目前處於經濟下行階段,去杠桿與去産能共同位列經濟工作的五大任務之中,本次債轉股與十五年前首次實施債轉股背景上存在很大的區別。當前債券股需求較大的企業,相當多數量處於産能過剩嚴重的行業之中,如鋼鐵、煤炭,如果債轉股在執行過程中主要選擇了為産能過剩企業脫困,則不是一個好的跡象。這不僅與當前去産能的政策意圖相悖,延緩結構調整的進程,也無法減輕銀行金融風險,而是把風險從高杠桿企業轉嫁至銀行。産業整合、企業生死,本有其必然性。應當破産退出的企業,不能靠債轉股打“強心針”,銀行壞賬也不可能全靠債轉股點石成金。若濫用債轉股,只能延遲風險暴露,不良貸款變為不良股權最終仍將是損失。

  債轉股是否能夠成功,關鍵在於對企業的選擇。轉股企業應是産品有競爭力、有市場,但資産負債率比較高、因為週期性問題産生財務壓力的企業。對於産品沒有市場、生産成本不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債轉股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類企業的債務問題,商業銀行應當採用核銷、轉讓的方式進行處理。

  具體來看,能夠債轉股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特點:一是成長性。債轉股選擇的企業目標應該是已經形成市場規模,發展前景良好,但負債較高,需要資本支援的成長性企業,這類企業應該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符合綠色環保要求。排除市場上存在的大量本應出清的“僵屍企業”以及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把強心針留給可以有希望救活的綠色企業。

  其次是示範性。債轉股應更多地聚焦和圍繞各行業龍頭企業,必須是符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鼓勵的行業或者是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主營産品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競爭力,卻因短期流動性問題而造成困境的企業。通過債轉股,可以幫助這類負債過多的企業重新煥發生機,也能將此類企業債轉股的方案作為示範。

  三是效益性。債轉股的企業目標還需要具有效益性,即具有資本增值的潛在價值,若銀行為這類企業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後,企業能提升盈利能力,最終債權方轉股後能夠實現股權增值並變現退出。

  同時,從法律、市場、監管以及道德風險等多方面來看,實施行政化引導下的市場化債轉股,可能會付出一定的代價,需要考慮的風險點較多。一是要放寬政策。目前而言,債轉股有眾多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修訂等)及實務操作(會計記賬等)難題需要解決。例如《商業銀行法》規定禁止商業銀行投資企業,此法律條款是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風險隔離的“防火牆”,防範經營風險跨業傳染。如果允許商業銀行或者其子公司實施債轉股,將突破“防火牆”,商業銀行需要重鑄法律底線。

  二要找準目標。銀行和企業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轉股過程中應當定位清晰各自的目標。對於債務企業而言,實施債轉股無疑會在短期幫助企業降低杠桿,降低直接財務成本,也可能會避免企業面臨破産清算等風險。但實施債轉股後,商業銀行將直接持有債務企業的股份,債權銀行影響力加大後,可能會使企業面臨管理層調整、裁員、分拆或兼併等重大企業調整,企業目標也會發生變化,債轉股對於企業來説確實是一劑“苦藥”。

  三是監管不能缺位。上世紀90年代起,“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成為了金融業的經營模式,監管模式也如此。一旦商業銀行實施債轉股,將從“綜合經營”跨入“混業經營”的範圍,如何對實業企業的經營及風險進行監管,無論對商業銀行還是對銀行業監管部門都將是巨大的挑戰。

  四要嚴防道德風險。從企業的角度來説,“僵屍企業”更有爭取債轉股的動機。而對於銀行的信貸人員來説也有很大動機借由債轉股出手所負責的不良貸款。對於有行政化引導的市場化債轉股,雖然能夠放手銀行作為債轉股的主力,卻無法保證商業銀行能夠辨明企業的真實情況。銀行綁定“僵屍企業”確實會埋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隱患。

  此外,還需要提高企業的主觀能動性和對銀行後續股權退出的不確定性關注,防止去杠桿變成轉移杠桿。當然,債轉股的成功需要時間和機遇。選擇債轉股的方式降杠桿,需要有相當的耐心等待經濟週期的復蘇。在經濟困境中清理不良可能本身就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大手術”。債轉股無論對於企業還是銀行,不亞於刮骨療毒,傷痛自不可免。但若行之有效,則有益於金融體系長遠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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