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債轉股應精選對象
- 發佈時間:2016-03-24 05:14:44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不良債權轉股正在研究當中,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技術設計和各方面的準備才能推開。債轉股對於企業和銀行來説是雙重利好,不過商業銀行在債轉股過程中不應再扮演“壞賬銀行”的角色。
對企業而言,不良債權轉股權可以減輕債務負擔,從而為重組整合贏得時間;對銀行而言,如果陷入困境的企業直接破産清算,債權人回收的比例很低,如果通過減免債務並展期,或者通過債轉股的方式減輕企業付息壓力,讓企業維持生存,比清算更有利。
商業銀行通過債轉股成為股東後,還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業生産經營,甚至通過投貸聯動、並購貸款等方式,推動部分産能過剩行業的戰略性兼併重組,不失為又開闢了一條利用市場方式推動産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渠道。
但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風險資本權重的認定,“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按照400%的加權風險系數計提風險資本。因此債轉股可能會對銀行的資本造成較大壓力。另一方面,目前《商業銀行法》中第43條明確規定“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法律法規的突破仍需要時日。
筆者認為,在有限的條件下,商業銀行只應該在有整合潛質的行業及其龍頭企業實施債轉股,而不應將其無限制推廣到所有“僵屍行業”和“僵屍企業”,抓住困難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推動行業整合,才是解決産能過剩行業問題的有效途徑。
面臨巨大償債壓力的企業,大部分屬於重資産、産能過剩的傳統週期類行業。這些行業內的部分企業,本身可能是技術領先、擁有競爭力的公司,只是受制于所在行業的産能過剩和惡性競爭才陷入困境。若能定點、精準地對這類企業債轉股,一方面可以大幅減輕其財務壓力,使之相對於同業的存活能力明顯增強,進而有助於其通過兼併重組等手段促進全行業的去産能進程;另一方面,銀行通過持有這些優質企業的股權,也更有可能從股權升值空間中獲益。可見,適量、精準地選取産能過剩行業中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有利於促進企業恢復活力和經濟調結構。
此外,政府需要做好法規配套並加強監管,以防止債轉股實際操作中的道德風險和利益綁定問題。尤其是銀行,亟需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手段,對什麼樣的企業能債轉股應有嚴格的條件約束。特別要防止在去産能過程中,將那些技術落後但債務過高的國有企業,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進行債轉股,既讓商業銀行背上難以化解的包袱,又不利於去産能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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