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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規範銀行間債市櫃檯業務 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 發佈時間:2016-02-15 07:28: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昨日傍晚,央行發佈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對櫃檯業務進行了明確規範,對櫃檯業務的投資者實施適當性管理。

  所謂櫃檯業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其營業網點、電子渠道等方式為投資者開立債券賬戶、分銷債券、開展債券交易提供服務,並相應辦理債券託管與結算、質押登記、代理本息兌付、提供查詢等。

  根據昨日發佈的《辦法》,櫃檯業務的交易品種有所擴大,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以及經央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其中,櫃檯業務的債券品種包括經發行人認可的已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發行對象包括櫃檯業務投資者的新發行債券。

  此前,除了常規的記賬式國債,央行一直致力於增加商業銀行櫃檯債券業務品種。近年來所增券種為國家開發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等政府支援機構債券。

  對於投資人,央行實施適當性管理制度。開辦機構應當了解投資者風險識別及承受能力,向具備相應能力的投資者提供適當債券品種的銷售和交易服務。開辦機構應當充分揭示産品或者服務的風險,不得誘導投資者投資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的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

  經開辦機構審核認定,對於可投資櫃檯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的個人投資者,要求年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産不少於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

  若不滿足央行規定條件的投資者,則只能買賣發行人主體評級或者債項評級較低的不低於AAA的債券,以及參與債券回購交易。

  對於此次新增的質押式回購業務,央行規定,開辦機構與投資者開展質押式回購時,應當確保足額質押,開辦機構應當對質押券價值進行持續監控,建立風險控制機制,防範相關風險。(記者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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