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投資櫃檯業務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
- 發佈時間:2016-02-15 01:04:1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任曉
中國人民銀行14日發佈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年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産不少於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可投資櫃檯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分析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銀行間市場正式向個人投資者開放。
辦法旨在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擴大直接融資比重。辦法所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以下簡稱櫃檯業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其營業網點、電子渠道等方式為投資者開立債券賬戶、分銷債券、開展債券交易提供服務,並相應辦理債券託管與結算、質押登記、代理本息兌付、提供查詢等。
辦法規定,櫃檯業務交易品種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
櫃檯業務債券品種包括經發行人認可的已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發行對象包括櫃檯業務投資者的新發行債券。
開辦櫃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活躍的做市商或者結算代理人;具備安全、穩定的櫃檯業務電腦處理系統並已接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具有健全的櫃檯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等;有專門負責櫃檯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合格專職人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經開辦機構審核認定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可投資櫃檯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國務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登記,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資産凈值不低於一千萬元的投資公司或者其他投資管理機構;上述金融機構、投資公司或者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理財産品、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性計劃;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業;年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産不少於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其他規定並經開辦機構認可的機構或者個人投資者。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只能買賣發行人主體評級或者債項評級較低者不低於AAA的債券,以及參與債券回購交易。
辦法規定,開辦機構應當將與櫃檯債券相關的披露資訊及時、完整、準確、有效地通過網點櫃檯或者電子渠道向投資者傳遞。(下轉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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